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05539179 上传时间:2023-12-28 格式:DOC 页数:112 大小:99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12页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12页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12页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12页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1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附件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认真贯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确保北京电网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电力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部门对北京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基建工程行使质量监督权。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未经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检测的基建工程,不得并网运行,不能申报各类优质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

2、35kV及以上电力设施迁改工程和大型换电站工程的质量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及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挂靠公司基建部,并在经研院技经中心设置质量监督办公室,质量监督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公司质量监督站的直接管理。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由公司分管基建副总经理担任、基建部主任担任副站长,基建部分管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站长,安全质量处处长担任秘书长。第五条 质量监督站配有若干名专(兼)职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以满足北京电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取得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颁发的上岗证,并具有相应

3、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第六条 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一)公司基建部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2.质量监督站负责公司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负责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受理,负责组织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协调处理、质量监督报告的审查、签发。 3.公司基建部负责质量监督站财务支出的审批、费用预算管理;重大支出需报站长批准。 4.负责公司年度质监计划管理、培训计划管理。5.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的培训取证管理。受上级质量监督站委托,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报名汇总和相关管理。6

4、.负责与上级质量监督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了解。(二)质量监督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受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委托完成综合事务、质监专家库、质监档案、质监信息、质量监督站法人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具体工作。2.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在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统一组织下,对公司投资的电力建设工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工作。3.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按时完成质监记录和质监报告,质监报告上报公司质量监督站审查批准。4.按照公司质量监督站安排,开展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质量检查员培训取证的具体工作。 5.核查受监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制造和施工、调试单位的资质,抽

5、查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6.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和相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7.对工程施工的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进行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8.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所用材料的见证取样和复试工作的符合性;9.监督、检查到场设备的质量检查与相应管理工作。第七条 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权限(一)资质核查中发现问题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二)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降低质量标准或不按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三)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停止其使用;(四)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项目,有权通知建设单位停止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拨款;(五)协调并仲裁有关单位对

6、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第八条 质监注册申报工程开工前,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向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申请质量监督注册,填写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受理质量监督注册后,正式通知质量监督办公室。已完成监督注册登记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按要求向质监办公室提供用于注册申报的全部文件、资料。第九条 质监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一)公司质量监督站(公

7、司基建部)根据各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上报的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按照工程具体进度情况安排质量监督检查。(三)根据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工程质监工作分阶段进行,并在各阶段条件具备后开展质监工作。(三)对要求质监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 向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申请质量监督,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监检申请书(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质监组,报公司基建部批准后

8、,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条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二)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三)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检查可按所涉及专业分组,也可按对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的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一般通过大会听取汇报、分组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过程,并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过监检组讨论评议,最后以大会形式将监检组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一)架空送电线路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1.架空送电线路按照杆塔组立前

9、、导地线架设前和线路投运前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2.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杆塔组立前阶段:杆塔基础完成70及以上,进行了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基础混凝土强度已达到设计要求,回填土密实符合规定,施工场地文明整洁;本阶段技术资料齐全、完整。(2)导、地线架设前阶段:杆塔组立工程完成70及以上,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本阶段技术资料齐全、完整。(3)投运前阶段:主体工程按设计要求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齐全;线路通道畅通,相位正确,标识齐全,线路参数已测定;施工技术文件和工程资料基本收集、整理完毕;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二)变电站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

10、1.变电站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按照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变电站主体建筑结构工程基本完成、投运前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型换电站工程质量监督参照变电站工程执行)2. 变电站工程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证明及见证取样、复试手续齐全、完整。(2)变电站主体建筑结构工程基本完成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齐全。(3)投运前阶段:全站电气

11、设备均已安装完毕;设备投运前的电气试验,保护、远动、自动化和通信系统已调试完毕;消防系统已经地方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整理完毕。(三)电缆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1.新建电缆工程按照电缆隧道工程初衬完成、电缆敷设前、投运前三个阶段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2. 电缆工程各阶段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1)电缆隧道工程初衬完成阶段:工程初衬施工完成,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2)电缆敷设前阶段:隧道本体全线完工,隧道内电缆支架、照明设施已安装完毕;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施工技术文件、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半成品的出厂证明及见证取样、复

12、试手续齐全、完整。(3)投运前阶段:主体工程按设计要求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投运前的电气试验已完成,并经质量检查验收,签证手续齐全;隧道内通道畅通,相位正确,标识齐全;施工技术文件和工程资料基本收集、整理完毕;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第四章 质量监督评价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质监组对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和实体质量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意见,质量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交质监办公室存档。对检查结论合格者,质监办公室向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第十五条 对于质监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由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组织整改,并由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书面报送质监办公室备案。第十六条

13、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负责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并签章(一式三份),公司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建设管理单位(工程组织单位)、质监办公室分别存档。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费用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和监督过程所发生的检测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支付。大、中型工程项目按其土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一点五收取,小型工程项目比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收取,但最多不超过其土建、安装工作量的千分之三点五。第十八条 跨年度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可分期支付,当年完成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和小型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费原则上一次支付,由质量监督站专列账户,专款专用。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

14、 质量监督人员薪酬;(二) 工程质量监督费、检测费;(三) 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费;(四) 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费、资料费;(五) 质量监督站办公用品、检测工具、交通工具购置费;(六) 质量监督站奖励基金。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电力公司电力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建部200425号)和关于明确“大建设”体系质量监督工作相关要求的说明(京电基2012 69号)同时废止。附录A: 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附录B: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记录文件填写说明附录A: 北京市电

15、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附录B:北京市电力公司基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记录文件填写说明一、基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按基建工程的不同检查阶段分别形成。(一)变电站质量监督检查阶段性记录文件包括:1.变电站主要建(构)筑物基础基本完成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2.变电站主体建筑结构工程基本完成阶段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3.变电站投运前电气安装调试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注:大型换电站各阶段工程质监工作填写变电站质量监督检查阶段性记录文件。(二)架空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阶段性记录文件包括:1.杆塔组立前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2.导地线架设前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3.线路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三)电缆线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阶段性记录文件包括(电缆隧道工程初衬完成、电缆敷设前阶段和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1.电缆隧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2.电缆线路工程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文件。二、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记录文件包括对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出具整改通知。三、各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完成后正式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等。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