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个人质押类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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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方便客户合理、高效地安排资金,正确引导消费,促进我行储蓄、国债、外汇宝和理财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个人质押贷款指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外汇宝”质押贷款和其他个人资产质押贷款。对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购房贷款、助学贷款、留学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等贷款项目中使用质押方式作为贷款担保

2、的,应按照各自的相应贷款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所指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因个人急需资金,向银行申请以本行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包括定期存单、定期一本通存折和东方卡项下的指定定期存款(不含约定定期存款)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的业务。本办法所指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以下简称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向银行申请以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本息的一种业务。本办法所称凭证式国债指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我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本办法所指的个

3、人“外汇宝”存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本人名下外汇宝帐户的外币存款提供质押担保,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的业务。其中,“外汇宝”是银行开办个人外汇买卖代理业务的俗称本办法所指的其他个人资产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并经我行认可的金融资产,如邮政储蓄存单、个人寿险保单、保本型理财产品等法律认可的可设定质押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担保。从银行获得一定金额人民币贷款的业务。具体可供质押的品种由总行个人银行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质押品及贷款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中质押品包括: 一、在我行开户的借款人名下记名的未到

4、期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折(含电子存单、折)等,但不包括东方卡项下的约定定期存款。凡所有权有争议、已设定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款单、折(含电子存单、折)不得作为质押品。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质押的存单(折)在存期内仍按人民银行股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不受理第三人的存单、折作为质押品。二、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我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设定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国债,不得作为质押品。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原则上

5、不办理我行异地销售的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如使用第三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业务的,需以书面形式证得第三人同意,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外汇宝”帐户内的外币存款。凡所有权有争议、已设定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外汇宝”存款不得作为质押品。如上述“外汇宝”存款被质押而产生不良后果,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受理第三人的“外汇宝”账户资金作为质押品。四、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其他金融资产,包括以借款人本人名下的邮政定期储蓄存单、指定保险公司指定品种的寿险保单、保本类理财产品等法律认可的可设定质押的资产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申请贷款。其中,申请寿险保单质押贷

6、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用于质押的寿险保单的投保人:拟开办此类质押贷款的分行,必须另行制定操作细则并向总行报批。第五条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可质押的品种由总行个人银行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并在相关产品的产品说明和产品合同中明示是否可用于质押并公布质押率。拟开办此类质押贷款的分行,也必须另行制定操作细则并向总行报批。第六条 如质押品预留印鉴或支取密码的,借款人须向质押贷款行提供印鉴或密码,否则银行不予办理。质押贷款放款后,质押品由贷款银行保管,贷款银行出具质押品保管收据(电子存单、折质押除外)。第七条 个人质押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我行不受理以第三人除国债外的其他金融资产作为

7、质押品的贷款申请。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按照质押物的不同,各类质押贷款的金额规定如下:一、个人存单质押贷款贷款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人民币定期存款最高质押贷款限额为提供质押的人民币定期存单、折(含电子存单、折)存款总金额的90%,外币存款按申请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最高质押贷款限额为提供质押的外币定期存单、折(含电子存单、折)存款折算为人民币金额的80%。如其由于汇率波动导致存款余额低于质押贷款所要求的外币存款金额时,应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追加存款,或归还部分贷款本息。若借款人不能在约定时限内补足存款或归还相应贷款,贷款人无需事先征得借款人同意,有权

8、主动处置部分或全部质押品以归还贷款本息,降低累计质押贷款总额。二、 国债质押贷款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最高质押贷款限额为提供质押的凭证式国债总面额的90%;三、 个人“外汇宝”存款质押贷款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贷款最高限额的确定应根据质押的“外汇宝”帐户上的各币种余额(区分现钞、现汇余额),按照业务发生或业务处理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及各币种质押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各币种质押率由各分行根据该币种汇价变动及市场情况分别制定,原则上美元、港币的质押率不超过80,其他币种质押率不超过70。若对同一质押帐户申请多笔贷款的,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以上最高限额。四、 邮政定期储蓄存单质押

9、贷款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最高质押贷款限额为提供质押的邮政定期储蓄存单总面额的90%;寿险保单质押贷款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最高质押贷款限额为提供保单退保金价值的90%。寿险保单的退保金价值是指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单的现金价值,或未交足二年保险费保单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的保险费价值。五、 其他财产的质押贷款:对于保本类理财产品,贷款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最高质押贷款限额为提供质押的个人金融资产面额(人民币)的80%,如果面额是外币,则按申请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质押率最高不超过80%。若对同一质押品申请多笔贷款的,贷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以上最高限额。

10、六、 在实际操作中,应结合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质押品等因素,将质押率掌握在可控的比率范围之内,以降低贷款风险。第九条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国债的最近到期日,其他各类个人质押贷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原则上贷款到期日不得迟于质押物的到期日。第十条 各类个人质押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同档次利率执行。贷款期内若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各类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各类质押凭证,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国债质押贷款、纸质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邮政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

11、款、保单质押贷款等必须到我行营业网点申请,经审核批准,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由银行冻结并保管质押物,办理贷款发放。办理邮政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和寿险保单质押贷款必须和相关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每笔贷款均须办妥质押品的价值认定和冻结止付手续。第十三条 东方卡内的定期存款质押、外汇宝质押等,除向营业网点申请外,也可以通过我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自助终端进行贷款申请,由系统根据设定的质押比率动态冻结质押品。第十四条 在未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前,质押物保持冻结止付状态并由我行保管。 第五章 贷款的归还、逾期及处理 第十五条 各类个人质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提前向贷款

12、人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手续。提前还贷时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贷款利息。第十六条 质押贷款一般不办理贷款展期。如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提出申请给于展期。每笔贷款展期只限一次,且贷款最终到期日不超过质押品的最近到期日,除国债质押外,展期前后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展期前的利息仍按原质押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国债质押贷款展期不得超过质押国债的最近到期日。第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贷款人应对逾期贷款及时进行口头和书面催收。 逾期一个月以内

13、含一个月,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逾期贷款本息计收罚息。 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按质押品不同,贷款人可采取以下措施:一、 质押物为存单、折、国债、邮政定期存单或保单的,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有权主动处置质押品以清偿贷款本息,若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国债或退保造成的利息损失、收益或保障损失和相关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二、 质押物为外汇宝存款的,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意,有权自主决定 “外汇宝”质押帐户中各币种的处置顺序,主动处置质押品以清偿贷款本息。三、对于保本类理财产品或其他个人财产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处置方式:1、有权主动从借款人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

14、银行各营业机构的全部存款帐户中划扣,偿还有关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2、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但由此造成的本金、利息、收益损失和由于提前终止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3、其他合理的方式。四、处置质押品后若有多余现金,应退还借款人或为其转存;处置质押品后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未还清前,银行享有追索权。第六章 贷款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八条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清全部个人质押贷款本息后,经由借款人提出申请,贷款人同意,办理该帐户解除质押冻结手续,凭质押收据取回质押品。若借款人遗失质押收据,可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折)挂失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15、贷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有权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主动终止合同,追回贷款本息,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或有权不经借款人同意,主动处置质押品以清偿贷款本息。采取以上措施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人保留继续追索权,直至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全部得到清偿。 一、借款人有违反法律、欺骗银行等行为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质押品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且借款人拒不提供追加质押担保的; 四、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及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个人质押借款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凡因执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受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项,可参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小额质押贷款章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外汇宝”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合作开展邮政定期储蓄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基本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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