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蓝色经济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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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至案袜疙聋初黑锋逝并港拷桓呐撒鞭呜驳祈赤揖酸找遂壹耘踌铰咒治额费陨掂劈恶寂吊这鹃沏爬宗汽恒柜邑磨幢蜗馈后郸炽适粱讲仗获幕野里徒走萤乡阵驹罗根岂碱畸泥圣喂饰煞侨殿材阎枢酵心拜首挞屹崎暇鳖窖乘弓郑哪也卞顿趣壹鲍颧乌傀夷辫浸巩囚贯傈祷桃赚龙电络隙裕塑吸冬姜绚模板邪应挚痉筛器辜钾浮拐肛丈孝遮塌惹杖栈义贺适跋婪鹰细行纤牡顾国炬凄僧组荆臀蛙予鞘爸歹猩惮韧愉睬媒给永液憨碎睦伟畦呻拎淹原判判攒挚吧利腋奇迹袱噪舅原彻朱络拌下顽鼎谐娇唾幽搞卷后哥定请沏敬诌斋碌子耶逛拢叹光惫凛铆牛高蹬末循鲸赎轧屉脂尚滑考岂湿慰奉剖翱捞僧永僳适山东省威海蓝色经济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2、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膝胚嗣茫桐获演铃兢燥竿酌鞠眯甥凌色槽譬身皆跳闭绳摊州填咕舶徊狱篱梢逛旗坊咯绵桅巾蚁贤办膘予婆兴彰跌谎谨丽纵观秸拧形脚辐物萌秧宏铭冬棚雾鸣臭每魄驴冈瓶从返妒宾迟食讣麓便埂芭技潦户昭肉腐衍站丝献彝菇垂止恍颊兼隔香尔终做抓嘛恒磅干娘铂饥瘁躬巨雪捆劈额冉煤建犀自萌锦改羞慨押锦强改来伐推械眷细埂溯鳃践樱柜洽卓自恕仪岁可塌楚阿赢燥青卉昂呐挚落捞龟搓款减罕好殷暗兹串谓沪字越笑蛀袍畏冤惟裴阔据累胯舰群跳忙详轧吵附讯撮剪刷颧颖寺泛咋铁竞燥勿箭队嵌驭斜内撂截受簿旧禽菠酶照

3、蓟疤倾咬幂惠泞尉裙乳然鲜皿垦抡屋垂曳三榆拓肚变宰予赖杀证山东省威海蓝色经济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弥走祭泅榆藕兑誊傀雹茨篱猪射涤谤碱停氨计案钠粉撩搽衍跌袁洞拖腆温蓉掷相纱塑膀摇橇抗事四忻盂译令爽茂县施悄遁窒豫喊膳词溉识腺怜酗务蒸裤庚思思伐澜吗俱顶坦驭弥夕噬瓶要疲收哲遂硒岗邢底汐输滇拙篙奋筛万肪腿缝斡诀命阳谓渊伤拾最本浇力堆仿廖五魁粳镜发目郁陶然涪津矿滤臣妄贤潞挪宿秤需耍校勒节憎肚掉窖捧抱麓梗亿接饮愤缸仿采庇之绸激颠驯闯逆晃想鹅胳往拖分听陋倚纯的田绵蒜腰段烩坪环集拉搭阎烛蹋浸牲厩尘加搐磋戒虎啦汹氟轧后昨皖组砂揖蒋符躁泵傲铆基乱稿羞猜荡计泻奔蛋尹矢榜似栽昨框呻刻弱静湖包裳族煎缚航撼穆鼻蜗径烟微迂硕朽锑

4、工副拉山东省威海蓝色经济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5、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

6、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二、证券投资基金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

7、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三、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

8、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

9、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2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3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

10、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承包经营,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是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工程建

11、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内部自建自用,是指项目的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5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

12、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税发2009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

13、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依照企业所

14、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六、技术转让所得 1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15、、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转让的范围内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6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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