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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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 com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我相信大家在生活中常常会看见在公共场合会出现一堆人闹事,大家 所看到的情况,通常我们称这样的行为聚众斗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 定,要是聚众斗殴符合立案标准的话,那么就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 任。为此,我国还制定了聚众斗殴的相关司法解释。下面大家就跟赢 了网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聚众斗殴司法解释的内容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聚众斗殴犯罪行为人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应该支持的答复法研2004179号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 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

2、人以及自己被 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 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 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 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 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 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 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苏高法200956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为依法

3、惩治聚众斗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 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 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 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 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 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 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三)“

4、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 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 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 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 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 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 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 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 同杀人的界限,对

5、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 害或故意杀人处理。(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 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 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 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 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三)在幕后起组织、策划

6、、指挥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 一般应认定为首要分子;在聚众及准备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 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一般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三、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1、多次聚众斗殴是指实施聚众斗殴三次以上。2、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短暂中断后,针对同一对象又继续斗殴 的,应认定为一次。(二)关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人数 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是指双方参加斗殴的人数达十人以上, 并且斗殴场所涉及多处,或者斗殴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斗殴手段凶残, 或者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三)关于“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

7、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 乱的”认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 重混乱的”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社会正常生 活、工作、学习、教育、科研等秩序遭到破坏,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四)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 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一般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一般工具 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认定是否为“械”。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 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过 程中临

8、时就地取材获得器械并使用。对于夺取对方所持器械并使用 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同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 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没有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 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 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四、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一)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 第二百三十二条时,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对照故意伤害

9、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来认定,不能简单 地以结果定罪。(二)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对杀人和伤害后果均有预见,并持放任态度 的,则可以结果定罪。(三)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是发生在 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产生杀人、 伤害故意并实施行为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 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五、聚众斗殴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刑事责任的确定(一)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对于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二)聚众斗殴中,对于积极参加者作用差别明显,能够分清积极参加 者的主、次作

10、用的,应当对积极参加者确定主、从犯及应当承担相应 的罪责。(三)对于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虽然要求其他积 极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伤亡,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重伤、死 亡后果产生的,对首要分子仍应转化定罪。(四)聚众斗殴中,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首要分子在组织、 指挥犯罪过程中重伤、杀人故意不明显,但有概括故意的,其也要对 其他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对首要分子应当转 化定罪。(五)聚众斗殴中,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纠集,而系参加者自愿、主动 参与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首要分子明知又未阻止的,首要分子 应当对此积极参加者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罪责。(六)聚

11、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致人重伤、死亡,其他积极参加者 对被害人有共同加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支持 的行为,对共同加害的其他积极参加者也一并转化定罪,但应根据各 共同加害人致人重伤、死亡后果作用及原因力大小等情节,区别适用 刑罚。(七)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但能够查清 共同加害人的,对共同加害人均转化定罪。(八)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既不能查清直接加害人,又不能查 清共同加害人的,对首要分子应转化定罪,对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 斗殴罪从重处罚。(九)在一次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定罪,部分积极参加者 没有转化定罪,而对首要分子进行转化定罪的,对

12、首要分子不实行数 罪并罚。(十)在一次聚众斗殴中,同一行为人同时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 对行为人的转化定罪,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不实行数罪并六、聚众斗殴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一)聚众斗殴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后果的,聚众斗殴的参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二)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受重伤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及 死亡行为人的近亲属可以向聚众斗殴的对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死亡行为人明显构成犯罪的除外。(三)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混合过错 责任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犯故意伤

13、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承担全 部或主要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犯聚众斗殴罪 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 被告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2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为依法惩治聚众斗殴犯罪,准确界定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 态、加重处罚的条件和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要件,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践,现对本市办理聚众斗 殴犯罪案件提出如下意见:一、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犯罪是指基于报复他人、 争霸一

14、方、寻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不法动 机,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打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二)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指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积极参 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致 死、致伤他人者。在幕后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在聚众及准备 斗殴中行为积极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论其是否直接参加斗殴,均应分 别认定为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对于首要分子,应对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 积极参加者,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进行处罚。尾随、被胁迫参与斗殴,且在聚众斗殴过

15、程中作用不大,情节显著轻 微的,不构成本罪。(三)“聚众”的认定本罪中的“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3人或3人以上的行为。“聚 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纠集行为;既包括在 首要分子策划下,明示的纠集行为,也包括首要分子对他人的纠集行 为不阻止的默认行为。“3人或3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 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如甲方出于报复他人、争霸一方等不法 动机而纠集3人或3人以上与出于相同动机的乙方进行斗殴,乙方人 数即使不满3人,对甲方亦可以聚众斗殴罪认定。鉴于乙方不足3人,不符合“聚众”要件,不应以本罪论处,构成其 他犯罪的,依法处理。(四)“斗殴”的认定本罪中的“斗殴”,一般是指双方出于不法动机而相互进行攻击、厮 打等加害对方身体的行为。仅因一方聚众伤害他人,由此造成被害人 伤亡,构成犯罪的,一般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认定;构成其 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形态本罪属于行为犯,且系复合型犯罪。行为人为斗殴而实施聚众行为, 属于已经着手进行犯罪。“聚众”后,因故最终没有实施斗殴行为, 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可以聚众斗殴罪(未遂)认定。但是否要追究 刑事责任,还应综合考虑案件的起因、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行为 人已经实施聚众斗殴行为的,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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