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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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操作规程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金融规章,防止违法犯 罪分子利用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农村合作银 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 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农村支行(部) 反洗钱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支行(部)反洗钱工作内部职责规定 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村合作银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反洗钱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为防止违法犯 罪分子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

2、犯罪、走私犯 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农村合作银行支付 结算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而制定和实 施的一系列防范措施。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交易,是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 据、汇兑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货币收付及资金清算的交易,分为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第四条 清算中心及 XX 农合行所辖的各网点在办理人民币个人、对公等业务时必须遵循本操作规程。第五条 联社各科室、各支行(部)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在“联社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反洗钱 工作,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同时,在 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

3、第六条 各支行(部)办理任何结算交易,必须记录交易和识别 客户身份,不允许客户以匿名、错名、假名开户和办理结算。第七条 各支行(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 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各支行(部)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 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 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第九条 联社应加强反洗钱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 宣传并对全体会计结算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 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第二章 了解客户第十条 存款

4、人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审查其提交的开户资 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第十一条 客户到支行(部)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必须了解的客户相关情况:(一)各支行(部)为个人客户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严 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 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号码及住址;代理人在支行 (部)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号码及住址。(二)各支行(部)为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时,必须严格按 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应当要求其出示公安部门认 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与申

5、请表核对一致。(三)各支行(部)为个人客户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必须严格 按照个人实时汇款业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当要求其出 示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对登记。(四)各支行(部)应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建立存款人信息 数据档案,保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信息资料,包括存款人姓 名、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所等信息。第十二条 客户到支行(部)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时必须了解 的客户相关情况:一、客户申请开立对公存款账户时各支行(部)必须认真核对以 下资料:(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1、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异地开户,客户须出具总部授权其异地开户的证明文

6、件。2、有权机构(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 文。3、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4、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并承担附设机构责任的证明。5、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6、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7、客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客户非法人或非法定代表人的, 除出具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出具被代理人(即单位法人或非法定 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仅指护照、台胞证)。(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1、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2、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 证明。(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1、当地行政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2、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

7、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四)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1、经有权部门立项的文件。2、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二、会计经办人员接到客户提交的资料,应审核开户申请书上 的名称及签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名称及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或营 业执照或批文、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预留印鉴卡上个人签章如为 单位法人代表,应审核签章是否与企业法人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使用 授权代理人签章的,审核客户提供法人授权书上代理人的姓名是否与 开户申请书及预留印鉴卡上的签章一致。个人签章可以是签字或盖 章。审核无误后,会计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包括代理人和 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发证机 关、号码等,同时

8、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资料原件、复印件。三、对未能出示或拒绝出示本人或被代理人身份证件而要求开 立存款账户的客户,不得办理开户。四、开户单位办理存款和各类结算等业务,应使用结算证或提 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按照当地人民银行有关要求),会计人员核验 结算证或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伪,并由客户在结算凭证上签名。 个人客户向对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会计人员核验其身 份证真伪并在结算凭证上登记其姓名、号码等。存款业务包括: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业务。 结算业务包括: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信汇、电汇、委托收款、 托收承付等结算业务。第三章 大额交易监控第十三条 大额交易是

9、指规定金额以上的人民币交易,分为大额转帐交易和大额现金交易。主要包括:(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 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 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 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 累计人民币 200 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 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 万元以上的款项 划转。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 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 险

10、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 行账户划转款项的,农村合作银行按照第十九条第(二)、(三)项的 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十九条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十四条 各支行(部)应按照本操作规定的大额交易内容,建 立本机构大额交易审批、授权制度,并报联社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本操作规定第十九条(一)、(二)、(三)项交易时 应认真审核资金用途。第十六条 建立大额现金交易登记备案制度,对在本行开户的所 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客户的大额 现金

11、交易进行登记备案。第十七条 大额现金交易的审批、备案工作由联社会计部门牵头 组织。第十八条 办理大额现金交易业务时,开户行应填制大额现金 交易审批表及大额现金交易汇总登记表。其中大额现金交易 审批表应按规定及时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第十九条 开户行接到审批同意支付指令后方可办理对客户的现 金交易业务。第二十条 各支行(部)应配备专兼职大额现金交易审批人员, 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机 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章 可疑交易的监控第二十一条 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 等有异常情形的交易,农村信用

12、合作社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 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 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 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 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 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X或者避税 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 频繁发生大量资

13、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 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 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 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 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 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 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

14、资 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 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 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 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 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 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本条所称“短期”系指10 个工作日以内,含10 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 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

15、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 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 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部)在办理结算业务时,会计人员应按本 操作规程所列可疑交易内容予以关注,仔细甄别各类交易。凡发现客 户可疑交易的,应记录、分析,并进行上报。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对可疑交易查询、需补充资料或进一步作 出说明的,联社和各支行(部)反洗钱岗位人员应负责查明,及时回 复,并记录存档;联社和各支行(部)对可疑交易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第五章 其它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 个人存款实名制操作规程:(一)证件审核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 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 证件上的姓名的,各支行(部)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二)有效证件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 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三)实名登记临柜人员核对客户的证件无误后,要在开户登记簿上登记其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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