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议和劳动协议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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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协议和劳动协议的区分 劳动协议和劳务协议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协议,二者全部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协议。劳动协议依劳动法第16条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协议。二者有一定的区分:1、协议性质不一样。雇佣协议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协议;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协议。2、协议目标不一样。雇佣协议以提供劳务为目标,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协议标的,而劳动协议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组员为目标。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一样。雇佣协议更多的表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

2、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协议除了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表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协议的签订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协议的解除等全部作了尤其要求,表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尤其保护。4、主体及其关系不一样。劳动协议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组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需负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协议则不具有上述特征。5、法律调整不一样。劳动协议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协议应属于民法调整。即使协议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要求,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6、协议争

3、议的处理程序不一样。劳动协议发生争议时,必需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要求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能够裁判用人单位继续推行劳动协议;一样,协议解除应遵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协议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收理,适用民法的要求处理;解除没有什么尤其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劳动协议和劳务协议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协议,二者全部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协议。劳动协议依劳动法第16条要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协议。二者有一定的区分:1、协议性质不一样。雇佣协议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协议;劳动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4、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协议。2、协议目标不一样。雇佣协议以提供劳务为目标,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协议标的,而劳动协议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组员为目标。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一样。雇佣协议更多的表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协议除了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表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协议的签订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协议的解除等全部作了尤其要求,表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尤其保护。4、主体及其关系不一样。劳动协议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组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需负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协议则不具有上述特征。5、法律调整不一样。劳动协议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协议应属于民法调整。即使协议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要求,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6、协议争议的处理程序不一样。劳动协议发生争议时,必需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要求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能够裁判用人单位继续推行劳动协议;一样,协议解除应遵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协议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收理,适用民法的要求处理;解除没有什么尤其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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