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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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操作规程第一编 总则第一条 目标 为规范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的操作,明确总行各部门、分行、支行各级管理机构及基层营业机构的职责分工,提高部门协同效率,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定义 中国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是用以销售我行向公众发售的、具有集合资金性质的各类理财产品的计算机软件系统。该系统以我行现有的个人和单位结算账户为依托,完成理财产品的签约、变更、解约、预约、认购、起息、申购、赎回、派息、返本、返还银行收益、查询统计及各种撤销等业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信息在ABIS系统中体现。第三条 业务规定 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业务操作遵循中国银行代客理

2、财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我行理财业务相关规定。第四条 适用产品 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支持对公及对私理财产品销售。目前人民币理财产品可通过本系统进行销售。第五条 使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总行和使用本系统的各分支机构。第二编 系统运行和维护第六条 系统架构系统分为管理端(包括总行管理端和一级分行管理端)和交易端。管理端用于总分行业务操作和管理,不对客户开放。交易端分为柜面端、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和网银端,柜面端由理财产品销售营业机构柜员面向客户操作;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和网银端由客户进行自助操作。系统具体架构如下图所示:第七条 系统用户(一)管理端用户管理端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系统管理员

3、:负责维护本级的普通用户。系统管理员为虚拟用户,由系统预先设定,其用户名的编码规则为:项目代码(pfs) + 省市代码(总行为0,其它为两位省市码)+ admin(表示是管理员)+ 顺序号,如pfs0admin01表示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在总行的第1位系统管理员。普通用户: 分为操作员、复核员和查询员。操作员在部门权限范围内进行具体业务操作;复核员在部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复核,不进行具体业务操作;查询员在权限范围内进行业务查询,不进行业务操作和复核。普通用户均为真实用户,由系统管理员通过员工编号或身份证号建立和维护。管理端用户均凭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用户名和用户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告知他

4、人或转借他人使用;用户对用户名下的一切操作负全责,违反用户密码管理规定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名持有者承担。管理端用户相关规定具体详见中国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管理端用户管理办法。(二)交易端用户柜面端用户:为ABIS系统中的真实柜员,所有操作遵循ABIS现有规定。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用户:为注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并已进行理财业务签约的客户,所有操作遵循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的相关规定。网银端用户:为持有网银K宝证书并已进行理财业务签约的客户,所有操作遵循网银相关规定。第八条 总行管理端系统运行与维护(一)总行管理端设在总行产品研发部门、产品销售部门、运营管理部门以及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各部门用

5、户按部门进行权限设置。总行各部门具体权限参见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总行部门操作权限分解表(附件1)。(二)总行管理端的主要功能模块包括用户管理、产品管理、额度管理、募集管理、预约管理、价格管理、巨额赎回、退出管理、返本派息(非资金清算交易)、报表管理和统计查询等。(三)用户管理模块的操作由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产品管理(定向销售维护除外)、总额度管理、价格管理、巨额赎回、退出管理、返本派息和报表管理等功能模块的操作主要由总行产品研发部门和总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产品定向销售维护、各渠道内额度管理、募集管理和预约管理等功能由总行产品销售部门负责操作;除当日交易信息统计和清算交易信息统计两个交易外,一

6、般查询交易各部门均可操作。以上各模块中相应的操作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商确定的,由主要发起部门沟通后确定。第九条 一级分行管理端系统运行与维护(一)一级分行管理端设在分行产品销售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各部门用户遵循总行相关规定按部门进行权限设置。一级分行各部门具体权限参见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一级分行部门操作权限分解表(附件2)。(二)一级分行管理端的主要功能包括额度管理-分行柜面额度管理方式设定、额度管理-二级分行额度调拨、下拨分行额度管理模式下的预约管理以及相关查询等。(三)额度管理-分行柜面额度管理方式设定、额度管理-二级分行额度调拨和下拨分行额度管理模式下的预约管理等交易操作由产品销售

7、部门负责;各类查询交易各相关部门均可操作。以上各模块中相应的操作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商确定的,由主要发起部门沟通后确定。第十条 柜面端系统运行和维护柜面端设在二级分行以下(含二级分行)各管理机构及基层营业机构柜面,主要完成一级分行以下的产品额度调拨(管理机构专属交易)、理财业务签约/解约、理财产品买卖(预约、认购、申购、赎回、撤销)、查询统计、报表打印及其他辅助功能的操作;各项维护工作遵循ABIS系统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系统运行和维护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主要完成理财产品预约、认购、申购、赎回、撤销和相关查询等交易;各项维护工作遵循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网银

8、端系统运行和维护个人网银端主要完成开通/关闭网银渠道、风险承受能力评测、认购、申购、赎回、撤销和相关查询等交易;企业网银端主要完成认购、申购、赎回、撤销和相关查询等交易;各项维护工作遵循网银端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 系统应急处理当交易系统发生重大、紧急状况时,总行可能会关闭全部或部分业务功能,期间各职能部门和营业网点应注意做好客户解释工作。应急处理具体参见中国银行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应急处置预案(农银办发 902号)。第三编 管理端业务操作和规定第一章 产品管理第十四条 产品新增(一)产品研发部门根据理财产品发售审批表(常规/定制)(附件3、附件4)的内容,在管理端录入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收益

9、信息、扩展信息以及使用分行等相关信息。(二)产品新增成功后,产品研发部门应在募集期开始前以邮件形式通知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由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开立占款户,并将所开立的账户信息以邮件形式通知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占款户开立成功后,运营管理部(清算中心)最迟应于产品募集成功前通过“维护占款户”交易将占款户账号维护到系统中。第十五条 产品修改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产品信息的修改。在产品募集开始前,除生成产品代码的省市代码、产品设计部门、会计核算模式、发行单位代码、产品发行年份、本金认购币种等要素外,其他要素都可作修改。修改操作需由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协商确定后方可进行。进入募集期后产品

10、信息不允许修改。第十六条 产品删除产品募集开始前,由于市场发生剧烈变化、或因其他原因确实无法销售的,在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协商确定、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由产品研发部门将产品从系统中删除。产品募集开始后,不允许进行此操作。第十七条 产品提前终止产品募集成功后,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市场出现极端情况,造成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产品研发部门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产品销售部门,经产品销售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由产品研发部门在系统中做提前终止处理。系统于产品提前终止日日终批处理后返还客户本金和收益。 第十八条 产品定向销售维护当产品向特

11、定客户销售时,在产品信息录入成功后,产品研发部门以邮件形式通知产品销售部门,由产品销售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定向销售客户账号的维护。以上各项工作最迟应在募集开始前1个工作日完成。第二章 额度管理第十九条 产品认购额度管理产品研发部门负责产品总额度设定、各渠道额度设定及跨渠道总额度调拨等;产品销售部门负责所辖渠道内额度确认和额度管理方式设定。(一)额度管理方式产品销售部门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进行认购额度管理方式的设定。柜面端和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支持“总行管理”和“下拔分行”两种认购额度管理方式,一级分行产品销售部门须根据总行产品销售部门设定的额度管理方式进行相应设定(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用户无需做额度

12、管理方式设定);网银端采用总行管理模式,总行及一级分行无需进行相关操作。(二)总行额度设定总行管理端的额度管理操作最迟应在产品募集开始前1个工作日完成,其中产品研发部门完成产品总额度设定和总额度在各渠道内的额度分配等操作;产品销售部门完成所辖渠道内的额度管理方式、产品可售额度等操作。对额度管理方式选择下拨分行的,产品销售部门最迟应在产品募集开始前1个工作日完成相应渠道额度在一级分行间的分配,并将产品销售相关信息以邮件形式通知参与发售的分行。在产品募集期内,产品研发部门可根据产品的实际运作情况对产品总额度进行调整;产品销售部门可在所辖渠道内进行可售额度与待售额度间的调整。(三)分行额度设定分行产

13、品销售部门接到总行产品销售部门的通知后,最迟应在产品募集开始前1个工作日按照通知内容完成分行柜面额度管理方式设定,对需要将额度在二级分行(或资金清算层级为二级的支行)间进行再次分配的,应通过“额度管理-二级分行额度调拨”交易完成分行额度在二级分行间的分配,并将产品销售相关信息以邮件形式通知参与发售的分支机构。理财产品发售期间,可通过总分行管理端“各渠道内额度查询”查询辖内实时额度情况。第二十条 产品申购额度管理(一)产品申购额度由总行统一管理,暂不支持额度进一步细分到分行。(二)产品募集成功前,产品研发部门可通过“跨渠道额度调拨”交易将产品剩余的认购额度转为申购额度;在产品存续期内,产品研发部

14、门可根据产品的实际运作情况,通过“总额度调整”交易对申购额度进行调整。第三章 募集管理第二十一条 产品募集前准备产品销售部门接到产品研发部门产品信息录入和总额度设定完成的通知后,对产品募集信息进行设定。募集信息包括“募集开始日期”、“募集结束日期”、“募集开始时间”、“募集结束时间”、“起息日”和“正常到期日”等。第二十二条 产品募集成功操作(一)产品达到募集成功条件后,产品销售部门于募集结束日日终执行“募集成功”操作;若未执行此操作,系统将于当日日终后默认“募集成功”(已进行“募集失败/暂停/提前结束/推迟结束”等操作的除外)。募集成功后,系统自动从客户委托账户扣款到总行指定归集账户。“募集

15、成功”操作一经确认不可撤销。(二)募集资金归集到总行指定归集账户后,由清算中心划转至产品研发部门在托管业务部的专用账户。第二十三条 产品募集失败操作产品“募集失败”操作只能在募集期内由产品销售部门完成。在产品募集期内,当因募集金额不足或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时,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均可牵头发起募集失败申请。由发起部门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另一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由产品销售部门执行“募集失败”操作。系统将于执行募集失败操作时,实时自动将客户资金解冻。“募集失败”操作一经确认不可撤销。第二十四条 产品募集暂停/恢复操作产品“募集暂停/恢复”操作只能在募集期内由产品销售部门完成。在产品募集期内,当出现不利于产品发售的因素或其他需要募集暂停的情况时,产品研发部门和产品销售部门均可牵头发起募集暂停申请,由发起部门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另一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由产品销售部门在管理端执行“募集暂停”操作。募集暂停后,客户将不能办理产品认购交易。产品募集暂停后,产品研发部门或产品销售部门如需恢复募集,由其中一方出具正式签字盖章的集中版理财产品销售系统特殊情况处理申请表(附件5)至另一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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