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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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大学的体制优势,完善院(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党的基层组织、行政班子、教师在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教授在治学尤其是在学科建设方面的作用,在总结近几年改革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建立“党委领导、行政管理、教授治学”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础,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院(系)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

2、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原则,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尊重的教育”理念和“勤奋创新、为人师表”的校训,倡导科学、奉献、协作精神,团结广大教师,为促进学科建设、繁荣科学研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 “一个特色、三个一流”的近期发展目标和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性师范大学做出贡献。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和领导,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与管理。第二章 组织与规则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以院(系)为单位组成。对于不能独立组成的院

3、(系),按学科门类或在相关、相近学科范围内跨院(系)组成。第六条 院(系)实行教授委员会集体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对院(系)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并支持院(系)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八条 院(系)行政班子是院(系)的行政管理机构,对院(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服务等行政工作行使管理权。教授委员会作出的决策,由院长(系主任)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院(系)党总支委员会是院(系)的政治核心,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受党委委托,对教授委员会、行政班子贯彻执行党

4、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落实学校的各项决定和勤政廉政情况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并支持教授委员会、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第十条 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内容及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由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第十一条 院(系)行政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作出决策的事项,教授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有五分之二以上(含五分之二)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一)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教授委员会

5、会议议题,确定会议议题应与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二)确定的议题,由院(系)行政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提交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三)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会议上对所议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要坚持客观公正,顾全大局,立足长远,发言力求深入、全面、客观;(四)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职务(岗位)聘任事项实行票决制,要求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其中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事项须由具有同级以上(含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委员表决;其他议题要求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必要时也可实行票决制。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

6、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第十五条 院长(系主任)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一次提请重议的权利。经重议,原讨论决定的意见再次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赞成而获得通过的,院长(系主任)须服从教授委员会的决议,但可将自己的意见作为保留意见上报学校。第三章 岗位与职责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是负责所聘任与分工学科或学科方向建设,参与院(系)改革、建设与发展中重大事项决策的特殊责任教授岗位。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按二级学科或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科方向设置,其岗位数量根

7、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学科队伍状况和应聘教授水平、能力及其学术地位确定。原则上,每个需要设置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的二级学科或学科方向只设置一个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主任委员由院长(系主任)或学术带头人担任。第十九条 党总支书记为院(系)教授委员会委员,代表院(系)党总支委员会参与教授委员会的决策。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一)讨论、确定院(系)发展规划;(二)讨论、确定院(系)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三)讨论、确定院(系)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四)讨论、确定院(系)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五)讨论、确定院(系)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包括联

8、合培养学生)的内容和形式;(六)讨论、确定院(系)资源配置原则;(七)讨论、确定院(系)教师和其他系列人员工作考核、成果评价的原则和标准,负责职务(岗位)聘任;(八)听取、审议院长(系主任)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汇报;(九)讨论、决定院长(系主任)或教授委员会委员提请议决的其他重大原则问题或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一) 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二)根据本章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与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或分别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三)根据本章程第十三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规定,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并根据本章程第十五

9、条规定,尊重院长(系主任)提请重议的权利,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五)履行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职责。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职责(一) 学科建设负责所聘任与分工学科或学科方向的建设;凝练学科方向,塑造学科特色,提高学科水平,扩大学科影响;推荐、引进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组建适应学科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学术队伍;争取科研经费和社会支持,构筑和拓宽学科发展平台;举办经常性学术讨论班,营造浓郁的学术氛围和和谐的人际环境。(二) 人才培养以良好的学风、教风影响和教育学生,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科学方法、追求真理的科学态度和敢为人先的学术胆识,教育学生热爱科学,献身

10、科学,服务社会,报效国家;搞好本学科、本方向范围内的课程建设,为本科生讲授课程或举办学术讲座;调整和优化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学术研究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生;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提高其教学和科研水平。(三) 科学研究在国际或国内一流刊物(四大检索或国家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较有影响的学术专著、教材,或完成有较大影响的调查报告;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理科B类以上,文科C类以上),或获重大奖励(国家、教育部奖励,省级二等以上奖励),或有多次被权威刊物引用(评价)、影响较大的成果;每年至少在院(系)以上范围作一次有关本学科发展前沿的学术报告。(四) 社会工作深入思考院(系)的长期建设与长远发展问

11、题,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客观公正地参与院(系)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主持或参加国际或国内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会议,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积极参加由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开展促进文化、教育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活动;开展为国家及省、市、地方和社会团体的各类业务咨询、服务活动,积极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贡献。第四章 聘任与考核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教授职务,年龄一般在57周岁以下(8月1日以后出生),身心健康;(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三)具有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协作精神,注重自身修养,

12、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四)关心学校和院(系)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一定的决策能力;(五)教学效果好;(六)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七)学科方向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和创新性,有与该学科方向发展目标基本相适应的学术队伍和科学研究基础;(八)有确立其国内乃至国际学术地位的标志性科学研究成果,近五年的工作业绩表明其具备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学术资格与学术能力。第二十四条 聘任程序(一) 应聘人申请;(二) 应聘人述职、答辩;(三) 教师咨询评价;(四)学校充分听取意见,确定各院(系)教授委员

13、会主任委员、增聘及续聘委员人选;(五)校长聘任。第二十五条 学科建设需要但无合适人选的教授委员会教授岗位,经学校批准,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二十六条 校长与教授委员会教授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第二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教授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按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教授委员会教授,由学校根据需要及其承担的任务确定聘期。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教授委员会教授进行聘期内考核和聘期满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依据教授委员会教授的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约定确定。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聘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不好的教授委员会教授有解聘权。第三十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委

14、员每年度向全院(系)教职工汇报教授委员会的工作情况。第三十一条 聘任期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学校教师考核领导小组和全院(系)职工报告本届教授委员会整体工作情况,接受考核与评价。第三十二条 考核结果公开,并作为学校续聘教授委员会教授、确定对本人及其所在学科支持方式与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 考核组织(一) 学校成立校长任主任委员的教师考核委员会;(二)教师考核委员会设立负责各院(系)教授委员会教授考核工作的若干考核小组;(三)院长(系主任)负责具体实施。第三十四条 考核程序(一) 被考核人提供考核材料;(二) 院长(系主任)核准;(三) 被考核人述职,教师咨询评价;(四) 学校确定考核意

15、见和结果。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第三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教授的权利(一) 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权;(二) 对教授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 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四) 宪法和法律赋予教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教授的义务(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 遵守教授委员会章程,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四) 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教授委员会工作;(五) 服从学校及院(系)的领导,接受党组织、教代会及群众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加强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院(系)党总支书记要注意听取群众对教授委员会及其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协助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和解决教授委员会自身建设中的问题与不足,不断提高教授委员会的决策能力与决策水平。第三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教授要虚心纳善,躬身端行,崇学尚贤,推诚致公,戒骄戒躁,尽职尽责;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可由他人代替参与教授委员会决策,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近亲属直接相关须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第三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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