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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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医院2016年法律法规培训记录培训时间:2016年08月16日培训地点:主讲人:XX副主任医师参加人员:全科医护人员及实习同学培训主题: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一、培训目的和培训要求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医疗机构审批条件和执业的规则,熟悉医疗机构 登记的有关规定,了解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有关内容。二、培训内容和重点知识解析【主要讲授】(一)概述1. 医疗机构的概念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 宗旨,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

2、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 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二)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1. 规划布局医疗机构设置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内容之一。医疗机构设置的合理 规划可以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并基 本满足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保证医疗服务供给的可及性和公 平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 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 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994年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指导原则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

3、版)(征求意见稿)均规 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整体效益原则、可及性原则、 分级医疗原则、公有制主导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等基本原则。2. 设置审批(1)审批条件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不设床 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 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申请;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决定。符合设置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开始 建设活动。(2

4、)审批机构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三)登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 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在建设完成之后、执业之前必须进行 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 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 所;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

5、开展诊疗活动。(四)医疗机构执业管理1. 医疗机构日常管理(1)诊疗范围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 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需要改 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执业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 规范,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当佩 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3)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 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4)医疗质量保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 证方案。注重对医务

6、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 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 执行及落实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 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5)医疗机构标识物管理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 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 得买卖、出借和转让。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 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6)消毒与隔离制度执行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 的措

7、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7)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 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8)社会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 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2. 医疗服务管理(1)危重病人的抢救 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 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2)医学证明等文书的出具 未经医师亲自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 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

8、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助产人员亲自 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亡报告书。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 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的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要求进行死 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 作出死因诊断。(3)知情同意制度的执行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 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 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

9、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4)特殊疾病的诊治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应 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精神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 章的规定予以诊治和处理。(5)药品的规范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加强 药品管理。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及违禁药品。(五)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医疗机构的设 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组 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六)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医

10、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 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校验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 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卖、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 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1、;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 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具 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 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 关给予行政处分。2. 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侵犯患者权益的,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造成患者残疾或死亡的还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或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12、精神抚慰金等。【重点知识解析】1. 危重患者的急诊与急救解析急诊抢救是医疗工作的最前线。卫生部早在1980年就出台了关于加强 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城市急诊机构建设,规范城市医疗机构的急 诊工作。1984年,卫生部颁发关于加强急诊科(室)建设方案。1986年卫生 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1990年颁布的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则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再一次强调医疗机构的急救义务。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 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对急救工作的具体要求包 括:(1)急诊抢救

13、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生的急诊首诊负责制,坚决杜绝院间、 科室间和医生之间相互推诿病人的现象。(2)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 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精品word完整版-行业资料分享 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3)提高急诊分诊质量提高急诊分诊质量关键是提高分诊人员的素质。医疗机构要把医德医风端 正、责任心强和具有相当临床经验的人员放到分诊岗位上。分诊要做到迅速、 果断、正确,有利于争取抢救时机。(4)建设、建立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取抢救时机

14、的设施和制度各医院急诊科(室)的设施和一切制度、规定,都要有利于分秒必争地争 取抢救时机。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不能因为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 救时机。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抢救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5)值班医生、会诊医生亲自诊查病人并予以处理有急诊抢救病人,值班医生、会诊医生必须亲自检查、观察病人,然后决 定处理。卫生部最新颁布的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8版)关于急救医疗行为规 定有一些具体性的技术规范。这些技术规范主要包括:急救设备、药品处于 备用状态,急诊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熟练掌握心肺复 苏急救技术。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诊负

15、责制和会诊制度,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分诊能力,建 立急诊“绿色通道”,科间紧密协作。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 (创伤、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脑卒中等)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障患 者获得连贯医疗服务。加强急诊留观患者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疗急诊患者 的住院率,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72小时。急诊抢救医疗文书书写规范、 及时、完整。医患沟通充分。2. 医学证明文件的出具问题解析医学证明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主要包括健康证明、疾病 证明、诊断证明、伤残证明、功能鉴定书、医学死亡证明等文件。依法出具医 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执业医师法、母 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对医学证明文书的出具及相关法律责任都有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只有经注册有独立医疗权的执业医师或者执 业助理医师才有权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医学诊断 证明文件。该法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 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 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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