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法规定策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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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刑法规定策略分析一、目前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爱护由于我国未成年立法实行的时间较短,因此我国对未成年立法的意识也很薄弱,所以目前并没有形成一个好的规章制度。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立法爱护主要有以下两点:(一 )对未成年犯罪主体人权的爱护。未成年犯罪主体主要指的是14 周岁以上,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公民。他们在心理和生理方面都已经具有肯定的辨别、把握力量,但仍旧不够像成年人那般具有成熟的心理和身体。所以极有可能被成年人所利用,但也正是如此,未成年犯罪主体也很有可能被感化、挽救。再加上要照看未成年的特殊性。所以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人权的爱护法律原则还是坚持以训练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二

2、)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爱护。未成年被害人在我国法律意义上指的是全部未满18 周岁,且受到被侵害公民人身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人群。明确的刑法规定有如下几条:1在刑法第237条有明确规定指出,凡是亵渎儿童,把儿童作为犯罪对象的群体,一律予以最重刑法处决。2 “拐骗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刑法第24 条规定中能体现出来,凡是该买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都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等惩罚规定的还有刑法的第242 条第 2 款规定,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儿童罪和第 262 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予以同样的规定惩罚。此类规定的成立,把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规

3、定为该罪的犯罪对象,从根本上体现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爱护。3刑法中第359 条第 2 款规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中,单独把“引诱未满14 周岁的幼女卖淫”单独列款,并对此制定了相对应的惩处,以此来证明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爱护。第36条第 2 款规定中,嫖宿幼女罪,对“嫖宿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与一般行为相比较,其惩罚的结果更为严峻,“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以相对的罚金。”种种罪名的成立都是把未成年对位首要的侵害对象,并且, 刑法将其作为转悠罪名规定或者单独列宽,且在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上,对于刑责或从重或加重,以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爱护。二、刑法条例中未成年爱护法存在的不足我国现今对于未成年的权益维

4、护是格外重视的,但是仍旧有很多纰漏,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 )刑法总则上的缺陷。1量刑上缺陷。由于出于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爱护,在执行刑罚时,一般会从轻发落。在加上我国对于未成年的刑罚事实上没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使得我国没有一个规范的量刑准则。2刑罚方式的缺失。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者的刑罚方式主要有牢刑、管制、罚金等。绝大多数为后两种。 这是出于对你未成年犯罪者身心健康进展的需求为目的。但是由于这两项刑罚程度较低,往往会不具有更好的规范力量。(二)刑法中分则上存在的缺陷。1分则细节补充不足。刑法总则的规定是对未成年特殊爱护制定的原则性规定。此类爱护会使得对未成年人侵害者的得不到犯罪的严峻打击。

5、刑法分则的存在意义应当是完善、修正、补全相关的法则。但目前我国对某些犯罪事实体现这一精神。2分立法则的空白和缺失。刑法对于未成年的爱护仍旧存在很多空白,主要体现在以下:(1)偷盗、抢夺、贩卖婴幼儿的犯罪刑罚完善;(2)猥亵年满 14 周不满 18 周岁的男性未成年人的刑罚条款;(3)诱奸、骗奸年满14 周岁未满18 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的刑罚补全。三、针对未成年刑法的不足提出完善的策略(一 )对未成年训练条款的完善。在未成年爱护法中有一条是规定训练权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学校以及训练教学设施的平安管理应得到相应的保证,社会中各部门也当各尽其职,从根本上爱护未成年人受训练权力但是目前无论是未成年受训练爱护,还是未成年训练设施的完善、 或者是未成年所能选择训练的方式方面的规章制度都格外缺乏。(二 )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立法完善思考。在我国刑法中第262条中明确规定,“拐卖年龄不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脱离家庭组织或监护人的,全部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此条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所指侵害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站在爱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视角思考,应把不满十四周岁这个年龄范围扩大到“未成年 ”,从而把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列入到被爱护范围之内,从而,让一部分未成年全体回归到法律爱护范围当中。建议提升法定刑的七点,同时应当依据发生大事的轻重程度予以酌情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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