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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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 年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地评价我乡各村、各 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成绩,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根 据国家八部局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要求和天祝 县食安委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次考核办法。乡政府 (乡食品安全委 员会)对各村和乡畜牧站、卫生院等部门进行考核。第三条考核指标(一)乡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乡政府工作要求和目标责任书的内 容,结合实际工作确定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目标。考核目标制定要遵循 科学合理的原则,既要有原则内容又要有量化指标。(二)各村委会食品安全工作考

2、核指标: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量化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情况、群众 对食品安全工作满意度情况。(三)乡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指标 :按照各自的责任书内容进 行。(四)考核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并纳入年终政府对各部 门工作考核。第四条考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坚持监帮促相结合 ;(四)统一认识,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注重实效,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第五条考核办法和时间(一)实行“季度自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的考核办法。半年 督查和年终考核由乡政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

3、)组织对各部门、各村的 食品安全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复核,提出考核结论意 见,报乡政府审定。(二)考核时间:每年元月底前完成。(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 任人为自然责任人。第六条考核工作程序(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村委会及乡属有关部门分别在当年度的 xx 月 l0 日和下年度 xx 月 xx 日前,将本单位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的自检报告报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二)组织考核。乡政府(乡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村委会及乡 属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三)考核方式1、听汇报。听取村委会和乡有关部门落实食品放心工程的情况及 食品安全目标

4、管理责任制完成情况的自查汇报。2、召开座谈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协会、学会、种养殖专业 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3、实地检查。抽查农产品种养基地 (场)、食品生产、加工、零售 企业、农贸市场、集体食堂,明察和暗访相结合。4、查阅相关资料。查看有关档案、文件、记录及各项制度等落实 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相关资料。5、综合考评。按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逐项打分,最后汇 总。(四)考核等级l、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 100 分制,.分优秀、良 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得分在 90 分以上为优秀,80 分 以上为良好,60 分以上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2

5、、一票否决。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 件,分监管环节和监管类别予以追究。有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给予 一票否决,取消食品安全评选资格,并报请乡党委、乡政府取消双文 明考核评先资格或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单位年度评先资格。第七条奖惩1、按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于在年度考核中做出突 出成绩,工作完成出色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进行表彰奖励;考核不合 格的,由其主管食品安全的领导作出检查,并在全乡予以通报批评。2、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予以责任追究;对问题 比较突出的村委会或者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 度考核的重点内容。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2021 年食品安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确保上级 和本级机关重要决定、决策和重要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结合我市食 品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第二条立项督查督办事项立项的主要范围:1、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市政府食 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相关公文、会议精神,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 落实情况的事项;2、国家及省、市领导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有关食品安全事项 的讲话、批示,及交办的需要查办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人大常委会议及主任会议、 市政协常委会议及主席会议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决

7、定和审议,需要查办 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4、省食安办、市政府、市长专线、信访等部门转办及各县(区) 政府或职能部门上报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理;5、食品安全相关的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问题,及社会群众关注的 “焦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协调处理;6、市食安办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市食安办认为应督查督办的其 它事项。第三条 对第三条中列举的问题及事项,市食安办应在 3 个工作 日内报经市食安办领导签批立项。紧急事项、市领导直接交办的事 项,或检查时发现问题现场提出督办意见的,可直接交各县(区)政府 或职能部门办理,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备案。第四条 督查督办事项立项时要注明公开或不公开,

8、对公开事项 所有人员均可通过市食安办督查科查询进度,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对 非公开的事项只能由事项流经的人员阅读查询。第五条立项的督查督办件,根据内容重要程度和时间要求划分为普通、重要、紧急三种,并指定办理时限。第三章第六条交办立项的督查督办件应分类处理:1、 对专业性强、涉及部门单一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转 交指定的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办理;2、 对个别不宜转给县(区)政府和职能部门查处或领导明确要 求市食安办直接办理的事项,由市食安办负责办理或牵头组织有关部 门共同办理;3、 对业务交叉、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由市食安办领 导指定主办部门牵头与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并明确责任范围;4

9、、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社会反映强烈的 “热点”、“难点”问题,必要时由市食安办报请市食安委领导批 准,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督办。第七条所有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均应编号登记,根据内容和分工,由督办人员负责提出拟办意见,确定办理方式、办理期限。第八条交由县(区)政府、职能部门或督查组(以下称承办部门)办理的督查督办件,市食安办应及时下发督查督办通知。第九条现场检查时发现问题直接提出督办意见的,应现场下达督查督办通知书。第十条紧急事项可以口头或电话形式交办,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完善督查督办通知。第四章督办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收到督查督办件后,要按要求及时组织实 施,限时办结,定期、准确

10、地报告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指定办理时 限的督查督办件按指定时限办理;未指定时限的,普通件办理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重要件为 5 个工作日,紧急件当日办理。第十二条市食安办对督查督办件进行全程跟踪,必要时采取口头、书面或现场的形式对承办部门进行督办。第十三条对未按时完成办理的事项,或未按时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部门,市食安办负责口头或书面催办。第五章第十四条行审核:审核市食安办对承办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按下述程序进1、初审。市食安办督办人员提出初审建议并报市食安办领导审 核,或直接提出退回重办意见。2、审核。市食安办领导对办理结果签署退办、延期、缓办或结案 意见。第十五条对承办部门送报的办理结果,

11、市食安办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紧急事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六章第十六条退办与延期市食安办对需退回重办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通知承办部门,并说明退办原因、办理要求和完成期限。第十七条承办部门收到退办或延期通知后,要及时办理,限时按要求完成并汇报办理结果。第七章第十八条缓办承办部门对不能按时办结或暂时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督查督办件,必须在办理时限前书面说明情况,提出延期或缓办申请。第十九条 经审核市食安办经认为确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及时 通知县(区)政府或职能部门可暂停办理。等具备办理条件时再重新 启动督查督办程序。第八章第二十条类归档。第九章结案归档对经审核签批同意结案的督查督办件,应及时进行分奖惩第二十一条 市食安办定期编写督查简报,对全市食品安全 督查督办工作的数量及立项、交办、办理、催办、退件、结案情况及 办理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和通报。第二十二条 市食安办将督查督办工作列入年终对各县(区)政 府和职能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分两个方面,一是督查督办 工作运行情况,包括领导重视、专人负责、工作程序规范等;二是督 查督办工作质量,即督查督办件办理落实的时效性、落实内容的全面 性以及督查报告质量等。 对督查督办工作积极,考核成绩显著的县 (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市食安办将予以必要的表彰;对工作不积 极,完成效果较差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予以必要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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