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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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标准1 目的为了推动现场安全督察标准化工作,规范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检查标准,防止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伤害事故及衍生的其它事故发生,结 合我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标准。2 范围本标准所称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是指公司范围内的高炉煤气、转炉煤气、 氩气、氧气、氯气、硫化氢、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氨气等能够引起中毒、室息、 火灾、爆炸的气体的统称。3引用文件3.1煤气排水器安全技术规程AQ 7012-2018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6222-2005 3.3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 125号3.4辽宁省冶

2、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 2011143 号3.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3.6转炉煤气净化及回收工程技术规范 GB 51135-20153.7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153.8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 50493-20093.9氮气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QSY 1366-2011 3.10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GB 30871-2014 3.11煤气隔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AQ 2048-2012 3.12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3.13应急联锁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标准3.14工贸

3、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 3.15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 50494-20093.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20063.17燃煤发电厂液氨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国能安全2014328 号)4 术语定义4.1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施:所有流经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设施, 包括与其相连的其他介质(如蒸汽、氮气、水等)的管路、设备到与煤气介质第 一个切断装置都视为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施。4.2 隔断装置:凡在系统无异常状况下,处于关闭、封止状态,其承受介质压力 在设计允许范围,具有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不泄漏到被隔断区域功能的装置。5 管理标准内容5.1各

4、单位是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主体,全面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 施。5.2各单位应指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承担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专 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涉及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规章制 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核、工艺流程及管网图纸归档、施工队伍资 质审核、施工作业方案及流程审查、施工作业现场组织及审查、本单位作业人员 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备设施的专业管理等。5.3各单位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 理规定,明确管理责任、程序和内容,并负责对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5

5、.4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及管理专项制度。作业及管 理专项制度要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如停、送气及吹扫检验、检测方法 及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施工管理、危险作 业的审批等制度,并定期组织相关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培训。5.5各单位涉及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对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具备相应安全资格的岗位,其管理、 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经安监部门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者 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5.6凡有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施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 本单位的煤气安

6、全管理工作。5.7各类煤气作业区,应依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及相 关专业管理规定悬挂醒目的警告标语和警示标识;对在各类煤气区的各项作业场 所及相应的岗位要制订出工作流程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对在各类煤气区作业人员 的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要有明确的规定。5.8 如需动火时,应按照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有关煤气动火要求执行,经过申请和 现场检测无泄漏后方可进行作业。5.9 各单位应定期测定煤气管道管壁厚度,建立管道防腐档案。5.10 北方寒冷地区入冬前检查排水器保温(蒸汽或电伴热) ,确保完好。5.11厂区内各种主要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应统一编号,号码应 标在明显的部位。

7、5.12管道支架应有标高标识,标高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做好对比、记录、备案。5.13各单位厂房内有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工艺装置的阀门、法兰、生产用 气管道、排水器、烤包器、水封、生产装置等设施或厂房附近,有煤气及其它有 毒有害气体的放散源或泄漏危险的场所,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 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热风炉、加热炉、煤气 净化除尘、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 加压站旁、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需要在厂房内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和 固定式气体检测报警装置。5.14煤气加压机室、排水器间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中毒窒息危险的封

8、闭生产 作业场所要安装事故通风设施。5.15固定式气体检测装置设计安装按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 范(GB50493-2009)规定执行,其配置数量按有效覆盖面积水平保护半径室内 7.5m、室外15m计算,且与释放源(有泄漏危险点)距离室内不大于1m、室外不 大于2m。固定式气体检测装置报警信号和故障信号必须具备同时传输到有人值 守的主控操作室功能,并且要有声、光等提示效果。5.17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气柜、管道、储罐及发生装置等设备设施符合 重大危险源条件的,应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要求实施管理。5.18各单位厂区内煤气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输送管道要按照国家标准着色, 并标

9、明介质流向和种类;横跨道路的煤气管道要有限高标识并设置防撞护栏。5.19有泄漏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必须设置相对 方向的两个出口。5.20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楼梯 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5.21煤气设施的操作与检修5.21.1煤气设施的操作5.21.1.1除有特别规定外,任何煤气设备均必须保持正压操作,在设备停 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5.21.1.2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用蒸汽、氮气或烟气为置换 介质。吹扫或引气过程中,不应在煤气设施上栓、拉电焊线,煤气设施周围40m 内

10、严禁火源。5.21.1.3煤气设施内部气体置换是否达到预定要求,应按预定目的,根据 含氧量和一氧化碳分析或爆发试验确定。5.21.1.4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必须是 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 温度超过1073K(800C)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5.21.1.5送煤气时不着火或者着火后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 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5.21.1.6凡强制送风的炉子,点火时应先开鼓风机但不送风,待点火送煤 气燃着后,再逐步增大供风量和煤气量。停煤气时,应先关闭所有的

11、烧嘴,然后 停鼓风机。5.21.1.7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 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 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不应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 设备。5.21.1.8送煤气后,应检查所有连接部位和隔断装置是否泄漏煤气。5.21.2煤气设施的检修5.21.2.1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 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 的自然通风。5.21.2.2进入煤气设施内前,应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标准办理有 限空间作业许可,进入煤气设施内工

12、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经检测 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 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 / m3 (24ppm)时,可较长 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 50mgm3 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1h; 不超过lOOmg / 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0.5h;在不超过200mg / m3 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min20min。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工作的时间间隔至少在2h以上。5.21.2.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应早于动火或进 塔(器)前0.5h,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应重

13、新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 前0.5h,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 取中、下部各一气样;煤气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5.21.2.4打开煤气加压机、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 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5.21.2.5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 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5.21.2.6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 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 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

14、规 定: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 人员应离开作业点 40m 以外;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一一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5.21.2.7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5.21.2.1和5.21.2.2的有关规定 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 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1.210.1.3的规

15、定外,还应 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 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 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5.21.2.8电除尘器检修前,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进 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本标准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的规定外,还 应遵守以下事项: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5.21.2.9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5.21.2.10加压机或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 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5.21.2.11在检修向煤气中喷水的管道及设备时,应防止水放空后煤气倒流。 5.22 煤气事故处理5.22.1 煤气事故的处理规则5.22.1.1 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和大量泄漏煤气等事故,应立即报告 调度室和煤气防护站。如发生煤气着火事故应立即挂火警电话,发生煤气中毒事 故应立即通知附近卫生所。发生事故后应迅速查明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防 止事故扩大。5.22.1.2 抢救事故的所有人员都应服从统一领导和指挥,指挥人应是企业 领导人(厂长、车间主任或值班负责人)。5.22.1.3 事故现场应划出危险区域,布置岗哨,阻止非抢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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