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函授《合同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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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函授?合同法?复习题珠海函授海源教研室考试题型: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案例、论述1、合同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为:是一种合意;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2、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各个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即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协议。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那么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那么的合同。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

2、的规定,无名合同那么适用合同法总那么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那么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法律上区分单、双务合同的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双务是常态、单务是特例,?合同法?规定的单务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3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其区分的意义: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义

3、务的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有偿是常态、无偿是特例,?合同法?规定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约定为有偿、保证合同?担保法?、委托合同与保管合同无约定那么推定为无偿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区别: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合同即告成立,实践合同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诺成务是常态、实践是特例,?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保管合同;注意:赠与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4、合同的相对性

4、:是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当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具体三个规那么: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那么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

5、上的义务;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指合同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当违约责任。包括三方面内容: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当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5、不应由合同法调整的包括: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

6、定。6、合同法的根本原那么的理念1合同自由原那么2老实信用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在合同法中的表达3合法原那么4鼓励交易原那么7、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生效要件: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8、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它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老实信用原那么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当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特点: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老实信用原那么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

7、约责任的区别:发生的阶段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违反了依老实信用原那么所产生的义务,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了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漏或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老实信用原那么的行为;主要有:违反有效的要约邀请;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合同无效和被撤销。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

8、,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9、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和意义:概念和性质不同;合同成立指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生效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构成要件不同。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合同的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10、附条件的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

9、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其异同:相同点:均由当事人任意选定,不是法定的,且条件与期限均须合法;所限制的都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不同点:条件是尚未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期限是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11、效力待定的合同1概念: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已经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2特点:合同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代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效力并不具备;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确定的中间状态;合同效力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3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因无权代

10、理而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其后果是: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12、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当。表见代理成立的条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只能在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形下发生;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由代理权,构成这一条件须符合的要求:相对人而不是其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确定

11、一种权利的外观是否存在,关键要从第三人是否相信或应当相信的角度来考虑。13、无效合同1概念: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其特征: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2合同的未成立与合同无效的区别:从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合同的未成立是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达成合意,合同的无效是合同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来看,当事人不否认合同成立但主要条款有遗漏时,允许法院通过合同解释促其成立,对于无效合同,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方法

12、促其生效。合同未成立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对未成立的合同,只要当事人不提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主动追究,而对无效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均可主动追究。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而不产生其他责任,无效合同不仅产生民事责任,还可能产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3无效合同的种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地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14、可撤销合同1概念与特征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

13、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其特征: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撤销权人可以撤销或变更合同。2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撤销权针对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才使得受害一方享有撤销权;解除权那么可能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产生的,也可能基于双方事先约定而使当事人在出现某种情况时享有解除权。撤销既可以针对合同,也可以针对其他法律行为而实施;解除原那么上只适用合同,而不适用于其他行为。3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15、合同被确认无

14、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会产生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后果。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损失。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除应承当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其具有违法行为而应承当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16、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15、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其构成要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要件: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验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17、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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