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05438953 上传时间:2023-03-31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33.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管理1.与监督体制2.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岀资企业履行岀资人职责,享有岀资人权益。注意:(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2)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岀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发行岀资人职责的:其他的国家岀资企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岀资企业履行岀

2、资人职责。3.履行岀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财政部)代表岀资人享有岀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岀资人其他权利。管理制度国有岀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管理者的选择1. 国有独资企业: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注意:不设董事会。2. 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注意:只有一个股东,肯定不设股东会。注意:(1)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指定。(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至少包括1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3、事,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监事由国资委委派。(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履行岀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4)董事和监事不能任免所有的董事,监事,因为里面包括职工代表。3.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岀董事,监事人选,不能直接任免。注意:除国有独资公司外,选举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国资委只能向股东(大)会提岀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大)会选举确定。对管理者兼职的限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高经管理人员未经履行岀资人职责

4、的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董事长未经履行岀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兼任经理注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跟公司法里规定一样,所有的公司,都不得兼任。重大事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形式程序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对公司外部的)由董事会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公司内部的)由履行岀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生死存亡的)一般的由履行岀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重要的报请本级

5、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生死存亡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1. 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1一般的公司改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者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2.重要的公司改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经履行岀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1. 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

6、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 与关联方共同岀资设立企业。4. 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2选1,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岀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要回避)关联方是指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如拿设备投资,评估一下值多少钱),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

7、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企1.应当依法由履行岀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业2.关联方参与的应当依法回避,经批准方可平等竞买。国有资产转让管制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1. 应当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包括:(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2) 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 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 其他国有资本收入。2.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国家岀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

8、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下列规定的:1. 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这些公司的这些职位。2.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这些公司的这些职位。注意:(1) 重大损失:反省5年。特别重大损失或者经济犯罪:反省一辈子。(2) 只是不能在这些企业担任这些职位,如果自己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卖西瓜,自作董事长兼总经理,是可以的。(3) 终身不得录用的罪过仅限于“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黑五类)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

9、由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通过。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1.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和单方面转移等。(1)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并非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2) 经常项目外汇支岀,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岀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注意:现行的外汇管理条例取消了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2.资本项目中国的企业从美国的银行货款这就是资本项目。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货款等。(1)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意思

10、是说,从美国的银行贷款贷了100万元,保留还是结汇、卖给银行,需要经过批准。(2) 资本项目外汇支岀,凭有效单据以自有外汇支岀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3.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岀。法律责任1. 逃汇、套汇:(1)一般情况: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以逃汇、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1)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

11、的,属于“逃汇”行为。(2)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的,属于“套汇”行为。2.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岀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3. 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4. 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而非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1. 反垄断法

1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通过。2. 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反垄断法律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 掠夺性定价(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 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 独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 搭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 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

13、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1. 关键词:第1条是“不公平”,第2-6条是“没有正常理由”2. 销售鲜活商品,季节性降价,处理积压商品,转产或歇业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法执行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不是本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协议)横向不同的企业,相同的行业。1.固定价格(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维持或者改变价格)。2. 划分市场(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限定

14、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3. 联合抵制(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与特定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 不当技术联合(经营者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制定技术标准,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纵向不同的行业1. 固定转售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2. 限定转售最低价格(在同一产业链中上一环节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的销售价格。豁免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注意: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法律责任1.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