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超级市场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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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易格商务咨询超培训 编:EAGER202X-004超相关法规 高国彬( Md )日:22X年9月16日 受控.注意保目 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价格法10消防法13食品卫生法22质量法2计量法-37超级、便利店理通用要求 门店理-40超级、便利店理通用要求 总部理-43超级、便利店理通用要求术语-8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50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安康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消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应当遵守本法

2、;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展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誉的原那么。第五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展社会监视。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展言监视。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承受效劳时享有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承受的效劳的情况的

3、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效劳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消费者、用处、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消费日、有效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效劳或者效劳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效劳方式自主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承受或者不承受任何一项效劳。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时有权进展比拟、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回绝经营者的强迫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置

4、、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效劳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进步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承受效劳时享有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效劳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展监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和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渎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

5、当按照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承受消费者的监视。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护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身、财产平安的商品和效劳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

6、效劳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和使用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名称和标记。租赁别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护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处和有效限;但消费者在购置该商品或者承受该效劳前已经知道其存在暇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它方式说

7、明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实际质量与说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当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回绝。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展侮辱、诽谤不得搜寻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进犯消费者的人身。第四章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

8、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和要求。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指导组织、协调、催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监视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工商行政理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的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九条 有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办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效劳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第三十条 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

9、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效劳进展社会监视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效劳;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效劳的监视、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展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效劳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

10、支持。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效劳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效劳。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恳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消费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它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消费者或者其它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消费者要求赔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消

11、费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承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效劳者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 使用别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的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追偿。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

12、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恳求行政主部门予以惩办。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名称、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当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的;五消费明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缺乏的;七效劳的内容和费用违背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成心

13、拖延或者无理回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亡赔偿金以及由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进犯消费者人身的应当停顿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抱歉并赔偿损失。第

14、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当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第四十五条 对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当运输等合理费用。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当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当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承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质量法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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