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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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分析【摘要】文章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理性,论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以较少的司法资源对公共利益进展较大的保护。【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经济学分析所谓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合理性的经济学分析,就是要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来分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一、经济分析法学概述及相关概念解析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的学科,其核心思想是“效益。在经济分析法学家的眼中,法律制度的效果可以量化为经济值,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使用资源是法的宗旨,法律程序的参加者都是有理性的使自我利益极大化者。一谋求自

2、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判断理性主体有三个标准:第一,理性主体会选择最有效的手段到达目的。倘假设有两种手段可以完成同一件事情,当用a手段完成的本钱小于b手段时,理性主体会采取a手段;第二,理性主体会选用包含方式完成目标。倘假设a手段与b手段都可以完成目标,且本钱差不多,但用a手段,除了能够完成既定目标,还能取得其他效果,而用b手段,只能完成既定目标,这时,理性主体会选择用a手段;第三,理性主体会选择或然率较高的手段完成目标。用a手段与用b手段完成同一目标的效果差不多,所花费的代价也差不多,但是,用a手段完成目标的可能性大于用b手段,那么理性主体会采用a手段。各个理性主体选择行为时会以他们认为最有

3、利的方式来实现目标,使其自我利益极大化。二交换社会是由独立的、多数行为主体构成。两个行为主体之间有相互的行为,这种相互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相互行为是对双方有利的行为,我们称之为交换;第二种相互行为是对双方都不利的行为;第三种相互行为是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的行为。后两种行为称之为冲突。交换行为是自愿进展的,通过交换,社会资源被充分的利用起来。三效益以价值较大化的方式利用资源或获得满足就是效益。资源不仅限于金钱,还包括对人们有用的一切价值,包括政治资源、法律资源、文化资源等。效益的初级或直观衡量标准就是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在产出恒定的情况下,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商品,此时的效益

4、为最大;同理,在资源消耗投入恒定的情况下,以恒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多的商品时,效益最大。四交易费用与制度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换某种东西物品、金钱、效劳等的活动。交易费用是指生产以外的所有费用,比方:信息费用、时间费用等。减少交易费用的关键是市场机制的完善或补充。经济分析法学强调,无论是市场制度还是法律制度,都是以有交易费用为存在前提的。之所以要设立制度,就是为了规交易,从而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二、经济分析法学下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经济分析法学中,最著名的就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第一律认为: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个人意愿是合作的前提下,无论如何选择法律规那么、配置权利,资源都会得

5、到有效配置。这是以零交易费用假设为前提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假设几乎不存在。起争执的当事人通常都必须花费时间和金钱去解决冲突,比方聘请律师,缴纳诉讼费用等。既然存在现实交易费用,权利如何分配才能产生有效益的结果呢?科斯定理第二律对此进展了阐述:如果存在现实的交易费用,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那么、每种权利配置方式下发生。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有效的权利界定和分配能使交易费用的效应减至最低。这些效应包括实际发生的交易费用以及为防止交易费用而做出的无效益的选择。民事公益诉讼是起诉人、应诉人双方的相互行为,表达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交易活动

6、,会产生交易费用。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特定国家机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归类到社会团体中,而特定国家机关那么包括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下面,我们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四种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进展分析,比较哪类主体更为适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分析方法是:四种主体都是谋求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他们会在使自我利益极大化并尽量减少代价和损失的前提下,选择做或不做某件事。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与诉讼标的无直接利害关系,而有诉讼就必有诉讼费用,也就必然产生交易费用。当四种主体考虑是否进展民事公益诉讼时,首先会考虑提起诉讼、支付交易费用对他们而言换来的是“交换还是“冲突,假设是

7、“交换,他们会考虑下一步将如何诉讼,假设是 “冲突或者仅仅是可能出现 “冲突,他们就有可能停顿诉讼。一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997年,居民王英的丈夫因工作关系陪客人喝酒,因饮酒过量引发急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抢救无效死亡。后王英将酒厂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她认为酒厂未贴出警示标语,未写明白酒成分是导致其丈夫死亡的原因,同时也侵害了广阔消费者的知情权。其要求被告赔偿其丈夫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0万元,并要求被告在商品标签上标明酒的真实成分及致死量等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关系,诉讼中的一些请求亦无法律依据,裁定不予审理,驳回诉讼请求。王英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仍是败诉。王英作为谋求自我

8、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其提起诉讼的目的是希望得到经济上的赔偿,同时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即希望“产出诉讼结果能大于“投入为诉讼所支付的费用、时间、精力等等,起诉所换来的是“交换对自己有利的结果而非“冲突。因此,她选择提起诉讼。但是,事与愿违,她在这个案子里是“赔了夫人又折兵,虽然支出了交易费用,但只有“投入而无“产出,得到的是“冲突对她个人不利的结果而非“交换,效益也就无从谈起。现实生活中,公民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的情况非常少,即便有也很少胜诉。对于个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往往以“原告资格不适格将公民挡在大门外。而且,公民在对待诸如环境污染、垄断等案件时,面对的往往都是实力强大的经济实体

9、或垄断部门,双方所拥有的经济资源、法律资源、人际资源等比照悬殊。公民个人经济、能力、精力有限,举证、诉讼又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因此,理性的主体在面对这类诉讼屡遭败诉、虽胜尤败或不予受理的前车之鉴时,往往选择弃诉。在他们看来,起诉比弃诉所付出的代价更大,而且获得效益的可能性极低。二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省市麒麟区三宝镇家营村委会湾子村的局部群众反映有放养的山羊死亡,三宝镇核实情况后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及环保部门报告。由此揭开了陆良化工实业在南盘江边长期非法堆放及处置铬渣的行为,对周边生态环境、居民人身安康造成了严重污染和威胁。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和市环保局作

10、为共同原告,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支持单位,以省陆良化工实业、省陆良和平科技为被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告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此前,自然之友曾两次就铬渣污染事件向该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皆未被受理。自然之友成功之前,社团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被受理的案例只有两起,均是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21年提起。但实际上,中华环保联合会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由此可见,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是举步维艰。尽管?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

11、的诉讼权利,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但草案规定是“可以起诉而非“应当起诉,起诉案件围也仅限于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社会团体这类理性主体在提起民事公诉时,同样要考虑投入与产出之间是否会产生效益。相较西方兴旺国家的社团,我国的社团仍处于起步阶段:数量少,缺乏资金与专业人员、缺乏完善的机制,起诉至法院被驳回的情况比比皆是,投入与产出明显不成正比。三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07年9月1日,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政局代表无名死者家属向肇事司机索赔的案件做出判决,判决司机赔偿受害人41万元,并由民政局提存保管。不过,实践中,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

12、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为数不多。理性的主体只有在有“效益的前提下,才会选择“交易。行政机关的职能更多的是表达在行政管理职能上,对其而言,因为职能部门运作不充分、部门利益诱惑等原因很可能导致其本身就是公益诉讼的被告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穿插,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这种理性的主体不可能自找“陷阱去“交易,换来“冲突,毫无“效益,因此,让行政机关以公益代表的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显然勉为其难。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而言,检察机关也是使自我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理性的主体都是希望以较小的投入换来较大的产出,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到达目的。相较于上述三主体,检察机关具有得天独厚的

13、条件:一方面,其有?宪法?所赋予的法律监视权,法律监视权的出发点就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个人的合法利益,而该权力也赋予了检察机关相对超然的法律地位,这是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至关重要的一点,因为,理性的主体都是“利己的,个人、社会团体以及行政机关往往顾虑经济本钱、诉讼成败等因素而不愿意起诉,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代言人,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就是一种“利己行为。另一方面,相较于其他主体,检察机关拥有成熟的组织机构、经历丰富的专业司法人员、充足的办案经费,这可以保证其以较低的本钱投入高效地追究各类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案件。这样看来,检察机关是最适合提起民事公诉的:第一,基于法律所赋予它的身份,提起民事

14、公诉对其而言是有利的。它既能使法律监视权得到充分行使,又能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符合“谋求利益极大化的理性主体的要求;第二,相较于其他诉讼主体,检察机关有国家保障作后盾,拥有其他诉讼主体无法比较的人力、财力、物力,这种得天独厚的优势,可以让他们以较小的司法投入获得较大的诉讼收益,符合“效益的尽量扩大化要求;第三,对于国家而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较于其他主体诉讼而言,投入少、胜诉多。通过立法明确赋予其提起民事公诉能有效减少整个社会为此所支出的交易费用和消耗的整体资源,提高保护公共利益的交易效率,是最为经济的做法。值得一提的是,选择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并非只从效益的角度考虑

15、。注重效益与实现公平正义并不矛盾。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非代表自己获得任何私利,而是代表整个国家和社会去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注释: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2006:181.clapv.org/newscontent.asp?id=916&lei1=106&title=%d7%ee%d0%c2%b6%af%cc%ac&titlecontent=newslist.2021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省江阴市居民朱正茂作为共同原告,状告江阴港集装箱环境污染侵权,获法院受理,后以调解结案,此案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2021年9月1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诉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案,获法院受理,由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了职责,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诉讼目的已到达,当庭撤诉,此案系行政公益诉讼案。民政局代无名死者索赔成功n.XX都市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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