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调查与观测技术讲义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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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部分第一节 前言1、基本定义1.1 海洋监测 marine monitoring在设计好的时间和空间内,使用统一的、可比的采样和检测手段,获取海洋 环境质量要素和陆源性入海物质资料,以阐明其时空分布,变化规律及其与海洋 开发、利用和保护关系之全过程。1.2 基线调查 baseline investigation对某设定海区的环境质量基本要素状况的初始调查和为掌握其以后间隔较 长时间的趋势变化的重复调查。1.3 常规监测 ordinary monitoring在基线调查基础上,经优化选择若干代表性测站和项目,进行以求得空间分 布为主要目的,长期逐年相对固定时期的观测。1.4 定点监测 fix

2、ed-point monitoring在固定站点进行常年更短周期的观测。其中包括在岸(岛)边设一固定采样 点,或在固定站附近小范围海区布设若干采样点两种形式观测。1.5 应急监测 emergency monitoring在海上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泄放或赤潮等灾害紧急事件时,组织反应快速的现 场观测,或在其附近固定站临时增加的针对性观测。1.6 专项调查 specific survey为某一专门需要的调查。如:废弃物倾倒场,资源开发,海岸工程环境评价 等进行的调查。2、监测内容2.1 海洋环境质量监测要素: 海洋水文气象基本参数; 水中重要理化参数、营养盐类,有毒有害物质; 沉积物中有关物理参数和有

3、毒有害物质; 生物体中有关生物学参数生物残毒及生态; 大气理化参数; 放射性核素。2.2 项目选定原则除水文气象项目必测外,其他项目的选定原则是: 基线调查应是多介质且项目要尽量取全; 常规监测应选基线调查中得出的对监测海域环境质量敏感的项目; 定点监测为海水的 pH 、浑浊度、溶解氧,化学耗氧量、营养盐类;沉积 物的粒度、有机质、氧化还原电位;生物的体长、重量、年龄、性腺成熟度 等; 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酌情自定。3、测站布设原则3.1 测站布设的基本要求3.1.1 依据任务目的确定监测范围,以最少数量测站,所获取的数据能满足监测 目的需要。3.1.2 基线调查站位密,常规监测站位疏;近岸密,

4、远岸疏;工业人口多密,原 始海岸疏。3.1.3 尽可能沿用历史测站,适当利用海洋断面调查测站,照顾测站分布的均匀 性和与岸边固定站衔接。3.2 调查断面和站位布设原则: 全面覆盖、随机均匀、控制重点、照顾一般 应均匀分布和覆盖整个调查评价海域和区域。 调查断面方向大体上应与海岸垂直,在主要影响区或生态环境敏感区应 加大站位密度(设主断面)。3.3 各类水域测站布设原则3.3.1 海域:在海洋水团、水系锋面,重要渔场、养殖场,主要航线,重点风景 旅游区、自然保护区,废弃物倾倒区以及环境敏感区设立测站或增加测站密度。3.3.2 海湾:在河流入汇处,湾中部及湾海交汇处,同时参照湾内环境特征及受 地形

5、影响的局部环流状况在辐合区设立测站。3.3.3 河口:在河流左右侧地理端点联线以上,河口城镇主要排污口以下,并尽 量减少潮流影响处。如建有闸坝,应设在闸上游;河口处有支流入汇应设在入汇 处下游。3.3.4 岸滨及岛屿定点站:采样点应避开局地性沟渠和排污影响。海洋生物与生态调查应满足需要的原则设置断面和站位数,不一定拘泥于上 述的表格要求。但一般是不少于 3 条断面,每条断面不少于 3个站位。这些站位 包括浅海底栖生物调查。潮间带底栖生物调查一般要求在一个调查区域设置不少于 3 条断面,这些断 面必须能全面反映评价海域的潮间带底栖生物状况。每条断面皆应垂直于海岸, 一直延伸到潮下带,分别在高潮区

6、、中潮区和低潮区设立站位,考虑到底质结构 有泥滩、沙滩和岩石等不同,一般设 5-7个站。4、监测频率及周期4.1 基线调查初始一次,趋势调查每五年一次。4.2 常规监测频率4. 2.1 水质每年二至四次。按季度(四次);按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三次); 或按丰水期、枯水期(二次)。4.2.2 沉积物每年或每两年一次。4.2.3 生物每年一次(成熟期)或二次(初长期和成熟期)。4.2.4 气象除到站观测外,航渡时每日 02,08,14,20 时进行定时观测。4.3 定点监测4.3.1 按单点观测方式,每月大潮、常潮、小潮各二次,共六次,其中五次为单 次8 时采样;一次为每小时采样一次,连续采样

7、 25 h。4.3.2 按大面观测方式,每月不少于一次。4.3.3 海上发生海损、赤潮等事件时,有关联的定点站应酌情或按上级指令要求 增加观测次数。4.4 应急监测和专项调查根据监测和调查目的,由项目负责人按上级指定或自行设计。5、海洋监测的组织实施5.1 组织准备5.1.1 按年度计划任务书、上级指令或合同确定总体任务。5.1.2 选定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5.1.3 收集分析监测海区与监测任务有关的文献资料。5.1.4 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监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5.2 出海准备5.2.1 组织监测队伍,设立专业组,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列出值班顺序。5.2.2 选定监测用船,与航海

8、部门商定并申报航行计划,做好航行与监测业务的 协调。5.2.3 配制海上作业用的试剂,对样品盛器和玻璃器皿按规定要求进行洗涤。5.2.4 按计划监测项目列出装备、仪器,用具,查算和记录用表等数量和规格清 单,逐项进行筹集和检查。特别要注意检查消耗品和易损物品的备份是否充足。5.2.5 对装船仪器进行安装、固定、调试和校准。5.3 海上作业5.3.1 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负责同船长协调海上作业与船舶航行的关系。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航行应满足监测作业的需要。5. 3.2 按计划和海洋监测规范要求,获取样品和资料。5.3. 3船到站前20min,停止排污和冲洗甲板,关闭厕所通海管路,直至监测作业

9、 结束。值班专业组长应负责检查,发现排污或可疑排污,纠正后重新采取样品。5.3.4 严格禁止用手沾污采样品,防止样品瓶塞(盖)沾污。5.3.5 观测和样品登记标签一律用黑色铅笔填写。必须经第二人校核。各项原始 记录不准涂擦,有误时可在错误记录上划一横线,在其上方填写纠正的数字5.3.6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在海上现场检测的样品,同时做好非现场检测样品的 预处理。5.3.7 观测和现场检测项目的记录,须当班完成查标、订正、统计等全部整理程 序,并由下一班校核完毕。5.3.8 观测和采样结束后,必须及时仔细检查有无遗漏,然后通知船方启航。5.3. 9 将海上观测、采样、检测等作业有关事项以及监测中遇

10、到的特殊海洋现象 及处理情况,填入值班日志。监测结束后还应编写航次报告。5.3.10 遇有赤潮、排污、倾废和溢油等情况,应立即停车,按应急监测规定进行观测和采样。5.4 监测结束5.4.1 验收观测原始记录,采样记录和海上测定记录表。5.4.2 将各待测样品移入实验室,需在样品保存期限内完成检测。5.4.3 整理计算测定数据,编制报表,绘制成果图件,编写成果报告。5.4.4 监测资料和成果报告归档。5.4.5 监测成果报告鉴定或验收。6、海洋监测质量保证6.1 监测质量保证是指:从采样、预处理、前处理、测定到数据处理全过程的质 量控制。但不包括站位设置、频率选择等合理性代表性等宏观质量保证。6

11、.2 采样质量保证6.2.1 采样人员应专门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6.2.2 制定采样操作程序,防止采样沽污。防止样品沾污,必须做到:1. 严格防止般加自身以及采样设备的沾污影响;2. 按照不同项目,选用合适材料的采样器样品瓶,同时绞车、缆索,导向轮 亦需采取相应的防沾污措施;3. 尽量减少界面富集影响,深层采样建议用闭一开一闭方式采样器;4. 沉积物采样,被采样品尽量不受扰动。待测样品应冷冻贮存;5. 予处理的样品(过滤、萃取等)应在采样后在现场即时完成。然后再加入 稳定剂,并低温保存。受生物活动影响,随时间变化剧烈的项目(pH溶 解氧、化学耗氧量、营养盐类)应在现场测定。63

12、实验室质量保证6.3.1 对实验室应定期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承担检测任务。6.3.2 固定级实验室应具有 loo 级超净实验室;海区级应有 10 万级简易洁净实验 室;一般实验室应具备重金属水样前处理用超净工作台。6.3.3 选定检测方法,主要依据方法的精密度、准确度和检出限,适当考虑分析 成本,设备条件和检测时间长短及人员水平等因素。6.4 监测网络质量保证6.4.1 凡有两个及以上实验室参加的统一监测任务或网络,由任务管理单位或牵 头单位组织并负责质量监督和管理。6.4.2 监测前必须进行实验室间互校。经质量管理单位评判合格后,才得参加监 测任务。6.4.3 采用统一的标准参比物质,中

13、途若有更换应对先后使用的标准参比物质进 行对比检验。求得相互关系,必要时对数据进行订正。6.4.4 实验室间应尽量使用相同的检测方法和仪器。6.5 文件资料和成果归档,必须符合质量标准。7、海洋监测实施计划的编制7.1 目的按计 划 任 务,上级指定或合同设计监测范围,站位、项目、频率、层次 在上述基础上,各专业组进行采样及检测方法的技术设计。编制监测实施计划。7.2 计划编制应遵循下述原则 由任 务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 必须 符合任务书,上级指定(或合同)和 GB/T 17378.1 17378.7 的技术 要求; 充分利用前人文献和资料; 立足现有人员的技术状况和物质保证条件。7.3 计划

14、编制应包括下述内容 任 务及其依据; 站 位 图、表及参考水深; 时 间 安排,航线顺序和补给地点; 观 测和采样项目、层次、数量; 人 员组织及分工; 安 全 措施; 经 费预算,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列入; 出 海携带物品明细表。7.4 计划的报批7.4.1 监测计划须由任务执行单位呈文报任务下达单位批准。7.4.2 航行计划应经主管部门批准下达。7.5 计划的执行7.5.1 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若需变动时,要经主管部门批准。7.5.2 作业中有关航行安全,在制定计划时应予充分考虑。一般在执行任务中, 不得以航行安全为由而 任意弃站。遇恶劣天气未能作业的测站应尽可能补齐。7.5 .3 应

15、急监测计划不宜过细,项目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在现场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7. 5.4 常规监测中,发现重要海洋现象或海损事件,技术负责人有权决定跟踪探 索,但必须同时上报主管部门。8、海上监测一般规定81 规章制度为保 证 海 上监测工作的质量与安全。应建立相应的值班、交接班、岗位 责任、安全保密、仪器设备检查保养、资料校核保管等各项制度。8.2 时间标准-近海 调 查一律用北京标准时间,全年不变。每天校对时间一次,记时 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范围。-远洋 监 测 或国际联合监测,必要时也可采用世界标准时,但需在资料 载体上注明。记时误差不得超过设计允许范围。83 定位要求8.3.1 门在河口及有陆标的近岸海域,水、沉积物及生物监测的站点的定位误差 不得超过500 m;其他海域站点定位误差不得超过100 m。8.3.2 河口区断面位置,用地名、河(江)名及当地明显目标特征距离表示。8.3.3 潮间带生物生态监测,断面间距误差不得超过两断面距离的 1%;断面上各 测点间距不得超过断面长度 0.5。8. 3.4 专项监测调查,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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