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计中存在的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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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设计常见问题问题1:消防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时无防火保护措施。相关条文:建规11.1.6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高规9.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2、: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问题2:消防用电回路与排污泵或其他一般动力混合。且对“明显标志”无说明。相关条文:建规11.1.4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高规9.1

3、.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高规、建规: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指从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电所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2.1)消防设备不能与非消防设备混合配电;2.2)一般排污泵不能作为消防设备,但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正常使用的排污泵除外,如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井底、给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房等的排污泵;2.3)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标志,设计图纸中应注明要求;2.4)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消防电梯与其他消防设备应采用不同组的消防电源供电;(民

4、规13.9.10条):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致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2.5)1218层普通住宅,共用前室时,消防电梯与普通客梯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双电源切换箱应设在消防电梯机房;民规13.9.11条: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做客梯且两类电梯公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2.6)双电源切换箱前的两个电源不允许进入同一个中间级配电箱内,再将由该配电箱配出的各个支路引入下级双电源切换箱内进行切换。问题3:未按规范标注应急照明、

5、疏散指示灯的连续供电时间。相关条文:建规11.1.3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1)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应急、疏散指示灯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多层建筑)3.2)应注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灯具的有关规定;3.3)高规9.2.6条,高层建筑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3.4)高规6.1.13.8条,避难层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照度不应低于1.00lx。问题4: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

6、。相关条文:建规11.3.1条: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厂房、丙类仓库以及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其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应设消防应急照明。(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

7、应设置应急照明。住宅建筑规范9.7.3条: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问题5: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封堵。问题6:火灾时坚持工作的各设备房间未按100照度设计。相关条文:建规11.3.2条: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高规9.2.2条。 疏散

8、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 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6.1)火灾时坚持工作的各种房间的照度不能小于标准值(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表6.1.7);6.2)持续工作的时间应与建筑物的火灾延续时间一致,见民规13.9.13条。(以前讲过)问题7: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位置、高度、间距不符合要求。相关条文:建规11.3.4条: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

9、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7.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7.2)设计图纸中应按规范要求设置;7.3)疏散走道未确定时,在图纸中注明设置要求; 7.4)走道疏散指示标志设置高度不大于1米,转角区和袋型走道的设置间距应满足要求,设计图纸中,在平面布置时应按要求执行,表示不

10、清楚时可增加说明.问题8:规范要求的场所未在地面上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相关条文:建规11.3.5条: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问题9: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条文:建规11.4.1条: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

11、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m2 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 的卷烟库房;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4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 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5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6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

12、建筑;7 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8 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 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9 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10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11 净高大于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容易漏设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9.1)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9.2)

13、库房中储存相关原料的织物类物品,如布料、成衣,包括可能储存类似物品的普通物流仓库等;9.3)制衣、制鞋、玩具类相同性质的厂房; 9.4)老年人建筑; 9.5)满足面积规定的幼儿园、公共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等。问题10: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房间未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相关条文:建规11.4.2条: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员工集体宿舍中的食堂厨房、商业或公共建筑中的餐厅厨房等可能使用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问题11:配电导线截面不符合要求。相关条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2.2.2条:选择导体截面,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线路电压损失应满足

14、用电设备正常工作及起动时端电压的要求;二、按敷设方式确定的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计算电流;三、导体应满足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四、导体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固定敷设的导线最小芯线截面应符合表222的规定。配电导线应进行下列验算:11.1)导体载流量不应小于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注意多根导体共管槽敷设时的折减系数以及环境温度和土壤热阻系数不同时的校正系数(民规7.4.37.4.4条)11.2)满足动、热稳定要求(主要是在变配电房近距离无保护配线)。11.3)最小截面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 问题12:消防设备配电系统设置过载保护切断电路。相关条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3.5条

15、: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 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12.1)不应通过过载保护装置切断消防设备供电;12.2)主电路中的热继电器只报警,不切断电源;12.3)主断路器只单设电磁脱扣器,不设热脱扣器;(注:不能采用微型断路器) 问题13:未按规范设置总等电位联接。相关条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4.4.4条: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一、PE、PEN干线;二、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三、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金属管道;四、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问题14:配电装置柜(屏)后通道的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相关条文: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4.2.6条: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问题15:设计中忽视防雷等电位要求。相关条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3.3.10条:高度趔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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