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自备电源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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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自备电源用电合同 (新签/修订)户名: 民乐县电力局年 月 日 / 供电人 用电人名称: 名称:民乐县电力局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县城团结巷东口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舒永生 授权委托人: 授权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4421150 电 传: 电 传: 4421151 邮 编: 邮 编: 7345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民乐县支行 帐 号: 帐 号22100387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6222232253200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双电源(自备电源)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

2、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从 线 号高压杆或从 线 变台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2、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容量 千瓦,安装地点 。3、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1)高压供电在 线 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2)低压供电在 线 变台 号低压杆 计量电度表进线处;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

3、双方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三、 安全运行管理责任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2、用电方的低压两相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用电方的低压三相四线自备电源应采用低

4、压四极双接刀闸,如因条件限制(距离过远或总屏刀闸容量在1000安以上时),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用电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供用电方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用电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5、 用电方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者,必须在电源

5、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用电方不得擅自变更主备电源运行方式;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7、凡经供电方同意二条高压馈线分别同时供电的用电方,其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8、用电方自备电源不得并入电网运行(自备电厂除外),如需同时使用供电方电源及自备电源时,电气结线应各自分开,不得并接,以保证用户负荷权取一个电源。9、用电方电气值班人员,必须熟悉“双电源管理办法”的要求及调度协议内容、设备调度权限的划分、运行方式的有关规定,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现场倒闸操作规程。10、用电方必须向供电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报送变(配)电

6、值班人员名单;如值班人员有变动时,必须书面通知供电方的调度部门和用电检查部门。11、用电方不得并列低压双路电源;用户有自备发电机者,其自备电源与电网连接处必须装设双投刀闸,不得使用电气闭锁。12、 用电方装设的自备发电机必须经供电方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运行,对未经审批私自投运自备发电机者,一经发现用电检查部门可责成其立即拆除接引线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第6款进行处理。13、未经供电方用电检查人员同意,用电方不得改变自备发电机与供电系统的一、二次接线,不得向其他用户供电。14、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对装有非并网自备发电机并持有自备发电机使用许可证的用户应单独建立台帐进行管理。15、供电方和用电方分

7、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事后应立即通知对方。16、在电力供应暂时紧张时,或个别用户确因生产需要安装自备发电机组的,均按本规定办理;但电网供电正常后应立即拆除,改为单电源用电。四、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1、供电方对用电方自备电源的运行使用情况有权进行检查,对安全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电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供电方不承担因用电方电气设备不合格引起的任何责任。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自备电源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竹子及时进行修剪或砍伐,消除设备隐患,

8、预防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发生。3、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4、用电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供电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用电方承担。5、用电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6、用电方未执行本合同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供用双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9、,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提起诉讼解决。六、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应按相应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如供用电双方均未提出变更、解除合同,本合同继续有效。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第94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合同签定前,本合同继续有效。4、本合同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5、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 份。6、

10、本合同附件包括: (1)、供用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 (2)、双电源(自备电源)设备台帐表;(3)、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供电方:(签章) 用电方:(签章) 签约人:(签名) 签约人:(签名)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民乐县电力局客户自备电源登记表 单位名称: (盖章) 登记日期: 客户名称联系人用电地址联系电话专责电工进网作业证号自备电源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投产日期容量单机容量kW台 数台单机容量kW台 数台合 计kW台 数台运行方式有无并网协议有无防倒装置防倒装置型号用户所接配变中性点是否单独接地T接10kV线路名称及地点(杆号)主接线图:简要操作步骤 -温馨提示:如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可联系文库删除处理,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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