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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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一、管理标准:1、卫生纸无霉烂、变质,严格按核定的有偿服务标准收费。2、职责到人,全日开放,方便群众,优质服务。3、工具、物品要摆放整齐。4、照明、供水、排污设施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5、管理房只供管理人员居住使用,不得让外人留宿或作其它用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二、卫生标准1、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2、厕内持续“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3、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4、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5、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

2、管理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第五条: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

3、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第二章:城市公厕的规划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

4、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

5、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

6、时公厕。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

7、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

8、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

9、究刑事职责。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_月_日起施行。公共厕所管理制度(三)一、学校公共厕所(盥洗室)必须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

10、设施维护工作。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天打扫一次,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保持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积极采取灭杀措施。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六、师生要文明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前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公共厕所使用须知

11、尊敬的女士、先生:您好。欢迎您使用本公共厕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周到的服务。在您使用本厕所的过程中,请您注意以下事项:一、请您爱护公共厕所内的设施设备,以便它们能正常地为您和别人服务。二、请勿随地吐痰、随地解便、乱扔杂物、乱刻画、款张贴等。三、请您在使用公共厕所时务必厉行节约,节约用水、用纸,主动冲厕,以方便别人使用,彰显您良好的文明素质。四、请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学龄前儿童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入厕,使用专用厕位,注意安全,小心地滑。五、请保管好随身物品,禁止在公共厕所内从事涉黄、涉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共厕所管理制度(四)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人民

12、群众,依据_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_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公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在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等处建造、设置的供公众使用的厕所。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厕规划,作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厕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城市规划、财政、物价、园林、公用、交通、工商、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爱国卫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

13、厕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各城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下列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厕:(一)主要道路两侧、绿地(休闲)广场、大型停车场;(二)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公厕的建设数量、位置、设计标准应当贴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_)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_)。对严格按照规划落实公厕建设任务的职责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补偿和奖励。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

14、途。公厕规划用地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公厕建设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地(休闲)广场及国有旅游景区(点)内的公厕,由归属管理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建设;其他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公共场所的产权单位负责建设。第九条:公厕建设附属于主体工程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依法进行的公厕施工和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第十条:人员流量大、固定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活动式公厕。第十一条:公厕竣工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5、应当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合格的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改变用途。公厕的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二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厕设置明显、统一的指示标志以及设施的使用标志。第十三条: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到达下列标准:(一)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二)地面干净、整洁,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三)粪便实行水冲化、无害化排放;(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杂物;(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带给照明和机械通风;(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渣,发生堵塞立即疏通。第十四条:公厕应当礼貌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一)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二)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三)在便池外便溺;(四)损毁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五)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六)将公厕设施移作他用;(七)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第十五条:大型停车场、车站、码头、机场、宾馆、餐饮店、大中型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以及体育、文化、休闲娱乐等经营性公共场所配设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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