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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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连环审表202045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福建福中鑫石灰制造有限公司报送的石灰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申请审批的材料收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等规定,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同意福建福中鑫石灰制造有限公司在连江县蓼沿乡仙口路139号租用原首兴石材公司厂房开展石灰制造项目建设。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租用面积2500m2,建设熟石灰粉生产线1条,年生产氢氧化钙(熟石灰粉)21万吨;二期项目应另行环评报批。一、 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污染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制,近期项目生活污水应

2、经处理后用于周边菜地施肥;远期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及项目周边污水管网建成投入使用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将生活污水接入园区污水管网,纳入园区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本项目一期工程营运期间按照生产工艺应做到无生产废水排放。 2、运营期项目应严格对原料进料、破碎、球磨和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进行控制。提高废气收集处置率,原料进料、破碎工序中产生的颗粒物污染物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1#排气筒高空排放,粉磨工序产生的粉尘废气应经收集处理后由15高的2#排气筒高空排放。 3、科学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生产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项目应通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进行噪声控制,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标

3、排放。 4、运营期应加强生产中工业固体废物的收集与管理。生产过程中的除尘器粉尘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含油废抹布与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5、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由专人负责环保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检查,认真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项目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标准更新按新标准执行):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远期生活污水纳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项目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4、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三、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营时应即时向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报备。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程序自主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四、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五、我局委托福州市连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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