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 197浦银深发[2003]第197号(深圳分行楼宇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等十六项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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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浦银深发2003第197号关于印发2003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楼宇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等十六项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支行:为配合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操作,分行在总行相关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场的最新情况,对我行2002年以来各类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现将2003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楼宇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等十六项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并溯及自2003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附件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楼宇按揭贷款操作规程附件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二手楼按揭贷款操作规程附件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拍卖按揭贷款操

2、作规程附件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汽车按揭贷款操作规程附件五: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个人信用贷款操作规程附件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附件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附件八: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担保个人贷款操作规程附件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操作规程附件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个人理财贷款操作规程附件十一: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个人经营贷款操作规程附件十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装修贷款操作规程附件十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旅游贷款操作规程附件十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助学贷款操作规程附件十五:上海浦东

3、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留学贷款操作规程附件十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人民币委托贷款操作规程二三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个人金融 信贷 操作规程 通知 抄送:总行个金部 本行发送:行领导、稽核部、风险部、个金部、存档(2) 校对:个金部 姚红云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楼宇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及人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楼宇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业主与发展商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以所购房产作抵

4、押,由发展商提供回购担保,向我行申请借款并分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一种个人信贷业务。第三条 申请楼宇按揭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三)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已与发展商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并已将首期款支付到发展商在我行开立的售楼结算专户;(五)同意由我行将按揭贷款全额一次性划入发展商在我行开立的售楼结算专户;(六)同意以所购房产作为按揭贷款的抵押物;(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 贷款担保第四条 楼宇按揭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为所购房产。第五条 所购房产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一)购房权

5、益的抵押登记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入伙及办理房地产证时,我行与购房人或发展商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楼花的抵押登记手续。(二)房产物业的抵押登记当办理房地产证的条件具备时,由发展商协助我行办理楼花转现楼抵押登记手续。第六条 所购房产必须购买财产保险。(一)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中断投保。如借款人中断投保,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二)抵押物必须足额投保; (三)投保期限不得短于实际贷款期限;(四)贷款人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对保险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五)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条款;(六)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第七条 楼宇按揭合作

6、协议的签订批准后的按揭项目,由发展商与经办行签订楼宇按揭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 楼宇按揭贷款最高成数的确定。业务经办部门在对项目的地理位置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勘察的基础上,参照市政规划和现有的社会环境,结合拟按揭楼宇的预售价格,评估该物业市值或潜在的升值能力。在此基础上,确定楼宇按揭贷款最高成数。第九条 楼宇按揭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十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三十年。申请贷款时房产用地剩余使用年限一般不得低于其用地总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按揭贷款期限与用地已使用年限之和一般不高于用地总使用年限的二分之一。第十条 楼宇按揭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在

7、贷款期内,若遇法定利率调整,对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按合同利率计息,对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批、发放第十一条 按揭贷款额度的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程序与我行公司贷款业务操作细则中规定的贷款操作程序基本一致。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受理按揭贷款额度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上报贷款资料、从事贷后管理。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揭贷款额度的审查、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按揭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向发展商购买房产,签订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将的首期款支付到发展商在我行开立的售楼专户,并提出按揭贷款申请。发展商对购房业主资信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全套材料送交业务经办部门。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

8、楼宇按揭贷款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 借款人、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二) 缴付首期款证明;(三)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按揭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业务经办部门收到符合我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职业、资信状况、收入水平等方面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交贷款审查审批部门。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后,贷款人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购房抵押借款合同。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交的所有材料须经我行认定的律师事务所核实其真实性,由律师见证借款人在所有贷款文件上的签名,并出具律师调查意见书。第十七条 贷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十八条 全部手续办妥后,

9、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划款。贷款必须专款专用。所有楼宇按揭贷款必须在额度内发放。第十九条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地产证由贷款人保管。第二十条楼宇按揭贷款实行“按月供款、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借款人根据不同需要,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法、按月递减还款法等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即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月供款计算公式(一)月供款金额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1、按月等额还款法月供款=2、按月递减还款法月供款=其中:P=贷款本金,I=贷款月利率,N=贷款年数。(二)逢利率调整,月供款金额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1、按月等额还款法月供款=2、按月递减还款法月供款=其中:P=剩余贷款本金,I=原档次调整后

10、的贷款月利率,N=剩余贷款年数。第五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业务经办部门须及时对所有的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按我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级保管,同时建立贷款台帐,记录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期扣收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如需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15天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我行同意后予以办理。借款利率不因借款人的提前还款而调整。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即视为逾期,贷款人即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和复利。第二十六条 违约处理(一) 贷款发生逾期后,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款通知;(二) 业务经

11、办部门应采用多种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发律师函;(三) 在满足回购条件时,应按合同规定要求发展商回购,也可以直接从保证人的保证金帐户内扣收所有款项或按照有关法律途径对抵押物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按有关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保险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有关合同协议,经指出仍未改正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或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又无法落实新的担保的; (五)保证人因意外事件影响担保能力时,借款人没

12、有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根据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担保的; (六)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八)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无继承人、受赠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受赠人及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九)保险人违反保险条款,理赔不积极甚至拖欠理赔或出现支付危机的。第二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有上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视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一)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 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立即收回贷款;(三) 按合同约

13、定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四) 依法追索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五) 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六)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讼诉。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金融部解释。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二手楼按揭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根据总行个人贷款业务有关规定及人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二手楼按揭贷款是指购房人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向售房人购买具有房地产证的房产时,自己先交楼款的一部分,其余部

14、分向我行借款支付,并用所购房产作为抵押,通过按月供款方式分期还本付息的个人信贷业务。第三条 申请二手楼按揭贷款的自然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持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三) 有合法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四) 购房人拟购二手楼为具备房地产证、产权无争议的房产,售房人同意在贷款发放前将该房产过户给购房人,购房人同意将该房产抵押给我行;(五) 持有与售房人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六) 财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七)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的条件。第四条 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具备房地产经纪资格;(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三)同意作为房地产交易的中间人,对代理买卖的房产提供合理估价。第五条 所购房产应在本市,贷款不得异地发放。第二章 贷款担保第六条 二手楼按揭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抵押物为所购房产。第七条 所购房产必须经我行认定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第八条 所购房产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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