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协议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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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甲方:乙方: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_分布式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 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 双方共同恪守。第 1 节 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 如下:1、屋顶光伏电站:是指甲方提供适合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的足够项目容量的屋 顶,由乙方投资建设安装的太阳能发电装置。2、专项节能服务: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乙方投资

2、在甲方建筑物 的屋顶上建设安装光伏电站,并负责该电站的运行、维护,电站所发电力在甲方用 户侧并网归甲方使用,甲方保证优先使用本项目发出的电能,以减少甲方向电网购 买电量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由甲方向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节能服务费用。3、节能效益:是指屋顶光伏电站所发电量,按照当时当地官方电网峰、平、谷 电价格确定的价值。第 2 节 项目期限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光伏发电站发电首日起 20 年。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 自动续期 5 年。2.2 本项目所涉屋顶光伏电站的建设期为自项目批准之日起二年。2.3 本项目的节能服务费用结算期的起算日为项目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首日 ,节 能服务费结算期为自前

3、述日期起至合同期满。第 3 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 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3.2 甲乙双方应当在项目电站建成、用户侧并网工程完成后按照电力接入的规 定进行试运行,对项目电站发电首日进行检验,并共同书面确认项目电站发电首日。第 4 节 节能服务费用4.1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节能服务结算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4.2 节能效益按照项目屋顶光伏发电站的发电量,并按照当地官方电网峰、平、 谷期间的实际电价,屋顶光伏发电站的峰、平、谷期间的分时发电量分别乘以峰、 平、谷电价即为项目节能效益。项目节能效益由甲、乙双

4、方按照 1:9 的比例分享, 乙方可享受的节能效益部分即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服务费用,甲方可享受的 节能效益部分作为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屋顶租赁费和所享受的节能效益。4.3 为准确计量屋顶光伏电站的发电量,双方确认在光伏电站安装时,在甲方 的用户侧安装计量分时发电量的计量装置,以该计量装置计量的分时发电量确定光 伏电站的分时发电量。4.4 节能服务费用按月结算,乙方于每月最后一日 16 时确定当月光伏电站的 分时发电量,次月7日前向甲方开具节能服务费发票,甲方于收到发票的当月20 日 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发票载明的节能服务费。4.5 任何一方对于分时发电量计量装置的性能存在疑问,可由双方共同委托

5、鉴 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鉴定,以确认计量装置计量的准确性,如果计量装置合格则 鉴定费用由提出疑问的一方负担。如计量装置偏离允许的误差值,则双方同意按照 偏离值计算修正实际发电量,按修正后的数据确定实际发电量。4.6 在乙方取得供电营业资格以前,乙方就节能服务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者 服务业增值税发票。由于甲方向电网购电时获得的是电力增值税发票,可以依法作 为进项抵扣。乙方承诺,如乙方就节能服务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是服务 业增值税发票,则比较相同金额的电力增值税发票减少的进项抵扣额,由乙方补偿 甲方。补偿的方式为:计算确定减少的进项抵扣额后,乙方在计算当月发电费用时 扣减相应的金额。4.7

6、 屋顶光伏电站开工建设后,乙方即申请供电营业资格,乙方在获得供电营 业资格,可向甲方开具电力增值税发票后,则前述进项抵扣额的补偿条款不再适用。4.8 甲方将节能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账户。4.9 甲方优先使用乙方电站所发电量,甲方未使用的盈余电量,乙方有权向甲 方临近业主或向当地电网公司出售盈余电量。第 5 节 甲方的义务5.1 甲方提供满足本项目所需的屋顶,并甲方保证优先使用本项目发出的电能。5.2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 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 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

7、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 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 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5.3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 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5.4 就本合同项目而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向乙方提供所使用屋顶 的建筑物的权属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设计图纸,并提供原 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承载复核意见等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并与乙方签署屋 顶租赁合同。5.5 甲方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 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5.6 甲方应提供其他

8、必要的资料和协助。5.7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 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发电首日的确认文件。5.8 甲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并提供便利条件。5.9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进行项 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 者乙方委托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要求。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

9、时向乙方付款。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 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第三方。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 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5.15 甲方与乙方应当相互协助,努力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第 6 节 乙方的义务6.1 乙方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 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委托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 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6.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所提

10、供的屋顶的技术资料,合理设计、建设、安装、运 行、维护光伏发电站。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 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 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 备更换。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的 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6.8 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应由甲方获得的补助、奖 励或其他可

11、适用的优惠政策。6.9 甲乙双方应相互协助,努力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6.10 乙方建设光能电站及该电站运行过程中应保障其安全性,该电站在建设及 运行过程中若发生事故,由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均由乙方独自承担。第 7 节 项目的更改7.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机构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 而导致原有项目实施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实 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7.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

12、益对项目进行 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 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告知甲方,所有 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若私自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 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 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设施等恢复原状的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第 8 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8.1 除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后另行书面约定外,本项目所有权属于乙方。8.2 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 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13、。甲方不得以乙方项目财产设定任何性质的担保、抵押, 不得将项目财产用于偿债或作其他处分,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 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必须立即向文件发出方声明该财产非甲方财 产并立即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本合同期满之后或者提前解除,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有偿转 让给甲方,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乙方可将属于自身所有的财产拆除,甲方应予协 助。8.3 属乙方所有的项目财产,乙方有权转让。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甲方有优先 购买权,乙方转让项目财产时,应书面通知甲方项目财产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 并征询甲方是否购买,在乙方

14、向甲方发出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甲方未作出 是否购买项目财产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同意,乙方向任何第 三人转让项目财产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该受让项目财产的第三人承 继。8.4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转让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 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 /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 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 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8.5 在建设或运营期间,如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屋顶所处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 等不属于甲方自行变更的,不构成甲方违

15、约,由此导致甲方厂房需拆迁的,乙方有 权参与其拆迁补偿谈判,就乙方在其谈判中所争取到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包括并不 限于对于项目电站获得的补偿)。拆迁时,乙方应自行拆走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并 可依照本合同约定模式在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费用由乙方承 担。8.6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违约行为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第 9 节 违约责任9.1 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节能服务费,则对逾期付款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 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9.2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补偿 手段。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 部

16、分的损失要求赔偿。第 10 节 不可抗力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 原因,包括但不限于:(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 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 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或(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 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 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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