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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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819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4-02【生效日期】1999-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1999年4月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

2、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保安服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价格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的管理。 第二章 保安服务组织 第五条 第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经营,遵循公平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服务范围;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服务范围相适应的注

3、册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和专业技术人才; (六)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有从事三年以上保安管理工作经验; (七)国家规定设立 公司法人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内部保安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一定数量的保安员;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福利制度。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保安服务公司由接受申请的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4、内部保安组织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接受申请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准营业。 第九条 第九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范围: (一)提供守护、巡逻等内部安全防范服务; (二)提供贵重财物和危险物品的押运服务; (三)提供公众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 (六)经国家公安部批准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其他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条 第十条 保安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保安服务质量应当与服务收费相适应。 保安服务

5、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保安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客户公布。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载明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费用、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终止合同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或警械; (四)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五)监视工人生产劳动和

6、生活; (六)与保安服务无关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内部保安组织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员学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定期对保安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保安员奖惩的依据。 第三章 保安员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安员是由保安服务组织聘用,依照本条例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应聘保安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 (四)初中毕业

7、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资格; (五)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的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应聘保安员应当出具下列证明: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三)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 (四)有效的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安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保安员的社会保险由保安服务组织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服务单位的财产安全、维护服务场所的正常秩序; (二)保护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

8、件或者灾害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三)把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扭送公安机关或者保卫组织; (四)做好服务区域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保安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罚款或没收财物; (四)扣押他人证件或者财物; (五)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六)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七)处理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者劳动争议;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保安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和上岗证,并按规定配带和使用保安器械,在履

9、行职责过程中,遇到本人或保护目标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予以制止。 在非上岗时间,保安员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配带保安器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由省公安机关监制,并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安员的制式服装、标志、上岗证和保安器械由省公安机关监制,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仿制和销售。 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标志。 保安员的制式服装、标志必须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制式服装、标志有明显区别。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公

10、安机关的培训。 公安机关收取培训费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应当由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对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并经常检查培训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保安服务组织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保安服务组织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招聘保安员; (二)违反规定为保安

11、员配备制式服装、标志和器械; (三)所属保安员在执行职务中违纪、违法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项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保安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由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注销其广东省保安员资格证;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从事保安服务和设立保安培训学校(专业)或者开展保安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非法生产、仿制、销售保安员制式服装、标志、证件及保安器械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权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或者保安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由保安服务公司、内部保安组织所在单位或者保安员本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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