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考试要点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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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省教育、民政、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全省统一复习大纲宪法一、国家基本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三、国家机构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

2、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确定了行政许可法定的基本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 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二是行政许可 的设定范围法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以法定的形式设定。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只能由法 定的主体设定;二是即便是法定的主体,也不能随便设定,而只能以法定的形式设定。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就是要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获得行政许可,降低行政许可的成本。主

4、要要求是:一是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岀行政许可申请的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 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 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防止多头受理,多头对外。四是依法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岀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其目的

5、是尽量减少“多头审批”。五是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将几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众申请行政许可的重要措施。4、救济原则5、 信赖保护原则:所谓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 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依法确需改变或撤销,由此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致使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行政许可法第八条首次在我国立法中规定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

6、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 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补偿。”6、监督原则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一) 行政许可设定事项行政许可的法定分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二) 行政许可设定主体及其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三、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一)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二)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申请与受理程序:行政许可法第 29

7、- 33条(1) 申请的方式(2) 行政机关在申请人申请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3) 申请的处理2、审查与决定程序(1 )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方式(2 )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 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 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 决定程序:行政许可法第 37- 41条3、期限(1) 一般期限: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的,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为20日。关于行政机关作出

8、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2 )多个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的期限(3 )需下级机关审查后报批的期限(4) 颁发、送达许可证的期限(5) 期限的扣除(6) 法律、法规关于期限的特殊规定4、听证程序(1) 听证的范围(2)听证程序规则(3)听证会笔录的效力5、变更与延续程序默示许可制度6、特别程序(1)特别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关系(2 )国务院实施许可的程序(3 )特许程序(4 )认可程序(5 )核准程序(6 )登记程序7、 行政许可收费:行政许可

9、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1、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方式(1)书面审查方式(2 )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3 )定期检查(4)自检(5)对获得特许权的被许可人的监督(6)异地协助告知(7)举报3、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1 )撤销适用的情形(2)撤销权的启动机制(3) 行使撤销权的赔偿和补偿: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 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

10、法权益造成了损失 ,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 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岀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

11、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 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4 )注销适用的情形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内涵1、主体:有行

12、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2、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区别(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4、处罚救济原则5、处罚不相替代原则二、行政处罚的种类(一)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警告(二)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行为罚(资格罚、能力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四)人身罚(自由罚)行政拘留三、行政处罚的设定主体及其权限法律、行政

13、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岀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岀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岀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岀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 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

14、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的范围内作岀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 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岀具体规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 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

15、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具有法定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经特别决定而获得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3、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4、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二)行政处罚的管辖1、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2、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权限划分(三)行政处罚的适用1、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1)处罚与责令改正相结合原则(2)事不得再罚款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 上同类的处罚。(3)罚刑合并原则2、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责任能力3、行政处罚的情节(1)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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