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22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离线作业二及答案参考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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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交通大学22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离线作业二及答案参考1.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不包括( )。 A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B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C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不包括()。A提供融资融券服务B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证券的存管和过户C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D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A根据证券法第157条的规定,B、C、D项都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另外根据证券法第142条的规定,只有证券公司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后才能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能提供融资融券服务,A项为应选项。2. 下列做法中,属

2、于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是( )。 A要求被许可方使用特定来源的原材料 B要求被许可方不得向某下列做法中,属于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是()。A要求被许可方使用特定来源的原材料B要求被许可方不得向某一特定区域销售产品C要求被许可方生产的产品达到某一技术规格D要求被特许方接受其不需要的技术并为此支付其价格D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表现 限制性商业做法的违法性在于其限制竞争,在于其不合理性,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为了不侵犯其他许可协议的安排,不能一概认为是限制性商业做法。本题选项中,ABC选项中所述情形,除非超出不合理范围,不得认定为限制性商业做法。本题选项中D是限制性商业做法。注意的是,现在许多技术作为一个技术群一揽子许

3、可,如果被许可方只需要其中的部分技术,但许可价格统一,可能不被认为是限制性商业做法。 3. 列各项中,应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是( )。(2010年)A出口关税税额B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列各项中,应计入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是( )。(2010年)A出口关税税额B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C货物在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D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保险费正确答案:D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至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和单独列明的支付给境外的佣金,应当予以扣除。答案为D。4. 论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论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区别。(

4、1)从法律制度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有关国家权力的配置和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均由该宪法予以规定;联邦制国家除有联邦宪法外,还有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宪法。 (2)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单一制国家除个别特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即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联邦制国家有多套政府体制,一般不要求成员国或加盟国与联邦政府体制相一致,除联邦中央政府体制外,各成员国或加盟国都还有具有自己特色的政府体制。 (3)在权力配置上,单一制国家地方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予;在联邦制国家,联邦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一般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剩余权力属成员国或加盟国。 (4)在国际关系中

5、,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有些联邦国家在法律上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作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如前苏联的一些加盟共和国便具有这种资格。 (5)单一制国家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联邦制国家公民有双重国籍,即公民既是联邦的公民,一般在国际法上使用联邦公民资格,又是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公民。 (6)单一制国家地方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不能独立;在有些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或加盟国在法律上拥有脱离联邦的权力。应从法律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权力配置、国际关系、国籍、独立性等六个方面进行回答 5.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假冒他

6、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答案:56.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 )。 A公司经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有()。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ABC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

7、的限制。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就是说,只有股东会有权决定是否可以由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经理没有这项职权。7. 结合人权的国际保护论述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结合人权的国际保护论述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1) 在传统国际法中基本没有直接与个人相关的国际法内容。在唯一的与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国际法内容中,个人还是以国家的侨民

8、或在国家境内的外国人的身份出现的。具体内容无非是个人的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与庇护等,所有这些内容都是与国家对其在国内或国外的国民行使管辖权有关的。虽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法上有一些零星的关于个人权利保护的条约或协定,但是它们的内容仅限于非常特殊的部分人群,例如宗教或语言少数者、奴隶或受奴役者、战争中的伤病员或平民等。国际法上大量的关于个人的内容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确切地讲是在联合国宪章规定了人权问题之后才开始出现的。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又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议定书。这些文件构成

9、所谓的“国际人权宪章”,与其他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一起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国际法中基本没有直接与个人相关的国际法内容的现象永远成为历史。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也因此有了改变,受到国际法学者的重视。但是个人在国际法上究竟处于什么地位?他们是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些问题并没有解决,在学者中仍存有很大分歧。 (2) 按照学者们一般接受的国际法主体的定义,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有进行诉讼的能力。这两个能力似乎是衡量国际人格者资格的标准。在国际人权法形成之前,人们争论的焦点在个人是否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这个标准上。在国际人权法形成

10、之后,个人是否能够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似乎成为无可争议的问题。人们争论的焦点自然就转向第二个标准,即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求偿能力。个人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而享有的人权在遭到国家特别是自己本国的侵害后,能否以其独立于国家的身份在国际上得到法律救济成为判断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的关键因素。许多支持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学者认为个人已经取得了国际求偿能力。主要的理由有:首先,随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议定书的生效以及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该议定书的当事国,个人的国际求偿能力有了国际公约的保障并得到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的接受。根据该议定书的规定,人权事务委员会专门可以审议来自个人的关于违反公约的申诉。此外,国际上还有一

11、些类似于人权事务委员会那样的其他人权机构可以受理由个人以自己的身份对国家提出的申诉。其次,在联合国体系内的人权保护机制中,个人可以通过“1503程序”对侵害自己人权的国家提出申诉。最后,在欧洲人权保护体制中,个人过去可以通过欧洲人权委员会、部长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这三个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控告侵害自己人权的国家。现在,个人可以直接到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这些都足以说明个人具有在国际上进行求偿的能力。反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人对于上述关于个人国际求偿能力的论证不屑一顾。他们强调国家在国际人权保护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强调除欧洲人权保护机制外所有受理个人申诉的制度都是任意性的,即国家的同意仍然是这些制度

12、的基础。没有国家的同意,这些制度的建立都是不可能的。欧洲人权保扩机制是特殊情况,不能或者很难推广适用于世界其他区域。因此,个人作为国际人格者的资格是以国家的同意为前提的,很难说个人已经取得了独立于国家的国际求偿能力。 (3) 根据国际法,作为普通的个人,他们在国际上被自己的国家所代表。被国家所代表意味着国际法不涉及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后者只能通过国内法加以规定。国家在其国内法中关于如何对待其本国公民的规定是国际法不关心的。但是,国家如何对待其境内的外国人却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如果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外国人的本国可以在用尽当地救济后对受到侵害的本国侨民实行外交保护。外交保护制度是以国家的属地和属

13、人优越权为基础的。由于国家的属地和属人优越权,国际法上出现了协调国家这两种管辖权的原则、规则或制度。国籍制度就是典型的这类国际法制度。此外还有外国人的出入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庇护与引渡制度等。这些国际法的内容虽然都与个人有关,但个人无论作为一般的外国人还是与庇护或引渡相关的人,他们都是国家行使属人和属地管辖权的对象。此外国家还有一种“普遍性管辖权”,即国家对于在公海上所犯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当时所谓“国际罪行”包括海盗行为、奴隶贩运、毒品走私、在公海上的非法广播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国际罪犯”,个人是国际法直接惩治的对象。无论作为国际法保护的对象还是惩治的对象,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都

14、不是独立的。在外交保护的情况下,外交保护权是保护国的权利;惩治“国际罪犯”的情况下,国际法赋予国家以“普遍性管辖权”,权利也是国家的。总之,近代国际法上有关个人的规定或制度都是为了协调国家的管辖权而形成的,其目的主要是调整以国与国对等双边关系为主体的国际关系。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有了很大发展。在保留了近代国际法原有的具有协调性质的内容的基础上,现代国际法增加了具有合作性质的内容,打破了以国与国对等双边关系为主体的传统。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或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逐渐成为现代国际法的目柝之一。国际法在这方面的内容最初(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主要是关于惩治战争犯罪,其中包括反人道罪、反和平罪和战争罪

15、,后来又增加了灭绝种族罪(1948年)、种族隔离罪(1973年)和酷刑罪(1984年)等。国际法对这些罪行的惩治不是为协调两个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而是维护整个人类的利益。国际法在这方面的更大发展应该是国际人权法的产生。从联合国宪章到世界人权宣言,再到1966年的两个国际人权盟约,国际人权法到20世纪70年代末(两个国际人权盟约生效)就基本形成了。从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际人权法就是使国家承担国际义务保护个人(所有个人,其中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难民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从表面看,与近代国际法相比,现代国际法只是扩大了保护个人和惩治个人所犯罪行的范围。实际上,同样是对个人的保护和惩治但其目标却有着根本的区别:前者是为了协调两个国家之间的对等关系以便更好地行使它们的主权和管辖权;后者则是为了维护整个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利益。因此必须要限制国家的主权,虽然限制仍然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但是国际法对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是直接的,而不是像外交保护那样,通过协调两个国家的对等关系来实现。 8. 资源政策仅指一个国家的执政党制定的有关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 )A.正确B.错误参考答案:B9. 下列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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