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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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买卖合同(15篇)汽车买卖合同1编号:采购单位(甲方):供应商(乙方):鉴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编号:),甲、 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车型、配臵、颜色、数量、价格 金额单位:元数量单位:台注:以上合同总价系指在杭州市区的交货价(包括运费、仓储费、出库费等 相关费用)。第二条:质量保证1、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供车辆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经国家“三 C”认证或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原产地合格产品。2、合同车辆在交货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和故障损失,如撞、刮、裂、损 等均由乙方承担责任;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提车。3、如发生所供车辆与合同不符,甲方有权

2、拒收或退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责 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1、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其与甲方的事先约定将所供车辆运 至指定地点,由甲方负责验收,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验收提车工作。2、在交付车辆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车辆上牌(验证)所需的一切相关资 料及随车的工具器材,并在保养手册上粘贴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第四条:验收1、乙方将车辆运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当场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杭 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和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乙 方提供的车辆和所有配件、附件,必须保证其序列号、产品型号统一对应、描述 一致。2、鉴证方将会同采购办、监察、审计等部

3、门以及聘请的技术顾问履行监督 责任。第五条:售后服务乙方保证在验收合格交货的同时办理车辆质保的有关手续,落实杭州市区范 围内的特约维修网点(站),具体负责质保期内车辆的维修保养和质量索赔工作。第六条:履约保证金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须向鉴证方缴纳合同总价2%的履约保证金(合计人 民币元),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乙方开具统一收款收据(须有财政或税务机关监 制章),并持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 质量反馈表向鉴证方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原额退还手续。第七条:货款的支付经甲方验收合格交货后,乙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 收回复单、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质量反馈表报鉴证方

4、备案后,凭原始 凭据(发票)、杭州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复单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办理 结算货款手续。第八条:其它约定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10日不能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并 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征得鉴证方同意有权终止合同。2、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偿付合同总价0.2%。 的违约金;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合

5、同的生效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由乙方在三个 工作日内送至鉴证方审核鉴证,并向鉴证方缴纳2%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合同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尽事 宜,需经甲、乙双方和鉴证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 等法律效力。3、采购文件(编号:)、应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询标纪要 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汽车买卖合同2出卖人:买受人:一、汽车金额:汽车品牌型号颜色价格备注二、交车方式:交

6、车地点:交车时间: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三、质量维修: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 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汽车。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汽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4、出卖人在买受人购买车辆时必须向买受人提供:(1)销售发票;(2) (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 或保修手册;(4)说明书;(5)随车工具及备胎;(6)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

7、查、确认。7、汽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8、如属于在汽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 示的,依法承担责任。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四、违约责任: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 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电话:电话:年月曰汽车买卖合同3甲方:身份号:乙方:身份号: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买卖车辆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恪守信誉,不得违约,否则将依

8、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甲方自愿将车辆一辆给乙方,发动机号:,车架号:营运证号:。二、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在买卖成交后双方即双方即时结算,不得拖延,此车售价为(大写)人民币:(元),交款方式以收据为凭证,甲方收款后即时将车辆交付乙方,并将随车手续一起移交乙方(移交内容详见清 单)。三、车辆交付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甲方自己承担 全部责任,乙方自接车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 承担,任何一方不得推卸责任。四、乙方在接收车辆之时应当对车辆的质量和必备品等等一次性验收过后, 甲方将在其后不负责任何责任。五、乙方购车辆后,甲方应无条件配俣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9、六、甲方的营运手续必须正规、真实,是出租车公司以及交管部门批准的正 规手续,如发现套牌、套营运手续及假车手续等违纪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相关法律 责任及所有损失等经济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七、甲方自出售车辆后所产生任何有关燃油补贴等费用均由乙方领取。八、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受法律保护,若任何一方违约付给 对方的违约金。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移效清单:备注:甲方:电话:乙方:电话年月日汽车买卖合同4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活跃,汽车交易大量增加,因汽车交易引发纠纷的案件 也由此增多。有些当事人因为未办理汽车登记过户手续而主张合同无效,有些因 为未到汽

10、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而主张无效。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受传统审判观念 影响,法官在审理此类纠纷中,对同一类型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些法院 认定无效,有些法院则认定有效。因此,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如何 适用法律,需要进一步的探讨。一、买卖合同的法律依据、特征对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进行探讨,必须掌握买卖合同的法律 规定及它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 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 同。”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2、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 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11、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 同;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6、买卖合同是要因合同;7、买卖合同为要式或不 要式合同。二、审理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能否以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作为 认定汽车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 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 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行。”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旧机动车交易,销车方须向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属于 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购车

12、方须 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 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据此,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法院以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照上述第三条规定到批准的旧机 动车交易中心进行汽车交易,因而认定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有些法院则以 汽车交易的双方未按上述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车辆转籍过户手续而认定双方的 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如案例一:原告李春桂于11月20日与被告冯彬达成汽车口头买卖协议,由冯彬将其向 王忠群处购买的琼C02034号小型拦板汽车出卖给李春桂,价款16500元。协议 达成后,冯彬将该车及该车的有关证件交给李春桂,李春桂于次

13、日向冯彬支付完 购车款。双方对养路费的缴纳未进行约定,也未办理该车的转籍过户手续。尔后李春桂将该车开往文昌,被文昌市交通规费征稽所以该车从2月至今拖欠养路费 为由扣押,并作出罚款的处罚。李春桂交纳6000元罚款和40元停车费后将该车 领回,并找冯彬协商退车未果,双方因此引起纠纷。李春桂以冯彬隐瞒该车欠大 额路租实情,双方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将该车退回冯彬,冯彬退还购 车款16500元及赔偿经济损失6050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冯彬辩称, 该车合法,证件齐全,口头协议后,李春桂已支付购车款和接受车辆及该车证件,买卖合同已成立,李春桂以其隐瞒该车欠大额路租实情没有事实和法 律依据,请

14、法院驳回李春桂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琼C02034号拦板小货车,虽然该 车合法,证件齐全,但是双方未按国家关于旧汽车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纳税及办理有关过户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该车的买 卖是无效的。原告李春桂要求退车退款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春桂与被告冯彬的汽 车买卖无效;二、原告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天内将琼C02034号小型拦板货车退还 给被告,同时被告也应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元;三、原告用车受罚6000元及停 车费40元

15、,由原告自负。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春桂与上诉人冯彬口头达成的汽车买卖协议,是双 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双方未办理 登记过户手续,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 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车辆登记只是一种管理手段。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该车从 交付给李春桂之日起所有权已转移给李春桂。原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错误,应予 撤销。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琼海市人民法院()琼海民一初字第16号 民事判决;二、上诉人李春桂与冯彬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三、冯彬应在本判决书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6040元给李春桂。案例二:原告朱海林与被告潘世海于8月26日协商小货车的买卖事宜,由朱海林将 其自己的一辆栏板跃进NJ 1026D小型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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