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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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娄底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目 录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17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7-29第三节 农药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33第四节 湖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3-35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5-40第二章 计量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1-43第二节 湖南省计量计费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3-47第三节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7-50第四节

2、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0-52 第三章 标准化与条码代码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53-55第二节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6-57第三节 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7-58第四章 认证认可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9-64第二节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4-65第三节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5-66第五章 纤维检验第一节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6-74第二节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4-79第三

3、节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79-80第四节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0-82第六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一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3-110第二节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10-113第一章 产品质量与生产许可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

4、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销售的;2、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

5、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的,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

6、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尚未销售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主动追回已

7、售出产品的;3、掺杂、掺假的杂质系无毒无害物质,且对产品使用性能影响不大的;4、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相近等级和档次的产品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产品被判不合格的;2、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3、掺杂、掺假的杂质有毒有害或严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4、以普通产品冒充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品牌产品的;5、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

8、冒充相距等级较大的高等级、高档次产品。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且尚未售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9、,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产品已部分售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已售出,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

10、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四、违反产品质量法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尚未售出,积极配合执法并有悔改表现的; 2、厂名、厂址标注真实仅伪造产地,且该产地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处罚基准:责

11、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 2、伪造、冒用非强制性质量标志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2、同时具有两

12、种或两种以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3、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产品货值金额6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五、违反产品质量法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

13、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

14、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2、标注不清晰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3、标注了生产日期但未标注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的: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使用操作较为复杂、容易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并已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2、未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产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六、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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