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上传人:s9****2 文档编号:505548356 上传时间:2023-06-1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聚众斗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聚众斗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聚众斗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聚众斗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聚众斗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聚众斗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聚众斗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 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相关规定:(一)聚众斗殴的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本罪,其余人则不为罪。(二)聚众斗殴致人、的,对直接行为人及,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处罚。构成条件(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 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

2、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 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 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 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 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

3、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 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 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 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 公共秩序于不顾。(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 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

4、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 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 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 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 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 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2认定界限(一)聚众斗殴罪与

5、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二)聚众斗殴罪与的界限1、犯罪的、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 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三)聚众斗殴罪与、的界限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 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一、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

6、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 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 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 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区别开来。对于 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 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 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 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四)双方均有互殴

7、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 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 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 罪论处。(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 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 故意的,直接以或故意杀人处理。(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 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

8、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 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 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 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 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 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 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三、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一)关于“

9、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2、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的,应认定 为一次。(二)关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人数多,规模大, 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 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 安的情形。(三)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 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

10、破坏,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四)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 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 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 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程中临时就 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 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

11、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 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 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 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四、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 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照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两个 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二)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的,则可以 结果定罪。(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是

12、发生在聚众斗殴过 程中,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产生杀人、伤害故意并实施行为致他人 重伤或死亡的,应以聚众斗殴罪与或。五、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 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二)聚众斗殴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者的主、次 作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三)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其他积极参加者不 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产生的,对首要分子 仍应转化定罪。(四)聚众斗

13、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犯罪 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 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化定罪。(五)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参与斗殴并 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此积极参加者的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罪责。(六)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对被害人有 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 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 力大小等情节,区别

14、适用刑罚。(七)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共同加害人 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八)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清共同加害 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斗殴罪从重处罚。(九)在一次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部分积极参加者没有转化定 罪,而对首要分子进行转化定罪的,对首要分子不实行数罪并罚。(十)在一次聚众斗殴中,同一行为人同时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对行为人的 转化定罪,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六、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

15、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 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 和民事责任。(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死亡行为人 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 的除外。(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确 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 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级法院对“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解释被要求承担责任是否应该支持

16、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根据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 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 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 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或者。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 既是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 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苏高法200956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