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梦兰、黄胤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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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梦兰、黄胤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30【案件字号】(2021)川15民终16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荷张力骁陈曦【审理法官】李荷张力骁陈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梦兰;黄胤钦【当事人】杨梦兰黄胤钦【当事人-个人】杨梦兰黄胤钦【代理律师/律所】廖志强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李忠林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志强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李忠林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

2、】廖志强李忠林【代理律所】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杨梦兰【被告】黄胤钦【本院观点】杨梦兰转账给黄胤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金额从100元到10000元不等, 杨梦兰上诉称黄胤钦自认5000元以上的转账是借款,但根据审查一、二审卷内材料及黄胤钦 的到庭陈述,其对5000元以上的转账是借款这一主张并不认可。【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梦兰转账给黄胤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金额从100元到10000元不等,杨梦兰上诉称黄胤钦自认5000元以上的转账是借款,但根

3、据审查一、二审卷 内材料及黄胤钦的到庭陈述,其对5000元以上的转账是借款这一主张并不认可。由于杨梦兰 一方并未提交借条等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依据,一审法院结合在卷证据、黄胤钦的自认和双 方金钱往来发生的特殊时期,认定在两人恋爱期间黄胤钦向杨梦兰借款40000元,已还款 15000元,还应偿还本金2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杨梦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杨梦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9-24 11:34:1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

4、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杨梦兰、黄胤钦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 月,二人分手。期间杨梦兰通过微信累计向黄胤钦转款86000元,另以现金方式交付黄胤钦 150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黄胤钦通过微信累计向杨梦兰转款27000元。2020 年3月至2020年10月,黄胤钦向杨梦兰转款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梦兰主张 其交付黄胤钦的101000元均为借款,黄胤钦仅认可其中40000元为借款,对其余款项性质不 予认可。杨梦兰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付黄胤钦的每一笔款项均达成借贷合意,且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杨梦兰陈述“2020年你

5、开始还钱的”,该陈述与杨梦兰主张的黄胤钦自2019年4 月起向其还款的事实不符,同时结合转款期间杨梦兰、黄胤钦系恋人关系以及杨梦兰分47次 以500元、1000元、2000元等金额向黄胤钦转款的事实,本院对杨梦兰主张的超出40000元 的借款事实不予采纳。杨梦兰、黄胤钦均认可2020年黄胤钦转账交付杨梦兰的15000元系还 款,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 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未明 确约定还款期限,杨梦兰有权要求黄胤钦

6、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杨梦兰向起诉后,黄胤钦仍未 履行还款义务,对杨梦兰要求黄胤钦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超出部分, 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黄胤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梦兰借款本金2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由杨梦兰负担425元,由黄胤钦负担 213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无

7、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梦兰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梦兰的一审 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黄胤钦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举证责 任分配不当,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间,杨梦兰通过微信累计向黄胤钦转 款86000元,以现金交付黄胤钦15000元,两项合计101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杨梦兰未提交 证据证明向黄胤钦的转账和支付现金均达成借款合意,仅认定黄胤钦自认的40000元属于借 款,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杨梦兰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向黄胤钦出借101000元的事实, 已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黄胤钦在庭审中没有提

8、供证据证明其余61000元属二人共同支 出,在庭后补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不予采信,所以黄胤钦的辩解主张不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2.2019年5月至12月间,杨梦兰通过微信向黄 胤钦转款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合计49000元,2019年5月至10月间,黄胤钦通过微信 向杨梦兰转账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合计27000元,两人之间的转账金额相差22000元,再 加上手镯典当的现金借款15000元,黄胤钦至少差欠杨梦兰37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差欠金 额25000元,属明显的事实不清。综上所述,杨梦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9、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杨梦兰、黄胤钦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15民终161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梦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强,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林,四川发现(宜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胤钦。审理经过上诉人杨梦兰因与被上诉人黄胤钦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5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 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上诉人诉称杨梦兰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梦兰的

10、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黄胤钦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 法院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间,杨梦兰通过微信 累计向黄胤钦转款86000元,以现金交付黄胤钦15000元,两项合计101000元,一审法 院认为杨梦兰未提交证据证明向黄胤钦的转账和支付现金均达成借款合意,仅认定黄胤 钦自认的40000元属于借款,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杨梦兰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向 黄胤钦出借101000元的事实,已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黄胤钦在庭审中没有提供证 据证明其余61000元属二人共同支出,在庭后补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与待证事实没 有关联,不予采信,

11、所以黄胤钦的辩解主张不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2.2019年5月至12月间,杨梦兰通过微信向黄胤钦转款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合计 49000元,2019年5月至10月间,黄胤钦通过微信向杨梦兰转账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 上合计27000元,两人之间的转账金额相差22000元,再加上手镯典当的现金借款15000 元,黄胤钦至少差欠杨梦兰37000元,一审法院认定差欠金额25000元,属明显的事实 不清。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黄胤钦辩称,从未说过转账为借款,也没说5000元以上的转账是临时借款,我提交的补充证据时间可以证明双方生活期间所消费,因为黄胤钦当时 不晓得要当庭补充,所以是庭后提交

12、的,那个时间完全符合之前双方生活期间消费的, 所以不称之为借款,而且黄胤钦完全没必要说15000元现金作为借款,只有40000元为 借款且从未说不还,是因为杨梦兰想要更多的钱所以黄胤钦才一直没有认可这个钱。并 且在2020年黄胤钦向杨梦兰还款15000元,一审判决的25000元黄胤钦也已经支付。 原告诉称杨梦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胤钦立即偿还杨梦兰借款59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黄胤钦承担。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杨梦兰、黄胤钦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二人分手。期间,杨梦兰通过微信累计向黄胤钦转款86000元,另以现金方 式交付黄胤钦15000元。2019年4

13、月至2019年12月,黄胤钦通过微信累计向杨梦兰转 款27000元。2020年3月至2020年10月,黄胤钦向杨梦兰转款1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杨梦兰主张其交付黄胤钦的101000元均为借款,黄胤钦仅认可其中40000元为借款,对其余 款项性质不予认可。杨梦兰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交付黄胤钦的每一笔款项均达成借贷合 意,且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杨梦兰陈述“2020年你开始还钱的”,该陈述与杨梦兰主 张的黄胤钦自2019年4月起向其还款的事实不符,同时结合转款期间杨梦兰、黄胤钦系 恋人关系以及杨梦兰分47次以500元、1000元、2000元等金额向

14、黄胤钦转款的事实, 本院对杨梦兰主张的超出40000元的借款事实不予采纳。杨梦兰、黄胤钦均认可2020年 黄胤钦转账交付杨梦兰的15000元系还款,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 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未明确约 定还款期限,杨梦兰有权要求黄胤钦在合理期限内还款。杨梦兰向起诉后,黄胤钦仍未 履行还款义务,对杨梦兰要求黄胤钦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超出部 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15、、第二百零六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 规定,判决:黄胤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梦兰借款本金25000元。如未按 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由杨梦兰负 担425元,由黄胤钦负担213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梦兰转账给黄胤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金额从100元到10000元不等,杨梦兰上诉称黄胤钦自认5000元以上的转账是借款,但根据审查

16、一、 二审卷内材料及黄胤钦的到庭陈述,其对5000元以上的转账是借款这一主张并不认可。由于杨梦兰一方并未提交借条等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依据,一审法院结合在卷证据、黄 胤钦的自认和双方金钱往来发生的特殊时期,认定在两人恋爱期间黄胤钦向杨梦兰借款 40000元,已还款15000元,还应偿还本金2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杨梦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杨梦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落款审判长李荷 审判员张力骁审判员陈曦 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陈河潘 书记员邱洁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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