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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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十三条由于制度不健全,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生产安全的,集团公司将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理:(一)处理等级分为经济处罚、通报、黄牌警告、红牌警告、降薪或降级处分六个等级;(二)一年内获三次通报警告处一张黄牌警告;(三)一年内获二张黄牌警告处一张红牌警告;(四)对于失职违纪的责任者给予降薪或降级处分。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分管领导及单位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发生事故的,按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一)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影响安全生产的,处_元以上_元以下经济处罚;(二)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各项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存在

2、重大隐患,经检查发现逾期未整改的,处_元以上_元以下经济处罚;(三)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客运安全调度纪律,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造成损害后果及严重社会影响的,处_元以上_元以下经济处罚。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和主要责任人黄牌警告一次,并按安全生产责任状规定处理或经济处罚:(一)每发生一次翻车事故,死亡_人、重伤_人及以上,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以上_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二)一年内发生三起死亡_至_人的一般责任事故的;(三)发生一次职工因工死亡_人,或重伤_人责任事故的;(四)发生一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万以上_万元以下责任事故的;(五)安全_机构不健全,岗位责

3、任制不落实,未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六)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三违”现象突出的。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上列第十九条规定处罚或按安全生产责任状处以罚款并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红牌警告一次。(一)发生一次_人以上_人以下死亡,或_人以上_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_万元以上的较大责任事故的;(二)检查发现特别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的;(三)安全工作落不到实处,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除按上列第十三条规定处罚外,给予降薪或降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4、追究刑事责任:(一)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的;(二)发生一次_人以上死亡,或_人以上重伤责任事故的。第十八条被出示一次黄牌,对责任单位发文通报;被出示一次红牌,发文全司通报,处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警告处分;一年内被出示两次红牌,发文全司通报,处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降薪或降职处分;一年内被出示三次红牌,发文全司通报,处予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撤消行政职务;对获_次警告的安全管理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不再担任安全管理工作。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实施。单位和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复议。第二十条被公司出示红牌警告的单位和有关部

5、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向公司写出检讨。被出示黄、红牌警告期限为三个月、六个月或十二个月,到期自动解除。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不影响司法机关对事故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一经查出,加重处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与管理责任有关的事故,如涉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原因的事故;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管理不善所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三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集团公司“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发生一般及其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共同按比例承担;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受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罚款由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和安委会成员共同按比例承担。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二篇: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_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_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

7、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_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_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

8、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

9、,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

10、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_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_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_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

11、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_种: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_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

12、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_、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_、验收中收取费用的。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_明的。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13、理人员的。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_同意的。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4、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4.安全设备的_、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

15、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22.进行_、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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