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的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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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源期刊网 http:/股权代持的风险与防范作者:董月月刘鑫淼高慧云来源:家族企业2018年第08期2015年8月12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大火灾爆 炸事故。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注册成立,两大股东分别为李亮(持股55%)、舒铮 (持股45%),专案组在调查追责过程中,两名大股东李亮和舒铮都表明自己是代替他人持 股,背后的隐名股东分别是于学伟和董社轩。据调查,于学伟是中化天津物流体系的重要人 物,董社轩系原天津港公安局局长董培军之子,二人不便自己显名,于是分别让李亮和舒铮代 持股权。李亮在公开庭审中辩驳称,他只是替于学伟代持股份,只是一个名义股东,自

2、己没在 公司领过薪酬。对此,检察院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李亮作为瑞海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瑞海 公司工商登记的材料上存在多次签字行为,对瑞海公司违法经营的行为不制止,具有犯罪的间 接故意,已经触犯了非法储存危險物质罪和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最终,李亮 被法院追责判刑。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股权代持可能会引发严重的刑事责任,通常情况 下,股权代持更多的是引发大量的民事纠纷,需要对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三种股权代持情况般而言,目前股权代持存在三种情况:、规避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某些特殊主体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53条中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 职务。这是为了保证公务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3条中也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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