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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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作者姓名 XXX 学 号 XXX 专业、年级 08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 申请学位 管理学学士学位 指导教师 XXX XXX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遵守严肃求实的科学精神,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中除已注明引用和致谢的内容外,不包含其他个人或者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研究 摘 要:近年来,医患纠纷愈演愈烈,社会各派学者对于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多种说法,使得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不尽相同,医患关系法律性质急需明确总之,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明确

2、,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化解医患矛盾,创造和谐的医疗环境。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性质 引 言: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哈尔滨医科大学病人家属恶意杀害医生事件,又一次反映了医患之间的激烈矛盾,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是重要原因之一,医患之问的矛盾欲得到有效的缓解,就需要从法学视角分析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并且在此基上探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举措。 1 医患关系概念1.1医方概念对于医方的界定学术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务人员,不包含医疗机构;也有观点认为医方仅指医疗机构,不包含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

3、但是目前通说认为医方应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也明确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笔者赞同通说。1.2患方概念有观点认为患方仅指患者本人,不应包括患者的家属、朋友、关系人及单位;但是目前通说认为患方,也就是医疗卫生服务接受者,不仅指患者,还包括患者的近亲属、监护人、所在单位。笔者认为对患方应作广义的理解,以患者为主,但也包含其家属及关系人等。1.3医患关系概念医患关系又称医患法律关系, 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医患法律关系,仅指医师与患者之间因疾病的诊疗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广义的医患法律关系是指医方和患方在诊疗、预 防、保健、美容等医疗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

4、义务相一致的关系。医患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医疗工作的不同含义作具体的界定。1.4 医患法律关系的类型 依引起医患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医患关系可分为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合同医患法律关系、无因管理医患法律关系和强制医患法律关系。 1.4.1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医方在医疗实践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形成的民事关系。医方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违反了法定的专家义务,并造成患方的明显人身损害,以及医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过失侵权医患法律关系。 1.4.2合同医患法律关系;这种关系

5、基于医患双方缔结的合同而发生。通常患者因疾病到医疗机构就诊构成要约,医疗机构接受患者就诊构成承诺,医疗服务合同因此而成立。医疗机构有义务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患方有义务支付医疗费用,从而构成医患合同法律关系。 1.4.3 无因管理医患法律关系;医患关系也会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例如,某人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导致不省人事,肇事者逃逸,路人将其送到医院,医院施加治疗,应认为医院与患者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医患法律关系。 1.4.4 强制医患法律关系;国家基于全民健康利益的要求,对医疗、预防与保健、计划生育及正在流行的法定传染病要求患方强制接受诊疗的义务,对于医疗机构则相应地可以强制提供治疗服务的义务,从而

6、形成强制医疗关系。2 医患关系现状分析2.1不和谐具体表现医患关系紧张是当前医患关系的社会现实反映。当前理论界论界认可且比较突出的表现形式有: (1) 医疗冲突不断,且呈多发趋势;(2) 医疗纠纷的赔偿额不断刷新,医院运营风险增加;(3) 医疗纠纷中由医疗过失纠纷为主变为非医疗过失纠纷;(4) 在社会环境诱导下,医德医风下降; (5)“ 医闹”行为出现,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加大,司法途径成为首选,解决成本加大; 2.2 不和谐的原因对于影响医患关系的原因探析,理论界众说纷纭。相对集中的观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医患沟通不足;(2) 规章制度执行不严;(3) 服务质量不佳;(4) 诊疗质量不高;

7、(5) 费用引发纠纷;(6) 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律不完善,医患关系性质不明确;3 医患关系法律性质的界定很长一段时间以来, 医患纠纷不断,激烈的冲突不时见于各类新闻媒体,医患相互之间严重不信任,甚至影响到正常医疗活动的开展,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不清是重要原因之一。医患关系的定性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问题,其法律性质直接决定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规责原则和赔偿原则,也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处理模式。因此, 对医患关系性质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法中对此规范还相当不完善, 理论 研究也尚处在起步阶段。我国当代的医患关系是一种复杂、高层次的医患关系 ,其大致呈现出以下三个

8、主要特点:(1) 特殊的供求关系与法律关系;(2) 特殊的伦理关系与技术关系;(3) 特殊的心理关系与社会关系;医患关系的和谐不仅要有经济的支撑、医德的自律、有效的管理等因素,还必须依赖法律上的援助。医患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在当代中国已基本达成共识。那么,医患关系究竟属于什么法律关系?目前,对于如何界定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仍存在比较大的争论,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五种观点:第一是认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从医患关系的主体来看,医方包括医院及其所属的医生、护士、后勤管理人员等。患方包括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等。在我国,以公立医院与患者形成的医患关系最为普遍、常见,公立医院属于事业法人,患者为自然人,它们同属于法

9、律上所说的“人”,因此二者之间是否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是我们首先应该考察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两点:(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这是民事法律关系本质性和原则性要求,否则不可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就医患关系层面来说,也就是医患关系上法律地位平等,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人格,彼此不具有命令和服从的权力性质。支持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学者认为医患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一方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既不互相隶属,又不把一方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医疗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只要其参加 民事活动,就和自然人具有平

10、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地享有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2)意思自治 当事人应当在没有外来强迫,没有法定义务的约束下,自主决定权利是否行使,法律关系是否建立。从患者的角度说,就是患者是否到医院救治,到哪一家医院医治,以及医治的具体内容,都由患者自主决定,医院不得强迫。医方同样也有选择的自由支持医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学者认为医患双方的意愿表示是自愿的自愿原则贯穿于医患关系的全过程,表现在:医院自主开展和选择医疗服务项目;在权限范围内自主决定患者医疗费用的减免;自主真实地表达提供医疗服务的意愿;自主决定解除与患者的医患关系。患方基于信赖把自己的生命与健康自愿地托付给医院,患方也自主

11、选择医方和医方的服务档次。 部分学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换关系。患者支付相应的对价,是获得医疗服务的必要条件。在一般情况下,患方不支付对价,也就得不到其所需要的诊疗活动。医方的主要义务则是为患者提供及时、有效、安全、方便的诊疗活动。“依质论价” 、“优质优价”在医疗机构中越来越普遍和明显。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某些强制性规范和患者就医的某些限制。不会影响和改变医患关系本身固有的法律属性,正如律师法对律师业的禁止性规定一样,没有影响与改变其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国家对医疗行业的强制性限制正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基本职能之一。显然,以国家对医疗机构的某些强制性规

12、范和患者就医的某些限制为由,否定医患关系固有法律属性的观点既没有法律依据,又不符合实际。第二是认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公益说”主张医患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理由是医疗机构是公益性和福利性的机构,患病就医并得到基本的医疗卫生保障,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之一;医疗机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医疗活动并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该学说主张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来调整。这种观点建立在建国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长期实行计划体制基础上,主张多数医疗机构是政府实行一定补贴并实行严格限制服务价格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福利色彩浓厚,医疗机构不是一般意义的经营者,因此医患关系应由行政法予以 调整。有学者认为即使医疗体制改革后

13、的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仍应从其固有的特性及负担的社会重任出发,坚持其 “公益性福利事业”的根本属性,坚定恪守非市场化原则,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方,是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政府行为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职权来自于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并据此认为医息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中的行政合同关系,具有双方地位不平等、意思不自由、收费不等价等行政合同的特征。将医患关系界定为行政合同关系,有利于行政主体履行“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政府职责和实现“社会福利再分配”的行政管理目标。 第三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疗合同说” 认为患者到医院挂号的行为属合同中的要约, 医

14、院发给挂号单属承诺 , 因而医患关系属合同关系。仔细观察和分析医患关系的建立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医患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关系。合同法明确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医患关系都是明显的合同关系。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少数的病人与医院签订了合同书( 如社区医疗服务合同、群体保健合同等,随着社会的进步,这种情况会进一步增多),一般情况下,医患之间并没有规范的合同书,但没有合同书并不等于没有合同关系。一个普通患者就医的过 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典型的合同订立过程。患者就医之前先要挂号或者登记,这正是合同订立上的“

15、要 约”,即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医方随即受理挂号或者接受登记,这也正是合同订立上的“承诺”,即受要约人在有效期内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至此,一个以医方向患方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并以此获得利益,患方接受该项服务并为此支付报酬的双务有偿合同事实上已经订立。第四是认为医患法律关系是独立的一门法律体系,称为医事法;有学者认为医患法律关系应该归属于医事法,受医事法调整。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调整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主体相关联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如生命健康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亲权等。并非指人体本身,对于人体本身则应是由医事法来调整的。这种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围非常广泛,它是涉及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的大法,可以说一个人尚未出生即已受医事法的调整。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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