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上传人:M****1 文档编号:505446731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岛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青岛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青岛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青岛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青岛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青岛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岛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规范(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青岛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规范为保证口腔临床安全和医疗质量,规范我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诊疗器械的灭菌、消毒工作,现制定青岛市各级各类口腔医疗机构预防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本规范严格遵守国家卫生部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要求全市开展口腔专业诊疗科目服务的医疗机构严格遵照执行,以确保口腔临床安全和医疗质量。一、组织管理与规章制度 1、从事口腔诊疗服务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合法资格;从事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掌握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及个人防护等预防医院感染与控制的有关知识,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严

2、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 2、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明确岗位职责;依据本规范每月自查一次并做详细记录。 3、执行下列相关规章制度: 消毒隔离制度 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灭菌和保养制度 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监测制度 口腔诊疗无菌操作制度 口腔诊疗环境卫生清洁制度 医务人员职业防护制度 医务人员手部卫生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制度。二、对口腔医疗机构的环境要求 口腔诊疗区域应避免使用地毯、织物类装饰品,应光滑无孔。易清洁的地面和装饰为最佳选择。 1、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分区明确。其中应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病人候诊区、口腔诊疗区和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口腔诊疗器械清洗消毒区又分为污染区、清洁区、

3、无菌区,应布局合理,各区域间应有实性隔断,传递窗双门。 2、为预防空气飞沫传播疾病,并保护病人的隐私,应实行一人一诊室,或治疗椅之间加装隔断,隔断高度不低于1.2m(一般为1.40m)。 3、每一治疗单元中(诊室)应设非手触式洗手装置。应该使用洗手液洗手;双手无可见污染时可应用手消毒剂擦手;若用肥皂洗手,肥皂应保持干燥。干手方式可采用一次性纸巾、消毒小毛巾(一用一消毒)或干手机。 4、每一治疗单元总面积不小于8m2。三、对灭菌、消毒设备的基本要求 1、必备压力蒸汽灭菌器。2、应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手机、洁牙机头、根管治疗器械等(每台牙椅应配备4套器械)。 3、应配置超声清洁机。四、诊疗环境的卫

4、生与消毒常规 保持口腔诊疗环境内的整洁,空气清新,每日对口腔诊疗、清洗、消毒区域进行清洁和/或消毒。 通风:每日上午开诊前、下午下班后各通风1小时。 空气消毒: 方法一、紫外线消毒:每日接诊前开启紫外线灯消毒半小时,下班后半小时至1小时。 注:紫外线消毒监测项目包括日常监测、紫外灯管照射强度监测和空气微生物监测。日常监测内容包括灯管应用时间登记、累计照射时间登记和使用人签名。采用紫外线消毒要注意环境评估及使用注意事项: 室内保持清洁干燥,温度低于20C或高于40C,相对湿度大于60%时,应适当延长照射时间。 紫外线灯管距地面2米,用于物体表面消毒时,灯管距物体表面不超过1米。 消毒时间从灯亮5

5、分钟后开始计时。 紫外线灯累计使用时间应根据产品说明书而定,使用中的灯管照射强度不低于70W/cm2,新灯强度不低于90W/cm2。紫外线灯照射强度至少每半年监测一次。 消毒完毕,打开窗通风换气,方可入室。不得使紫外线光源照射到人,以免引起损伤。 紫外线灯管每两周用95%酒精棉球擦拭1次,如有灰尘、油污时,应随时擦拭。 方法二:空气消毒机消毒。目前应大力提倡此种方法。 地面消毒: 拖把应有明显标记,严格分区使用。 当地面无明显污染时,采用湿式清扫,用清水或含清洁剂水拖地每天2次。 当诊室地面被血液、分泌物污染时,先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适量倒在污染地面30分钟后,再用拖把拖干净。拖把放

6、入5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分钟后,清洗干净,晾干备用。 物体表面消毒: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最好采用覆盖方法,每患者更换,或者每患者清洁、消毒,遇污染应及时清洁、消毒,每日诊疗工作结束后应作终末消毒。五、口腔诊疗器械的消毒灭菌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口腔诊疗器械的危险程度及材质特点,选择适宜的消毒或者灭菌方法。、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黏膜或者进入人体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高低速)、各种车针、各种充填器、挖匙、根管治疗器械、三用枪喷头、根管长度测量仪挂钩、尺子、光固化机导光棒、取冠器、拔牙器

7、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敷料、正畸用器械、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口腔检查器械、印模托盘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 清除污染:使用过的口腔诊疗器械应及时清除污染器械上明显的污物,避免干燥。耐湿、耐热的器械与物品采用机械清洗方法;精密、复杂的器械采用手工清洗。应当使用加酶洗液清洗,再用流动水冲洗干净。刷洗时应当注意有关节、缝隙、齿槽的器械,应尽量张开,彻底刷洗。对结构复杂、缝隙多的器械,应当采用多酶超声振荡清洗。清洗后的器械应当擦干或者采用机械设备烘干(干燥机干燥最好)。 (2) 器械维护与保养:口腔诊疗器械清洗后应当进行维护和保养,对牙科手机和特殊的口腔器械注入适

8、量专用润滑剂(水溶性油最好),并检查器械的使用性能。 (3) 灭菌: 根据采用的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灭菌日期、有效期、操作人员。包内应放化学指示卡,包外放化学指示胶带。采用快速卡式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器械,可不封袋包装,裸露灭菌后存放于无菌容器中备用,一经打开使用,有效期不得超过4小时。无论采用哪种压力蒸汽灭菌器,每锅应当放化学指示卡,并将灭菌合格的指示卡登记保存,以备追溯。 (4) 储存 灭菌后器械存放在无菌器械柜内,防潮防霉 。 3、接触病人完整黏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使用前必须达到高水平消毒。 4、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

9、必须消毒。5、口腔科手机和耐湿热、需要灭菌的口腔诊疗器械,首选压力蒸汽灭菌的方法进行灭菌;对不耐湿热的器械采用低温灭菌,如环氧乙烷、等离子体等;能够充分暴露在消毒液中的器械可以选用化学方法进行浸泡消毒(2%戊二醛10-20分钟)或者灭菌(2%戊二醛10小时以上)。在器械使用前,应当用无菌水将残留的消毒液冲洗干净。 6、治疗开始前和结束后及时踩脚闸冲洗管腔30秒,排除多余的润滑油及减少回吸污染;有条件可配备管腔防回吸装置或使用防回吸牙科手机。六、医务人员的防护: 1、医务人员进行口腔诊疗操作时,应当戴口罩、帽子和手套,可能出现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时,应当戴护目镜或面罩。每次操作前及操作后应当严格洗

10、手或者手消毒。医务人员戴手套操作前,应当把椅位及灯光等调整好,戴手套操作时,按无菌操作要求执行,不能用戴手套的手整理头发、揉眼睛、搔抓皮肤、调整口罩及眼镜、写病历等。每治疗一个病人应当更换一付手套并洗手或者手消毒。 2、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清洗、消毒或者灭菌操作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配备相关防护用品,如防水衣、防刺破胶皮手套、眼罩或面罩、水鞋等。七、医疗废物的处理:口腔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医疗废物分类明确应有明显的标识,严格按规定分类、包装、交接、转运、储存。 2、医疗废物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并设立医疗垃圾固定

11、存放点,严禁与生活垃圾混存。 3、锐利器械属于损伤性废物,用后必须置于密闭的防刺盒内(如针头、探针、镊子、口镜、废弃的根管扩大针、车针、刀片等)。 4、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包装物,达3/4满时,应当使用正确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6、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时,应称重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资料至少保存3年。八、污水处理 有污水处理设备,定期投放含氯制剂并有辖区内疾病控制中心的监测合格报告(至少半年一次)和自监完整的资料(余氯监测2次/日;大肠杆菌监测1次/月;志贺氏菌、沙

12、门氏菌1次/半年)。九、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 1、医疗机构应当对口腔诊疗器械消毒与灭菌的效果进行监测,确保消毒、灭菌合格。所进行的监测应当有记录,监测人员签名。 灭菌效果监测采用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工艺监测包括灭菌物品、洗涤、包装质量合格;灭菌物品放置灭菌器的方法合格;灭菌器的仪表运行正常;灭菌器的运行程序正常。 2、灭菌设备和维修后的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进行生物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设备灭菌操作程序、灭菌物品包装形式和灭菌物品重量发生改变时,应当进行灭菌效果确认性生物监测。 压力蒸汽灭菌工艺监测(压力、温度、时间)要求每锅监测;化学监测要求每包监测;灭菌设备常规使用情况下,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生物监测。 3、用包装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环氧乙烷灭菌的,应当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和生物监测;采用裸露方式进行压力蒸汽灭菌的,应当对每次灭菌进行工艺监测、化学监测,按要求定期进行生物学监测 4、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应当定期进行浓度和微生物污染监测。 浓度检测:对于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当每日监测浓度,对较稳定的消毒剂如2%戊二醛应当每周监测浓度。 微生物污染监测:使用中的消毒剂每季度监测一次,使用中的灭菌剂每月监测一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营销创新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