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免试入学超额比序多元学习表现采计原则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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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壹、 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101年4月23日臺中(一)字第1010064552號函修正發布之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壹、 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101年4月23日臺中(一)字第1010064552號函修正發布之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無修正貳、 目的 為因應各免試就學區將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建立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貳、 目的 為因應各免試就學區將多元學習表現列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

2、建立公平計分機制,維護學生入學權益,特訂定本原則。無修正參、 理念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1條及第13條之精神,以扶助弱勢、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參、 理念貫徹以學生主體、落實國民教育法第1條及第13條之精神,以扶助弱勢、均衡學習、發展學生多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力品質為理念。無修正肆、 規準 多元學習表現之採計應符合教育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肆、 規準 多元學習表現之採計應符合教育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無修正伍、 操作原則 各區訂定多元學習表現一致性規範時,應符合下列原則:一、 適性均衡:以學生皆可達成之學習目標,鼓勵學生適性均衡發展,設定基本採計門檻,並從

3、優從寬認定。二、 規範明確: (一)定義明確-多元學習表現採計項目及內容一覽表應述明採計項目及定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並公告。 (二)採計明確-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三)標準一致-各免試就學區採計項目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跨縣市之免試就學區,應互相協調,以取得一致性規範。三、 流程簡化:簡化操作流程,讓親師生都容易了解。 四、 程序完備:各區在研訂時,應廣納各界意見,並定期檢討適時公告周知。5、 操作原則 各區訂定多元學習表現一致性規範時,應符合下列原則:一、 適性均衡:以學生皆可達成之學習目標,鼓勵學生適性均

4、衡發展,設定基本採計門檻,並從優從寬認定。二、 規範明確: (一)定義明確-多元學習表現採計項目及內容一覽表應述明採計項目及定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並公告。 (二)採計明確-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及其他超額比序採計項目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三)標準一致-各免試就學區採計項目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跨縣市之免試就學區,應互相協調,以取得一致性規範。三、 流程簡化:簡化操作流程,讓親師生都容易了解。 四、 程序完備:各區在研訂時,應廣納各界意見,並定期檢討適時公告周知。無修正陸、 落實宣導為使國民中學之親師生均能及早瞭解相關規範細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

5、每學年開學後,適時辦理相關說明會,並備妥相關文宣,妥善輔導學生,使家長安心。陸、落實宣導為使國民中學之親師生均能及早瞭解相關規範細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年開學後,適時辦理相關說明會,並備妥相關文宣,妥善輔導學生,使家長安心。無修正柒、 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一、 體適能檢測項目:(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三)瞬發力:立定跳遠。(四)心肺耐力:跑走。1.女生:800公尺。2.男生:1600公尺。 二、門檻標準: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本部民國101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項 目男生女生13歲14歲15歲16歲13歲1

6、4歲15歲16歲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2930323323222223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分)1818181824232524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148 165175180120122125127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秒)676659619578316323320311三、計分原則:(一)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同意完成四項檢測為原則,經醫院、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四項檢測者得擇項檢測,任二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予以計分。(二)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

7、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三)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四、成績證明:各免試就學區可自行決定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一)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本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或檢測單位。(二)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明,檢測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本部體適能資料上傳管理系統備查。五、採計期限:擇優採計國一上學期至國三上學期期間之檢測成績。六、附則:(一)體適能檢測之年

8、齡計算方式,以7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月相減,所得月分達7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舉例如下:1.民國88年3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3(月)=7,因達7個月,故進升1歲,其年齡為14歲。2.民國88年5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5(月)=5,因未達7個月,故其年齡為13歲。 (二)受測學生超過16歲者,以16歲之門檻標準計分。柒、體適能項目採計原則一、 體適能檢測項目:(一)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二)柔軟度:坐姿體前彎。(三)瞬發力:立定跳遠。(四)心

9、肺耐力:跑走。1.女生:800公尺。2.男生:1600公尺。 二、門檻標準:體適能檢測成績參照本部民國101年公布之體適能常模,依不同性別及年齡,各單項檢測成績門檻標準如下:項 目男生女生13歲14歲15歲16歲13歲14歲15歲16歲肌耐力: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次)2930323323222223柔軟度:坐姿體前彎(公分)1818181824232524瞬發力:立定跳遠(公分)148 165175180120122125127心肺耐力:800(女)/1600(男)公尺跑走(秒)676659619578316323320311三、計分原則:(一)檢測成績以門檻方式計分:以個人同意完成四項檢測為

10、原則,經醫院、學校或體適能檢測站認定無法完成四項檢測者得擇項檢測,任二項成績達門檻標準者,予以計分。(二)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有公立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三)其他:由學生說明原因,經學校組成專責小組認定確屬不宜檢測之學生,比照門檻標準,予以計分。四、成績證明:各免試就學區可自行決定採計下列之成績證明。(一)體適能檢測站成績證明:學生至體適能檢測站檢測,由本部統一提供格式,核發單位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

11、局(處)或檢測單位。(二)學校自行檢測成績證明:經學校核章之體適能成績證明,檢測結果並由學校上傳至本部體適能資料上傳管理系統備查。五、採計期限:擇優採計國一上學期至國三上學期期間之檢測成績。六、附則:(一)體適能檢測之年齡計算方式,以7個月為界,檢測年月與出生年月相減,所得月分達7個月以上,則進升一歲。舉例如下:1.民國88年3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3(月)=7,因達7個月,故進升1歲,其年齡為14歲。2.民國88年5月出生,於民國101年10月進行檢測,年齡計算為101(年)-88(年)=13;10(月)-5(月)=5,因

12、未達7個月,故其年齡為13歲。 (二)受測學生超過16歲者,以16歲之門檻標準計分。無修正捌、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一、 比序項目: 限國中階段參加下列競賽獲獎者、取得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者,始得採計。並需符合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經常性、逐級性辦理,或由學校或政府機關薦送等原則。 (一)競賽項目之認定:1.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賽、語文類競賽、資訊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得由各免試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之。 2.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13、(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之全國性競賽。 (3) 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辨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競賽。3.採計: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由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未成立前由本部)公布參考項目,區域性及縣市性競賽由各區公布參考項目;各競賽項目應經各區直轄市、縣(市) 政府教育局(處)認可者,始予採計。 (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之認定:指政府機關辦理之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以鼓勵有志技職傾向的學生發展相關智能,選擇合適技職教育進路,並與學校課程發展或群科屬性具關聯性。二、 計分原則: (一)競賽成績: 1.團體賽

14、及個人賽之計分標準由各區自訂。 2.國中在學期間同一(學)年度同一性質或同一項目之競賽僅擇優計分一次;各區如經相關考量得自訂之。 3.競賽成績應訂定採計分數上限,及符合比例計分原則。(二)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由各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依各區發展需求,並衡酌符合公平性、教育性及可操作性之原則下訂定計分標準。捌、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一、 比序項目: 限國中階段參加下列競賽獲獎者、取得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者,始得採計。 (一)競賽項目之認定:1.項目:科學展覽、各學科能力競賽、科學實驗競賽、語文類競賽、資訊類競賽、藝能類競賽、運動類競賽等;其他競賽得由各免試就學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考量學生多元能力,及高中職校課程發展與群科屬性等原則規劃之。 2.性質: (1)國際性:指經中央機關薦送或認可之國際性競賽。 (2)全國性:指中央機關主辦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 (3) 區域性:指由中央機關主辦之分區賽,或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聯合辨理之跨縣市競賽。 (4)縣市性: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競賽。3.採計:前述國際性及全國性競賽由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未成立前由本部)公布參考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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