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成果的权利归属和风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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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成果归属1.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 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2.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 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 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 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 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 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

2、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 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 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将研究开发成果 转让给第三人。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按照合理的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的后续改进技 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 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而由后续改进方享有。(二)开发风险的负担在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而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的, 其风险负担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补充约定或按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当事 人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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