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房屋拆迁许可决定的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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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公益性房屋拆迁答应决定的性质分析论文关键词:公益性房屋拆迁答应决定公益征收论文摘要:公益性房屋拆迁在理论过程中,明确拆迁答应决定的性质是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展司法救济的前提,拆迁答应决定非行政答应和行政征收行为,而是公益征收行为,本文对此加以分析。房屋拆迁按照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分为公益性的拆迁和商业性的拆迁,本文主要讨论公益性的房屋拆迁。公益性房屋拆迁是由一系列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组成的过程,理论中关于拆迁答应决定的案例最多,包括因拆迁答应行为引起的争议和因拆迁公告引起的争议,因为被拆迁人最先接触的就是公告或者拆迁答应证,关于房屋拆迁答应决定的司法审查就成了重要的关键问题

2、,即拆迁答应决定的合法性是关键,明确拆迁答应的性质问题是给予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的前提条件。一、公益性房屋拆迁中的拆迁答应决定行为根据在现有立法体系中,涉及房屋拆迁的标准性文件很多,但最高位阶的立法还只是2001年6月6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该条例为根据可以把我国房屋拆迁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房屋拆迁的决定阶段,二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商、裁决阶段,三是房屋拆迁的施行阶段。房屋拆迁的第一个阶段由申请和答应构成,需要施行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的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作出拆迁答应的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拆迁答应的决定后向申请拆迁

3、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答应证,同时对外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在这一阶段有两个根本的行政行为:一个是拆迁答应,一个是拆迁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在拆迁人获得房屋拆迁答应证,以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正式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后,房屋拆迁进入第二个阶段,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商、裁决和第三个阶段,即房屋拆迁的施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七条规定了拆迁人应该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答应证,提交相关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收到房屋拆迁答应的申请及其相关文件后,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拆迁条件的,作出房屋拆迁答应的决定,并向拆迁人发放房屋拆迁答应证,同时向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发布房屋

4、拆迁公告。这样就出现了两个行政行为:一个是以拆迁人为相对人的房屋拆迁答应,一个是以被拆迁人为相对人的房屋拆迁公告。这两个行政行为实际上是一个复合的行政行为,且又都是可诉的详细行政行为,虽然它们各自独立,但后一个行政行为从法律上看是前一个行政行为的结果,前一个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必然影响到后一个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理论中关于拆迁答应决定的案例最多,包括因拆迁答应行为引起的争议和因拆迁公告引起的争议。因为被拆迁人最先接触的就是公告或者拆迁答应证,关于房屋拆迁答应决定的司法审查就成了重要的关键问题,即拆迁答应决定的合法性是关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拆迁答应的性质问题,只有明确了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给予

5、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二、公益性房屋拆迁中的拆迁答应决定行为的性质分析从外表上看,拆迁答应是一种相对人提供申请需要的资料,行政机关予以审查,作出不予答应或者予以答应发给拆迁答应证的行政行为。我国目前的立法是将拆迁决定定性为行政答应行为,学界也有认为其是行政征收的理论观点。那么拆迁答应是否是行政答应?是否是行政征收?(一)拆迁决定非行政答应和行政征收行为1.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失灵现象是政府管制行为存在的理由,行政答应是一种政府管制行为,以对公民权的一种普遍的法律制止为前提,具有解除法律限制的效力。公民拿到行政答应证即是法律的个案解禁,可以获得从事该活动的某种权利或者资格。拆迁的客体是被拆迁

6、人的房屋财产权,是公民的最根本人权之一,法律没有理由和根据对其设定制止,不管拆迁人是建立单位还是行政相关部门,法律没有给予其违犯被拆迁人的真实意思强迫拆迁他们的房屋的权利。因此房屋拆迁不是政府管制的范围,即非行政答应行为。可见,在我国行政答应法中将拆迁决定行为定性为行政答应是错误的。2.拆迁决定亦非行政征收。有学者认为拆迁答应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认为城市房屋拆迁本质就是一种国家代表社会要求公民履行其财产权义务的行政征收行为。作为一种国家根据行政权利剥夺公民产权的强迫性行为,房屋拆迁是否是行政征收呢?“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迫地

7、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强迫性、无偿性和法定性,其主要适用于税费的征收。政府进展拆迁时,依法应当给予拆迁户合理的补偿,并不是无偿的,可见其并不是一种行政征收行为。(二)房屋拆迁答应定性我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答应是一种公益征收行为(或者公用征收行为)。所谓公益征收,就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迫方式获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种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特点:(1)公益征收通常是不固定的,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条件下进展;(2)一般是有偿的,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进展;(3)由于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程序比拟严格;(4)与

8、行政征收不同的是,不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是公益需要相对人作出的牺牲。而行政征收那么是无偿固定持续的行为。可见,公益征收和行政征收是有严格区别的。拆迁答应决定符合公益征收的行为特征,本质是公益征收行为的一种。需要说明的是拆迁公告。拆迁公告不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如前所述,是拆迁答应证颁发之后的必须施行的结果行为,实际上与拆迁决定书发放行为是拆迁答应决定的两种外在表现形式。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单独对拆迁公告行为进展进一步分析研究。对拆迁公告理论讨论得更多的是其可诉性问题。目前理论中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时分两种情况,一种认为公告是抽象行政行为,对象不特定;或认为只是一种对拆迁事

9、宜的告知行为,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有强迫力。综合二者,公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另一种就是认为是详细行政行为,予以受理。那么公告行为是何种行政行为?赞同后者,首先拆迁公告是详细行政行为。拆迁公告是指拆迁管理部门对涉及拆迁事项,如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向被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予以告知的行为。有以下特征:(1)公告施行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职权行为;(2)公告对象是被拆迁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通常限定在特定的某一城区内,数量通常很多,但是数量多并不能认为不特定,被拆迁人是可以统计的、固定的、特定的多数,这一点也决定了拆迁公告是一种详细行政行为;(3)公告行为对被

10、拆迁人,以及利害关系的财产权益产生实际的影响,房屋通常是公民辛苦大半辈子的目的,是他们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公告内容对其产生直接的决定作用。可见拆迁公告是详细行政行为,非抽象行政行为。需要分析的一种观点:公告只是一种对拆迁事宜的告知行为,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强迫力。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告内容有拆迁人、拆迁范围、期限等,似乎只是告知行为而已,但是这里有一个“等的规定,理论中就有公告中也规定逾期不拆迁的责任、强迫措施等内容,导致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直接影响。如2022年3月18日,某中学经被告某县建立局批准,获得了?房屋拆迁答应证?,被告按照?国务院城

11、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于3月21日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该公告写明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同时还写明:望各被拆迁户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逾期不拆迁的,将按有关规定强迫拆迁。一些地方立法根据国务院的条例,直接规定了拆迁公告内容包括被拆迁人期限内不如期自行搬迁。就强迫依法搬迁。如南京的一个拆迁案例中,南京玄武区人民政府根据宁政发200023号文向玄武区拆迁范围的居民发出?公告?,告知被拆迁居民:因南京地铁南北线一期工程建立的需要,经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411号文,市房管局宁拆许字2000087号拆迁答应证批准,玄武区拆迁范围内的居民近日拆迁,拆迁期限为2

12、000年11月1日至2000年11月30日。要求拆迁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均应以国家建立为重顾全大局,在规定期限内尽快搬迁,将空房交拆迁单位撤除,逾期不搬者,将依法予以撤除。第十四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本通知十三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回绝拆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迫拆迁。这种情形是地方标准性文件中直接规定了公告含有不如期搬迁就强迫拆迁的内容,明显可见,拆迁公告不仅是单纯的告知行为,还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强迫力。因此我认为拆迁公告应定性为是一种告知行为,是征收决定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13、。综上所述,城市房屋拆迁答应应定为公益征收行为。注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获得房屋拆迁答应证后,方可施行拆迁。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答应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立工程批准文件;(二)建立用地规划答应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顾大松,史笔.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法律属性简论.2022年江苏省行政法学会年会论文.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一版:217.王克稳.经济行政法根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4:15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答应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答应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卢晴,马超,周伟.房屋拆迁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江苏法制报,2022.11.27.黄彦杰.张广仁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限期搬出?通告?案,大松行政网,2022-10-17.参考文献:1王克稳.经济行政法根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4.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第1版.3王克稳.论房屋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中国法学,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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