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05377395 上传时间:2023-07-01 格式:DOC 页数:51 大小:6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_第1页
第1页 / 共51页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_第2页
第2页 / 共51页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_第3页
第3页 / 共51页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_第4页
第4页 / 共51页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_第5页
第5页 / 共5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版(5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2017 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 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 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 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 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 、茶

2、(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 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 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第二章 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 许可范围第五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包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 关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制品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包装饮用水生产许可类别编号 0601,包 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 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 微 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

3、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 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指标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饮用纯净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 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 反渗透法或其他适当的水净化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是以地下自然涌出的泉水或经钻井采集的地下泉水, 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 的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水是以水井、山泉、水库、湖泊或高山冰川等,且未经公共供水系统的自然来 源的水为水源,制成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是以符合原料要求的水为生产用源水, 经适当的加工处理, 可适量添加食品 添加剂,但不得添加糖、甜味剂、香精香料或者其他食品配料加

4、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第六条 生产场所一般应设置水处理区、灌装防护区、包装区、原辅材料及包装容 器仓库、成品仓库。采用可周转的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单独设立周转容器的检查和预处 理区。周转容器不得露天储存,以免受到污染。如使用食品添加剂(气体除外) ,应设置配 料区。第七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 包装区、周转容器的检查区等) 、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 、清洁作业 区(灌装防护区等)。第八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 (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第九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

5、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 (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并设置风淋设施。采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 功能的吹瓶、灌装、封盖(封口)一体,且其内部形成清洁作业环境的设备可不设在清洁作 业区,可豁免设置二次更衣区和上述相关设施。第十条 清洁作业区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清洁作业区空气洁净度(悬浮粒子、沉降菌)静态时应达到 10000级且灌装局部达到 100 级, 或整体洁净度达到 1000 级。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第十一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贮存设备(原水 储水罐、成品水储水罐等) 、水处理设备、清洗消毒系

6、统、全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禁 止手工灌装、封盖)、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 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食品加工用水储水罐应安装空气呼吸器。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必须采用自动化控制设备, 禁止人工直接添加。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作为生产用源水,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 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第十二条 水处理设备应包括:粗滤设备(如砂滤、碳滤) 、精滤设备、杀菌 /除菌 设备(如臭氧发生器及混合设备、紫外杀菌设备、过滤除菌设备)等,饮用纯净水还应具有 反渗透设备或蒸馏设备或其他去离子设备。如使用过滤除菌设备,滤膜孔径应至少达到0.4

7、5 um的规格。第十三条 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包装饮用水,应配备周转容器的外洗设备、自动内 洗消毒设备、灯检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盖清洁或消毒设备、喷码设备等,生产 桶装饮用水的,还应配备拔盖设备、桶口热塑膜包裹密封设备。周转使用的空桶的内部清洗消毒设备应为连续自动化设备,至少包括:预清洗、洗涤剂 清洗、消毒剂清洗、水冲洗、成品水冲洗或符合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GB 19298) 要求的水冲洗等,且不少于 10个清洗消毒工位(含沥干工艺) 。如使用塑料软包装生产袋装水, 应采用机械自动化灌装设备灌装, 灌装设备应具有杀菌 装置;采用自立袋等灌装的,上盖、旋盖等应完全自动化。第十

8、四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 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浊度仪、酸度计和电导率仪(适用饮用纯净水)、分析天平(0.1mg) (标准试剂采用铂钴比色法测色度时可不需要) 、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 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第十五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 一般包括:对水源水的粗滤、 精滤、杀菌、 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 。饮用纯净水还包括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电渗析 法、反渗透、蒸馏等) 。其他饮用水还可包括配料等工艺。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

9、关规定。 饮用纯净水允许采用蒸馏法、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 消毒杀菌及其他适当的水处理工艺; 饮用天然矿泉水、 饮用天然泉水和饮用天然水仅允许采用脱气、曝气、倾析、过滤、臭氧化作用或紫外线消毒杀菌等不改变水的理化指标等基本物 理化学特征的水处理工艺。第十六条 水源水控制。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 应定期监测 pH 值、电导率、余氯等水源水质情况;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 的,应监测水质波动情况(如水温等) ,判定水源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产生异常。第十七条 过滤(粗滤、精滤)控制。使用砂滤器、碳滤器、保安过滤器、精密过 滤器、膜过滤

10、器等,企业应对其过滤效果进行定期监测和记录,如膜过滤设备应有滤膜完整 性监测仪表(如压力表等) ,还应根据过滤效果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第十八条 去离子净化控制。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有该工艺的,应定期监测并 记录净化程度;使用离子交换树脂进行净化的, 离子交换树脂及再生用盐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九条 配料控制。有该工艺的,应对配料名称、进货时间、批号等进行严格核 对和记录,配料装置应定期校准;配料应复核确认。第二十条 杀菌控制。采用臭氧消毒工艺的,应在保证杀菌效果前提下严格控制臭 氧浓度,避免或减少溴酸盐产生。采用紫外线消毒工艺的,应保持紫外灯管表面清洁,并定 期监控紫外线强

11、度;当紫外线强度降低到规定要求以下时,应及时更换。采用过滤除菌工艺 的,应定期更换滤膜或滤料、定期反冲洗和清洗,检查滤膜性能等。第二十一条 灌装封盖(口)控制。产品灌装前应设置相应的异物控制措施,按照 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密封性参数。灌装封 盖(口)后应对产品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第五节 人员核查第二十二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 定期进行审核评估; 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

12、担的食品安全责任。 包装容器应 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的水源开采需经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有 取水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 ;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还应有水源评价报告、 采矿 许可证(根据各地政策执行)、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其他饮用水添加的物质应符合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 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 防止异物 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 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

13、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 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 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 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 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 装。周转使用的桶应符合相关规定,由食品级聚碳酸酯(PC)等材料制成,回收后必须检 查是否破损,是否受到污染。第二十四条 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配料(有该工艺 的)、杀菌、灌装封盖(口) 、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水处理应规定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 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 有配料 工艺的,需复核确认。杀菌应规定杀菌方

14、式、 杀菌条件和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 灌装封盖(口) 应规定封盖(口)的方法、设备和材料,保证封盖(口)严密、不损害容器、不污染水质。生产过程中应定期检查清洗剂和消毒剂浓度 (或参数),验证容器及盖的清洗消毒效果、 消毒剂残留情况,并记录。周转桶的清洗应设置合理的冲洗时间、压力、洗涤剂和消毒剂的 浓度等,确保空桶清洗消毒效果。直接与产品或包装接触的压缩空气,应经过除油、除水、 过滤处理。第二十五条 应按照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GB 19304)和饮用 天然矿泉水卫生规范( GB 16330),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GB 14881)附录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

15、监控程序指南 ,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 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包装饮用水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浑浊度(必要时) 、臭氧浓 度(有此工艺的)、电导率(饮用纯净水) 、pH 值(饮用纯净水)、色度等项目的测定。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 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 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 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第二十七条 企业按所申报包装饮用水的品种和执行标准, 分别从同一规格、

16、同一 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如产品包含桶装饮用水的, 应优先检验桶装 饮用水。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 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第三章 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 许可范围第二十九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 ,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 一定量二氧化碳气体,不包括由发酵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生产许 可类别编号 0602,包括:果汁型碳酸饮料、果味型碳酸饮料、可乐型碳酸饮料、其他型碳 酸饮料。果汁型碳酸饮料是指含有一定量果汁的碳酸饮料,如:橘汁汽水、橙汁汽水、菠萝汁汽 水、混合果汁汽水。果味型碳酸饮料是指以果味香精为主要香气成分, 含有少量果汁或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