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设备标准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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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电设备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安全生产管理,全面提高线路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 本规范对线路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基本要求。公司线路的技术标准、运行规范、检修规范、技术监督规定、评价标准、技术改造指导意见和预防事故措施等均应遵守本规范,并共同组成公司线路管理的制度体系。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系统110(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交流线路、直流线路(不含电力电缆)的管理。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2、第五条 本规范采用了如下名词术语及定义:(一)线路本体。按设计建造组成线路实体的所有构件及材料,包括杆塔(含拉线装置、爬梯)、基础、导地线(含OPGW)、绝缘子、金具、接地装置等。(二)附属设施。附加在线路本体上的各类标志牌、相位牌、警示牌及各种技术监测或有特殊用途的装置,如线路避雷器、避雷针、防鸟装置、通信光缆(含ADSS等)和防冲撞、防拆卸、防洪水、防舞动、防覆冰、防风偏及防攀爬装置等。(三)外部隐患。由于线路外部环境变化或人为等因素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情况,如与线路安全距离不足的树木、建(构)筑物、机械施工以及线路周边的污秽、洪水等。(四)线路的回数与条数。以两端挂线起止点杆塔(或电缆

3、引出线杆塔)为终端组成完整回路的三相交流线路或二相正负两极直流线路为1回线路,如果线路为单回线路也可称作是1条线路;如果是同塔并架多回线路,则它们共同组成1条线路。(五)线路长度(条长与回长)。起止于两侧变电站构架(或电缆引出线杆塔)的线路全长即为该线路长度,计量单位为m或km。如果线路为单回线路其长度称为回长或条长;如果是同塔并架多回线路且起止点相同,则其长度为条长(也是每回线路的回长),而线路的总回长则为每回线路回长之和。(六)线路跳闸。线路在运行中,因其两端分界点内线路发生故障引起开关由接通状态变为开断状态的动作(包括重合成功之前的开断动作)。(七)线路跳闸率。每百千米线路1年中发生跳闸

4、的次数(包括重合成功的情况),计算单位为次/100kma。(八)状态检修。根据线路本体各组件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开展的检修工作。 (九)状态量。表征线路技术、性能参数的物理量及线路保护区的环境变量。 (十)大跨越段线路。线路跨越通航的大河流、湖泊、海峡或峡谷等,因档距较大(在1000m以上)或杆塔较高(在100m以上),导线选型、杆塔等设计须特殊考虑的耐张段。(十一)特殊区段线路。指线路经过地段的地形或特殊气象条件,超出常规设计建设的线路,如多雷区、重污区、重冰区和强风区等区段。特殊区段线路分两种,即设计特殊区段和运行确定特殊区段。运行确定特殊区段指按常规设计建造的线路(或其中

5、一段)因与周围环境变化不相适应,运行中重复发生某种特定的或有规律性的故障,经区域电网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技术鉴定,将其确定为特殊区段管理的线路(或其中一段)。如微气象、重污秽、易雷击、洪水冲刷、不良地质、鸟害多发、采矿塌陷、人口密集、沙丘和强腐蚀等区段。(十二)重冰区。设计冰厚为20mm及以上地区。(十三)重污区。绝缘子表面附着污秽物质(包括盐密和灰密)严重,污秽等级达到中等以上的地区。(十四)多雷区。雷电活动频繁,年平均雷暴日超过40天以上的地区。(十五)微气象区。受气候或天气变化影响易造成导地线覆冰、舞动、风偏等线路故障的局部区域。(十六)不良地质区。杆塔

6、及基础受周围岩土运动影响易发生塌陷、倾斜和倒塌等地区,如塌陷、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多发地区。(十七)线路可用。线路处于能够完成预定功能的状态,包括运行状态和备用状态。(十八)线路可用系数。在统计时段内线路的可用小时数与统计时段小时数之比的百分数。(十九)线路不可用。线路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不能完成预定功能的状态,包括计划停运和非计划停运。(二十)线路计划停运。线路为进行试验、清扫、大修、技术改造等工作有计划安排的停运。(二十一)线路非计划停运。线路处于不可用但又不是计划停运状态。非计划停运分为四类:第一类指必须立即从可用状态改变到不可用状态;第二类指线路虽不需立即停运,但不能延至24小时以后停运的

7、;第三类指线路可以延至24小时以后停运的;第四类指计划停运的线路超过计划停运规定时间不能按期恢复可用状态的。(二十二)维修。为保证线路本体、附属设施和线路保护区内安全所进行的修理、保护等工作。如调整拉线、基础培土或砍伐、修剪树木等。状态检修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维修。(二十三)大修。为保持线路原有机械、电气性能,改善其运行特性、延长使用寿命,对线路缺陷、异常情况所进行的修复、处理工作。如改善接地装置、铁塔防腐和导地线修复等工作。线路经大修后不增加其固定资产额。(二十四)技术改造。为提高线路的安全运行性能、输电容量或改善电网运行特性所进行的更换、增容等工作。如迁改路径、整体性更换线路区段、升压改造、

8、增大导线截面和增建(延长)线路等工作。线路经技术改造后其固定资产额应重新确定。(二十五)事故抢修。为使事故停运线路尽快恢复运行所进行的抢救性修理工作。第三章 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公司线路实行分级分片管理的原则。各级电网生产管理部门按照线路电压等级和管辖范围分级设立线路管理机构,并设置相关岗位,配置相应的专职人员,确保线路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第七条 组织机构设置:(一)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各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输(送)变电公司(局)(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应设置线路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二)公司直属和网省公司所属有关科研机构应设置线路专业技术研究试验机构,研究和解决线路生产运行中遇到的技

9、术问题,并协助主管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线路运行分析、事故分析、科技攻关、专业技术总结或专题技术报告等工作。(三)供电公司所属线路(送电)工区应设置线路运行、检修、带电作业管理岗位。第八条 各级线路专业管理岗位(专责工程师)职责:(一)公司总部生产管理部门线路专业管理的主要职责: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线路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指导、监督、检查网省公司线路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线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3.定期开展线路运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组织或参加线路重大技术问题、重特大事故的调查研究、科技攻关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4.组织召开公司线路专

10、业会议、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和培训,组织开展有关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参与超高压、特高压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5.负责审批公司500(330)kV及以上超高压带电作业培训中心资质,指导带电作业及培训工作。(二)网省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线路专业管理的主要职责:1.组织贯彻公司有关线路标准和管理制度,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订相关实施细则,组织所属单位实施。2.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线路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线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3.定期开展线路运行情况统计分析、评价评估和总结工作,组织或参加管辖范围内线路重大技术问题、事故的调查研究、科技攻关和预防事故措施制订。4.组

11、织召开本企业线路专业会议、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和培训,组织开展有关新设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参与所辖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等工作。5.负责审批本企业220kV及以下设备带电作业培训机构的资质,组织本企业带电作业的开展和培训工作。(三)公司直属科研机构线路专业技术研究的主要职责:1.参与公司线路技术标准、生产管理制度和预防事故措施等的制订工作。2.参与相关线路重大技术问题、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试验工作,配合公司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或参加有关线路科技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提高线路运行水平的技术措施。3.协助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开展线路基础数据、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专题分析

12、和定期专业总结等工作。4.协助公司生产管理部门开展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培训和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5.负责收集并报告国内外线路新技术发展方向、新出现问题等信息。(四)其他各级线路管理机构职责,按线路管理范围由主管网省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第四章 新建工程的管理第一节 设计阶段第九条 生产管理部门应全面参加新建线路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设备选型等有关工作,并严格执行线路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线路(送电)工区应积极参与施工图会审、终勘定线等工作。第十条 线路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有关设计规程、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还应结合线路运行环境特点及运行经验,满

13、足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及预防线路事故措施等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特殊区段线路设计时应结合该区段的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的特殊性及运行经验,合理确定线路的设计标准,完善技术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第二节 施工和验收阶段第十二条 线路(送电)工区应积极参与新建线路工程的中间验收、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把好材料的试验、检验关;认真检查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提早发现影响线路安全、可靠运行的缺陷和隐患,并及时向生产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汇报。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线路本体及线路通道不应留有任何缺陷、隐患;工程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检查中

14、发现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全部检查合格。第十四条 达标投产工程应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评定标准(2005年版)要求,线路(送电)工区应认真进行达标投产工程的检查与评定工作。第三节 生产准备工作第十五条 工程正式投产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通道清理已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线路(送电)工区与建设单位已签署“竣工验收签证书”并已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二)线路电气参数测试合格,相位核对无误,线路标志牌(临时)、相位牌齐全、完整,多回并架线路已设置识别标记(色标)。(三)明确线路运行维护单位,线路(送电)工区运行维护的线路分界点已确定。(四)竣工资料齐全

15、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各种生产记录及信息档案已建立。(五)山区线路巡视道、桥、杆塔及基础防洪设施等已修建并合格。(六)特殊区段线路(如大跨越段线路或220kV及以上线路组成的同塔并架多回线路等)已制定现场运行规程。(七)运行维护所需车辆、工器具及备品备件齐备,运行人员配齐并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第五章 运行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 线路运行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二)熟悉和掌握线路规章制度。(三)熟悉线路周围环境,有一定线路运行维护经验,掌握和了解线路缺陷、外部隐患分类及分级规定,能正确记录缺陷情况。(四)能掌握并正确使用线路常用仪器仪表及安

16、全工器具。(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宣传能力。第十七条 线路(送电)工区应对所维护线路(不论整条或一段)的界限清楚,任何线路不得出现空白点(段)。有关分界点的划分按运行规范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线路巡视分类:(一)定期巡视。定期巡视也称正常巡视,一般每月1次,范围为全线。巡视内容包括线路本体、附属设施及线路通道。定期巡视可采用直升机或其他方式进行。(二)非定期巡视。非定期巡视指受天气等自然环境、人为等因素影响,按正常巡视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采用的一种有针对性的巡视方法。巡视的内容、重点及巡视的范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非定期巡视分为特殊巡视、故障巡视、夜间巡视、交叉巡视、诊断性巡视和监察巡视等。监察巡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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