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范文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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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范文5篇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范文5篇融资租赁合同 篇1 编号: 日期: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根据租赁工程的批准文件 和乙方的租赁工程申请书,并根据下述各款规定,甲方承受乙方的租赁委托,代理乙方承租以下物品:一、租赁物件品名、规格、数量:设备成交单价、总值和其他交易条款,均按第 号订货协议书规定办理。二、租赁费及有关条件:1租赁费总额: 。租赁期自提单交付之日起算,自租赁期起算日起满 个月的当天为第一次支付日,以后每满 个月支付1次,共支付 次,至租赁期完毕。2其他有关费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价单所列。3在本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甲方将按照租赁业务和国际贸易习惯做法,代表乙方

2、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有履行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三、租赁物件交接:1租赁物件装船后,甲方应适时向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在到货后代办进口答应、报关、保险、提货、托运等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承当。2乙方接货后,应立即在商检部门的督导下开箱检验。检验无误后,即可安装使用。如检验结果与合同及其附件规定不符,应立即申请商检部门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最迟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对外提出索赔。四、费用结算方法:1本合同附表所列国内外费用系估算额,实际支付时,按附表说明事项办理。2有关各期租赁费的结算方法,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的付款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将本期应支付的租赁

3、费划拨至甲方账户。甲方在对外结算后,以原始发票金额为准开据结算清单,多退少补。倘乙方未能按期划拨,甲方将根据本合同通过银行向乙方开户行托收。在此情况下,甲方按本期迟付额每月向乙方加收 的违约金,缺乏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3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国内有关费用,系指乙方应向国内有关单位交纳的进口关税、进口工商税、港口、陆运杂费和银行费用等概算额。结算方法同本款第1、2条。4甲方代理费按租赁费总额的 ,于到货时一次性计收。缺乏5万美元的租赁工程,按 计收,结算方法同本款第2条。五、担保单位及责任: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甲、乙双方同意 为乙方的担保单位。担保单位有责任监视乙方按期执行合同并在乙方不能或无力支

4、付租赁费及其他费用时,代乙方履行付款责任。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八、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并由乙方担保单位盖章担保后生效。副本分送有关部门备查。第 号租赁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第 号估价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甲方: 乙方:融资租赁合同 篇2 合同号码: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地: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电 传: : 开户银行: : 帐 号:电挂: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电 传: : 开户银行: : 帐 号:电挂:第一条 租赁物件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

5、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置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那么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物件。第二条 租赁期间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第三条 租金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置租赁物体,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本钱以下简称概算本钱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以实际本钱为准,租金按实际本钱相应计算。3.前款的实际本钱,是指甲方为购置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

6、货以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 %/年的利率和人民币 %/年的利率计算。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本钱与概算本钱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租赁物件实际本钱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本钱的金额和以实际本钱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的调整,乙方成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管租赁物件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第四条 租赁物件的购置1

7、.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誉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效劳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置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置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置合同上签字。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答应证明。3.甲方负责筹措购置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置合同,办理各项有关的进口手续。4.有关购置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

8、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当任何责任。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代理人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受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3.租赁物

9、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此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从而延误了乙方承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承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当责任。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置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进展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第六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置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

10、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置合同的规定,由购置合同的卖方负责,甲方不承当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局部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置合同中明确。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租。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别人使用。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当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其零件,在未得到

11、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给的零件更换。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当但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_融资租赁合同 篇3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

12、,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根底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拟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出租人须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置租赁物。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以自己现有的财物出租,或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购置

13、财物用于出租。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主要是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置出租的财物,使承租人不必付出租赁物的价值,即可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从而到达融资的效果。正是从这一意义上,这种合同被冠以“融资”的称号。第二,出租人须将购置的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虽然须向第三人购置标的物,但其购置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这是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买卖行为不同于买卖合同之处。第三,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对出租人购置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并须支付租金。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该种合同的名称中含有“租赁”一词。中华人

14、民共和国_公告_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11月25日由_审讯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讯理论,制定本解释。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

15、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获得行政答应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获得行政答应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展折价补偿。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五条 出卖人违背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回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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