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四

上传人:cn****1 文档编号:505479669 上传时间:2023-02-1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4.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四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四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四》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四(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四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真正查明事故原因,才能明确责任、吸取教训,进而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是: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 事故调查工作通过事故调查组完成,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职责和权利作了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事故的具体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也就是“事故原因不查 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促进安全

2、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1.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对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作了规定:一是必须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 长;二是参加事故调查的成员与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同时,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明确了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是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是查明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包括事故单位的责任以及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 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三是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四是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五是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独立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一是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

3、位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 查组的正常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客观、公正。 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国务院第34号令、第75号令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作了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296号令)对煤矿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有: 轻伤、重伤事故发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死亡事故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由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成

4、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由省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大伤亡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

5、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负责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实际情况写出事故报告后,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批复结案。其中防范措施建议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 具体落实,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将具体落实情况向事故批复结案机关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一般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事故调查处理之后,应该对有关调查结果进行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做好: 1.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公布; 2.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公布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小学教育 > 幼儿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