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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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学第八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问题解析一、公民、人民、国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取得公民资格的条件只 有一个,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公民这个概念有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不同的 国家曾有过不同的含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公民的词义日趋一致,但由于各国的 国情不同,其使用情况也不尽相同。在西方,如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公民 和国民、人民是同义词,均指一国的全体成员,而且在宪法中常常是交错使用。在我国,国民和公民的概念只是不同时期的提法,含义一致。1949 年颁布 的中国人民政

2、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曾使用了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1953年 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我国在法律中首次使用了公民一词。从此,我国宪法和法 律在提到个人的法律地位时,就一直使用公民的概念,而未再使用国民的术语。在我国公民和人民则是两个概念,其区别为:其一,范畴不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划分人民的标 准是随着革命性质和革命内容的变化而变化的,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 具体标准。我国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 人民的范畴;在解放战争时期,凡是赞成打倒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 义“三大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现阶段,在社会主义新的 历史

3、时期,人民则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 事业的建设者,以及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公民是 个法律概念,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它是依据法律来确定的。在 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其二,范围不同。人民的范围小,仅指国家的主人,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 中处于主人翁地位。公民的范围大,指社会全体成员,即凡具有国籍的自然人, 不论在政治上属于敌人还是属于人民,都是公民。其三,后果不同。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 公民中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专政对象则不能享有公民全部权利,也不能履 行公民的某些

4、光荣义务。如我国兵役法第3 条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人,不得服兵役;第 16条规定,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正在服刑的,不得征集。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点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 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多方面的,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如果按照权利义务 的重要性及其法律表现形式,可将公民权利义务分为两大类:基本权利义务和其 他权利义务。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只能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中最基本

5、、最重要 的那部分作出原则规定,故称为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公民 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1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其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 规定。它们是每个公民的正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具有稳定性。宪法所固有的国 家根本法的地位,决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既不能随意终止,也不能另行产 生。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随意限制与剥夺;对于公民的 基本义务,也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不去履行。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 的基本地位,体现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基本关系。现代国家由于民主制度的建立, 作为国家成员的

6、个人不仅是国家管辖的客体,更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和国家统治的 主体,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也就是公民在国家中主体地位的体 现,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本手段和途径。因此,一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 权利和义务的深度和广度,直接体现了该国民主化的深度和广度。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根本性,是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 基础,各种普通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都是以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源 泉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具体化。但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 最终实现又依赖于普通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这是由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所决 定的。4公民基本权利制约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指国家作为宪法关

7、系的主体为 实现国家职能而具有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总称。国家权力具有强制性和 主权性的特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君主是国家权力的象征,一切权力归君主所有,而君 主的权力是神所授予的,君主是神的代表,因此君主至高无上,其权力不受限制, 人民则处于臣服于君主的无权地位。当人类社会发展到封建社会末期,随着商品 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人本主义出发,论述了人类的起源、人权的 内容和人权的普遍性,并以人权学说为基石,重新界定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 关系,认定公民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并高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来自人民,

8、人民建立国家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为人民谋求幸福。如果统治者违背这 一目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者推翻它。根据这一理论,资本主义国家制定宪法来 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规范国家机关的权力。从此,在近现代民主国家,国家权 力不再是一种专横的权力,而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国家权力因滥用而趋于专制,而其终极目 的在于保护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权力的侵害。制约国家权力就是要保证国家机关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方式,其方 式之一就是用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1) 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人民 行使

9、权力的方式和途径,因此,国家权力具有人民性和民主性的特点。国家机关 行使的权力本质上是人民的权力,是人民权力的受托者。(2) 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保护公民的权利。宪 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通过主动行使权力和为公民行使权利创造条件两种方式来 保护公民权利。(3)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行为如果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法律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时,国家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4)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范围以及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作了 规定,国家机关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越宪法规定的范围来行使 权力是违宪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三、人权的概念

10、与人权入宪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它包含生存权以 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一般称之为公民权。 人权作为公民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含义。我 国将人权看做是生存权、发展权、公民权、文化权等一系列权利的集合。在资本 主义国家,人权和公民权可以通称为人权。实际上,从国内法和政策的角度来看, 从广义的公民权利(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来看,近代 人权就是由各国国内法和政策体现和保障的公民权利。2004年 3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

11、要内容明确而清晰地表达出来。人权人宪, 标志着中国的人权事业步人了一个新的阶段。四、平等权的概念和内容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 利与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平等权利的内容包括: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它的实质是,按照法律规定,人们在社会上处于同等的地位,在政治、经济、文 化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所以,平等权是一种法律尺度,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同 等条件下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法律面前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并不 是事实上的平等。2男女平等。这是指公民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不受性别的影响,实 行一律

12、平等。它包括男女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劳动分配关系中的男女同工同酬、受教育方面的平等以及在社会地位、经济活动、 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平等。我国现行宪法第 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匡 l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男女同工同 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宪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男女平等权的实现。3民族平等。这是指各民族不分大小,先进后进,都应该完全平等。民族 平等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公民的民族平等权,即各民族的公民一律平等。民族平 等是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础和政治前提,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 系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我国现行宪

13、法给予了高度重视,在第 4 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 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 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五、政治权利和自由的概念和内容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国家管 理、表达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 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现行宪法第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 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

14、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除了依法行使各种权利参加国家管 理外,主要是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自己意愿的代表参加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管 理国家,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因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人 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最基本的手段和最重要的政治权利,它直接体现了人民在 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2 .政治自由现行宪法第 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项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意愿、参与社会活动和 政治活动的经常性的政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各

15、种形式,对国家和社会的各种问题发表意 见的自由。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应包含在言论自由内。 狭义的言论自由是指通过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 思想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流思想、传播信息的基本工具,它还是联结人民群众、 形成人民意志、提高国家管理水平、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 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言论自由的程度从一个侧面 反映了这个国家民主化程度。(2)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它是言论自由 的延伸,比言论自由有更深更广的影响。所以许多国家对出版自由予以特别重视 并建立了严密的管理制

16、度,其中主要有预防制和追惩制。前者采取事前限制的办 法,并通过事前检查制、特许制、保证金制和报告制四种具体措施来实行。后者 采取“事后惩治”的办法,即出版物自由出版,但刊行后如发现违法违规,则予 以制裁。(3) 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依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某种持续性社会团 体的自由。结社因目的不同而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此类结社, 多由民法来调整;另一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结社,它又可以分为组织政党和政治 团体的政治性结社和组织宗教、学术、文艺团体的非政治性结社两类,非营利性 结社属于宪法调整的范围。(4)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通过集会、游行、示威 活动,发表意见,表达某种共同意愿的政治自由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 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 动;游行是指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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