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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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医院效能告诫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和行政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市卫生局转发*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监察局关于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科室(含班组)和干部职工。 第三条效能告诫适用于科室和干部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活动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不正确 履行职责,影响医院工作效能,导致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程度但应给予教育的行为。 效能告诫以效能告诫书形式实施。 第四条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和医院

2、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策架空、政令不通的; (二)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相互掣肘,导致工作不能落实; (三)未按要求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当,损害医院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科室(班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科室(班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效能告诫: (一)相关制度不落实,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明知本科室存在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和医疗服务不规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和隐瞒包庇的; (三)对本科室干部职工应给予

3、告诫而未给予或包庇袒护、干预调查的; (四)对上级领导交办、转办的投诉件及对群众投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响; (五)年度内本科室(班组)2次以上(含2次)或科室(班组)干部职工3人次以上(含次)被上级或本院给予效能告诫。 第六条本院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未落实或完全落实院务公开、首诊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的; (二)依据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行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的; (三)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四)擅离职守或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从事上网聊天、下棋、打牌、玩电脑游

4、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滥用职权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工作中服务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或有串岗行为的; (七)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八)有其他效能过错行为的。 第七条效能过错尚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当事人又能主动纠正过错的,可以免予告诫。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告诫。 (一)管理和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科室和干部职工无法正常、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相关人员效能责任的; (三)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效能过错行为发生的。 第九条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作出。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卫生

5、局可直接对应由下级告诫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实施效能告诫。 第十条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成员在暗访等督查活动中发现监督对象有应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可由2人以上当场作出效能告诫,并于24小时内向分管领导报告。 对科室(班组)实施效能告诫,由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负责人作出。干部职工发现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人员有需要给予效能告诫行为的,应向医院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提出,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或分管主要负责人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效能告诫,并将落实告诫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十一条当场实施效能告诫的,应由2人以上作出,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效能告诫书一式五份。一份送达告诫对象,纪律监督执行委员会、院办、人事及纪律检查委

6、员会各1份备案。 第十三条对科室和个人作出的效能告诫,在全院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通告中公布。 第十四条对告诫决定不服,被告诫人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决定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复审期间不停止原告诫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市卫生局等上级机关可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效能告诫事项。 第十六条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单位和个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作出告诫部门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科室一年内被效能告诫次以上(含2次)的,取消本科室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干部职工一年内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度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3次以上(含3次)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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