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住院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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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住院病历管理制度1.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 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 病历资料应当客观、真实、完整地予以保管。住院病历由医院 病案室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3. 医院病案室统一管理住院病人病历,负责病历的收集、整理、 保管、索引、编目以及病历资料的积累和提供,住院病历须永久保存。4. 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 窃取病历。5. 病人凭住院单向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建立住院病历,病人经 办妥住院手续,送至病房或手术室,由医师接诊后,不论因病情严重 抢救无效,随即死亡,或因其他原因家

2、属要求即行出院,均应作为一 份在院病历处理,不得随意取消该病历。6. 病案室每日上午由专人到各病室收回前日出院(或死亡)病人 的病历,当日按规定次序整理、检查每份病历,发现病历记录缺陷、 差错等及时与有关医师联系,补写病历有关记录,应在病案室进行, 病历不得借出。7.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 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8. 病案室对已经讨论的病历由专人负责复查,编制索引卡片,将 病历加封皮装订成册,按住院号先后次序归档。9. 凡医疗、教学和科研等所需的病历,可以向病案室办理借阅手 续,具体规定如下:(1) 医师对再次住院的病人,需要参阅老

3、病历,由病区住院医 师到病案室查阅。(2) 人民来信来访或医疗纠纷等需要的病历均由医务处统一办 理借阅。(3) 司法机关、保险机构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病历,凭公函 经医务处批准方能查阅。(4) 科研、教学、著作、总结等所须病历,医师应由教研室主 任或科主任批示单护士到由护理部主任批示单据,预先与病案室联系。 以便按时提供,一次借阅以不超过五十份为限,一律在病案室查阅, 不得私自带出病案室,如一旦发现按医院奖惩条例处罚。不准私自带 出。(5) 住院病人转院治疗时,病历不得随病人转出,但可给以病 历摘录,供接受单位参考。病人在他院治疗需要参阅本院住院病历时, 由接受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可以供给病历摘

4、录,原病历一律不得借出。 无医疗单位证明时,不摘录。(6) 借阅人在借阅病历期间,应对所借病历妥善保管,不得丢 失,也不得拆散、涂改、污损、加注符号。(7) 除上述规定外,任何人不得直接自行利用住院病历。(8) 本院工作人员对病人病历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患者隐私。除临床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查阅病历内容,病人本人及其亲友均不得翻阅病历。(9)病案室应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严禁吸烟,高声喧哗,随 地吐痰和乱抛纸屑;要严防火种带入,注意空气流通,防止病历受潮 霉烂。10. 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各科临床经管医护人员,应按照病 历书写规定及时将有关记录写入病历记录相应位置,把各种检查报告 按类

5、、按时、按顺序分别填(贴)入指定的记录(粘贴)单中。上级 医师对下级经治医生所写的病历记录,应经常进行审阅、签名。11. 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 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12. 病人出院(或死亡)时,由经治医师检查病历内容是否完整。 如有缺陷,应在病人出院(或死亡)当天补上,整理整份病历的排列 次序,按栏逐一地填写首页,并经主治医师审阅签名,以待日后由病 案室回收。13. 出院(或死亡)病人病历的排列顺序如下:(1)住院病历首页。(2)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3)入院记录。(4)大病历。(5)病

6、程记录(按时间先后排序)。(6)各类病情评估表、手术评估表。(7) 会诊记录(按时间先后排序)。(8) 告知委托书。(9) 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10 )手术记录、麻醉记录。(11)特殊治疗(检查)记录单及同意书。(12 )其他知情同情书。(13) 一般检查报告粘贴单。(14 )特殊检查报告粘贴单。(15 )其他辅助检查单。(16 )医嘱单(按时间先后排序)。(17 )体温单(按时间先后排序)。(18 )护理记录(按先后顺序排序)。(19 )各类自查表。14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 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15. 医院受理下面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

7、病历资料的申请:(1)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2)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 保险机构。16. 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 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 下面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 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明、死亡患者近亲

8、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 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 明材料。(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 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 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 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17.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 资料的,医院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 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18. 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 中的住

9、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 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19.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院加盖证明印记。20.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21.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院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 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 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 保管。22. 住院病历保存时间3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 基本要求(1

10、)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 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 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 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3)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 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 保存的要求。(5)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 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6)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

11、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7)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 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 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8)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 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 后书写病历。(9)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 时制记录。(10)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 本人签署知情同意

12、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 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 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 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 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 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 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2. 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1)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 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2)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

13、患者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曰、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 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 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3)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 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 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 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4)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 成。(5)急诊留观记录

14、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 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 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 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3. 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1)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 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 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2)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 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 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

15、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 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 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 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3)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1)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 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2)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3)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 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 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 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 的原因或诱因。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 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 情况。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 关系。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 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 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 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与本次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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