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开发区的中小企业害怕“腾笼换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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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文最新推荐 -xx 开发区的中小企业害怕“腾笼换鸟”XX开发区的中小企业害怕“腾笼换鸟”xx 省 xx 市美亭化工厂 xxx 厂长在当地已成为知名人士,因为他是我国公民起诉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第一人,状告xx 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作为(本报曾于20xx 年 3 月 25 日报道)。面对“知名”,xxx 曾苦涩地自嘲道:我有时感到自己就像堂吉诃德挑风车一样可笑,不知道最后会被摔成什么样。果不其然,今年 6 月 1 日,老杨刚刚搬进自己的新建好的工厂, 6 月 10 日,江宁区秣陵镇政府就给他下了一纸拆迁通知: 因江宁开发区整体规划及方正

2、大道工程建设需要, 急需对你厂实施动迁, 一周内做好动迁前的一切工作。 老杨对此气愤地说:这是我厂一年之内第二次被违法拆迁了, 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合同都没有用,而且是非要等我的工厂盖好后再“通知”拆掉,这是因为我告了政府才这样报复, 这是故意整人。情况到底如何,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了“筑巢引凤”和“腾笼换鸟”的说法。“我们拆房平地、筑路修桥是为投资商提供最好的投资环境。”一位开发区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着什么是“筑巢引凤”。 可是,江宁区秣陵镇的不少已建厂投资的中小企业却面临着“腾笼换鸟”的尴尬局面,换成白话就是“轰走小鸟, 腾出地方换进大鸟”。因为,开发区刚制1 / 9定了新的项目准入原则:

3、总投资在500 万美元或 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用地 40 亩以上的内外资项目。而且同时规定“在开发区规划的主次干道两侧,不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一律搬迁或换地”。和xxx 的工厂规模一样,东阳乐器有限公司、朗驰集团、鹰皇针织有限公司等许多家已建厂多年的企业都不够这个标准, 他们在没有看到任何正式拆迁手续的情况下, 6 月 10 日突然接到镇政府的拆迁通知,理由是门前 22 米宽的路区里已规划为 80 米宽(秣陵镇去年规划宽度为 44 米)。有合法的拆迁手续吗?拆迁后再进开发区却不够新的准入标准怎么处理?谁承担违约责任?拆迁补偿是什么标准 没有任何说法,镇政府只是通知一周内做好拆迁准备。 “

4、就是买棵白菜还要双方同意定个价,何况几百万元的工厂呢,怎么能说搬走就搬走呢?”接到拆迁通知的企业都为此发愁。 协生电脑纸印务有限公司是秣陵镇第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占地不到 20 亩,也在拆迁之列。该公司总经理马义海气愤地说:“就按 80 米算,我的生产车间离红线外的绿化带还有两米远,碍着谁了?我到这里投资已有 10 年了,今年才拿到土地证和产权证。我合法生产、照章纳税,凭什么拆我的厂?还有法律和信誉吗?就算非要拆,双方起码也应该有个拆迁协议吧?” 根据我国拆迁的有关规定, 拆迁必须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多项手续,按规定给予补偿和签订安置协议, 并在正

5、式拆迁前予以公告。 经了解,不符合新准入原则的中小企业有数百家, 他们为江宁的经济发展作出不小的贡献。 但面对如此违法拆迁, 有的企业感到很伤心并明-范文最新推荐 -确表示:江宁的投资环境太差了,要到上海或浙江去投资。一位镇干部忧虑地议论:哪有异想天开的好事,如果凤凰不来,鸟又飞走了,这不是成了“鸡飞蛋打”的荒唐事吗?而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外商则告诉记者一个秘密:他曾以个人和亲属的名义, 按政府有关人员的要求先后几年签订了好几份假投资合同或投资意向书,以做假协助政府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的任务。江宁区现有 4 个经济开发区,总规划面积 800 平方公里。虽然开发区已引进了不少大中型企业,但大多数

6、拆迁后的土地还在闲置“等待投资”,还没有到”鸟满为患”的地步。“拆迁 xxx 的厂,不存在报复。”江宁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吴卫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断然否认,“他建厂没有用地合法手续,属违法建筑。”xxx 拿出与秣陵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协议书说:“这是去年8 月才签的, 10亩地使用 50 年。土地的出让手续由开发公司做为基层政府和区域经济管理组织的代表协助办理, 同时规定我必须在 3 个月内在购买的土地上开工建设相关厂房及附属设施,否则受违约处罚。” xxx 激动起来,“我能不相信政府吗?怎能朝令夕改,到底是谁在违法?”另一位已被拆迁了几次的小企业老板非常无奈地表示:合法合理拆迁

7、我们接受,但如此随便的拆迁,谁经受得起反复折腾。“招商拆迁再招商,每一轮回都会给一些人带来利益。” xxx 直言不讳对记者这样说,“但是,拆迁必须要有合法手续,不能谁随便制定个什么标准就可以侵犯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少中小型企3 / 9业都持有同样的看法。 面对开发区的“腾笼换鸟”, 有的企业聘请了律师,有的企业则请了专业评估人员, 他们已决心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抵制违法拆迁。劳动者权益保护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我国自 1995 年实施劳动法、推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劳动制度的发展逐步走向法制化。但是,我国的劳动制度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实践中也存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 现行

8、劳动制度中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劳动关系建立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审判实物中发现,建立劳动关系时往往容易发生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以及劳动合同的程序等方面的不足, 加上其它因素的影响, 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 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 雇佣无合同游动无保险的问题相对比较严重。 在国有性质的用人单位中, 也存在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至今没有按规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 用人单位也不和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这些问题严

9、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劳动合同签订时,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往往对劳动者的意志体现得较少。 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范文最新推荐 -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签约或不签约的选择自由,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者是很难作出完全符合本意的表达。 更有甚者,劳动合同还分为主会何与合同附件两种形式。用人单位往往简化前一部分的内容,而细化后一部分的内容,使劳动者在签约时, 往往是在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三)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不足。在劳动合同期限

10、方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围过窄。在实践中造成用人单位会依此对劳动者施加压力,使劳动者不敢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难以享受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保护、工时、工资方面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也使劳动者没有职业的稳定感。 劳动关系在履行和解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 用人单位控制了劳动过程状态的记载, 监督部门往往也偏重对劳动者履行义务的监督,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很少甚至几乎没有。 用人单位在作出不利于劳动者决定时,公正性缺乏可靠的程序保障,往往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谈不上听取劳动者意见。 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 最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性质的企业,

11、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不依法进行,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如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等, 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5 / 9问题首先,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其次,目前我国有关的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的规定仍不够完善,尤其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劳动争议当事人, 特别是在劳动争议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对策的思考为了改变以上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利的局面, 笔者认为,可

12、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非常重要,关系到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是否纳入法制轨道。(二)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一要健全社会保障体制, 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二是加强职业培训的力度, 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就业竞争力地是弥补大部分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减少其依附性的办法之一。(三)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我国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 (四)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通过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谈判, 并签订集体合同将劳动关系的大部分内容确定于集体合同内, 是劳动者通过集体的力量抵抗企业借格式化条款滥用权利的有效手段。(五)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职能。建立劳动合同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将劳动合同送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为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雇工监督奠定基础。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对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条款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加强-范文最新推荐 -劳动部门的劳动执法力度,发现违法现象,及时督促改正,情节恶劣的,要依法给予处罚。(六)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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