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传人:re****.1 文档编号:505452163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北京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固定工转制时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双方协商不一致签成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进一步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根据以上精神,对企业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按下述办法理:一、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

2、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

3、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续。三、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四、在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职工应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四川省劳动厅: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川劳仲号)收悉。现答复如下:同意你厅第一种意见,即: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