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05653773 上传时间:2024-02-07 格式:DOC 页数:80 大小:2.0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云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80页
云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80页
云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80页
云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80页
云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8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云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8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 68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 2016 11 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 2016 31 号)要求,结合我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

2、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负责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监管局评定的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对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等工作。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金属冶- 4 -炼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审定和管理本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本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检查、

3、考核;及时上报需要省安全监管局审定安全风险等级的金属冶炼企业,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上报本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汇总表。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和管控工作,负责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初次评定及定期向州(市)安全监管局报送本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汇总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的责任处(科、股)室和责任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和监管工作。第二章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生产安全事故、

4、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等情况,对照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附录 a)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第六条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 “红、橙、黄、蓝”四色标识,对应1 级风险为红色,为- 5 -重大风险; 2 级风险为橙色,为较大风险;3 级风险为黄色,为一般风险; 4 级风险为蓝色,为低风险。第七条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总分100 分, 90 分以上为 4 级风险(蓝色级),80 分至 90 分(不含)为 3 级风险(黄色级),60 分至 80 分(不含)为 2 级风险(橙色级) ,60 分(不含)以下为 1 级风险(红色级) 。第八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5、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监管范围:(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三)停产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第九条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等级,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每年公示一次。第十条金属冶炼企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风险等级随之提高:(一)存在州(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标准见附录b,下同)未及时整改的提高一级;(二)存在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提高两级;(三)发生1 起一般事故的提高一级;(四)一年内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2 次及以上安- 6 -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提高一级;(五)对存在的

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提高二级;(六)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的提高一级;(七)一年内发生2 起一般事故或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直接提至红色等级;(八)存在瞒报事故行为的直接提至红色等级。第十一条金属冶炼企业在一年内未发生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风险等级降低一级:(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升一级的;(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第十二条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程序如下:(

7、一)初次评定1.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对辖区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初步评定。- 7 -2.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初步评定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的最终评定,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评定结果;对于复核和评定等级存在困难的,可聘请专家协助实施。3.新依法成立并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停产半年以上复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定为橙色级,1 年后按照初次评定要求对其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4.金属冶炼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凭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到

8、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辩,并申请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二)复评1.确定存在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调整、评定。2.其他情况,依据金属冶炼企业上一年度等级评定情况以及本年度内安全生产绩效,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进行初评后,报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确认和公示;对于有关工作存在困难的,可聘请专家协助实施。(三)报备1.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 月初 20 个工- 8 -作日内将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初评结果报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州(市)安全

9、监管部门应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复核、审定和公示等工作。2.自公示评定结果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由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将本辖区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情况,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差异化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 4 级(蓝色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酌情抽查; 3 级(黄色级)企业实行随机抽查;2 级(橙色级)企业加强监管,定期检查;1 级(红色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随时检查。第十四条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完成以下检查任务:(一)

10、 4级(蓝色级)酌情抽查;(二) 3级(黄色级)企业随机抽查;(三) 2级(橙色级)企业每季度原则不少于1 次;(四) 1级(红色级)企业每月原则不少于1 次。第十五条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 9 -检查。并对企业完成以下检查任务:(一) 4级(蓝色级)企业酌情检查;(二) 3级(黄色级)随机抽查;(三) 2级(橙色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 次;(四) 1级(红色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 次。第十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1 级(红色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附录:a.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b.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指导标准-10-附录 a: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评定序号评分项目分值扣分标准得分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扣10 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未达标的,扣5 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标准化未持续有效运行的,扣1-5 分110标准化项未制定岗位和班组达标标准,并着力通过岗位达标、班组达标来确保企业真正达标的,扣5 分。未按期开展自评的,扣2 分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每项扣 5 分上年度被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每次扣2 分上年度被安全监管部

12、门挂牌督办未及时完成整改的,每项扣5 分依法依规涉及停产复工的企业未严格执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生产经营5关于做好工贸行业企业春节后复产复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项知(云安办发电20154 号)要求的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五项措施 ”的,扣 5 分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扣5 分。上年度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扣10 分生产安全310上年度发生 2 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事故项直接评定为红色级。-11-评定序号评分项目分值扣分标准得分相关的煤气设施、管理和有关作业等不满足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 2010125 号)、煤气隔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AQ 2048-2012)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 GB 50028-2006)等有关要求的,每处扣5分。生产设备吊运高温熔体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的,每4设施及专20台扣 5 分;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