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协定(安排)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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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税收协定(支配)常见问题1、问:什么是税收协定待遇?税收协定待遇是指依据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依据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2、问:我国已签订的协定概况?详细可在哪里查看该协定状况?答:截至2014年12月底,我国已对外签署99个税收协定,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殊行政区签署了税收支配。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开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税收协定和国内法的效力哪个更强?答: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双边税收协定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样时,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以下原

2、则: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即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按税收协定执行;二是孰优的原则,即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4、“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答: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运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实惠待遇。(1)营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供应劳务时,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2)股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

3、可适用实惠税率,如0、5%、7%、8%等。(3)利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实惠税率,如0、5%、7%、7.5%等。(4)特许权运用费。“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运用费(含设备租赁),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实惠税率,如5%、6%、7%等。(5)财产收益。“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7、问:“走出去”企业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答:“走出去”企业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首先要看其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地区)是否与中国签署并执行有税收协定(支配

4、),其次在有生效的税收协定(支配)的状况下,“走出去”企业应向对方国家(地区)供应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支配)规定的相关待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向“走出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8、问:“走出去”企业如何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所辖企业和个人开具,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写并向详细负责开具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同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赐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9、问:申请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详细需供应哪些资料?答:须要递交的资料清单如下:(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的状况,并附完税凭证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

6、面形式说明理由;(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10、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否有避开流转税双重征税?答:没有。目前国际上签订的避开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只适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也没有避开流转税双重征税的内容。11、问:我国居民在与我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如遇在说明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遇不公正待遇时,怎么办?答: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开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与外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该方法规定,中国居民凡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殊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状况下须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4)违反税收协定非卑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卑视的;(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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