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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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浅论我我国夫妻妻财产制制度的完完善 专 业学习中心姓 名学 号号指导教师年月日摘要夫妻财产制制度,在在婚姻家家庭立法法中占据据十分重重要的地地位,它它关系到到夫妻纠纠纷的妥妥善处理理,关系系到家庭庭成员合合法权益益的保护护,甚至至关系到到家庭和和社会关关系的稳稳定。新新婚姻姻法虽虽然比119500年婚婚姻法和和19880年婚婚姻法在在夫妻财财产制的的立法方方而有了了很大的的进步和和完善,但但仍存在在许多不不足之处处。当我我国民法法典正在在制定当当中,婚婚姻家庭庭法将作作为一编编列人其其中,所所以我们们有必要要对夫妻妻财产制制进行深深人的研研究和

2、探探讨,从从而使即即将出台台的民法法典更系系统、更更完善。关键词:夫夫妻财产产制度;共同财财产;夫夫妻财产产 目 录一、我国夫夫妻财产产制度的的概述4二、我国夫夫妻财产产制度现现阶段存存在的问问题5(一)有关关法定夫夫妻共同同财产制制方面5(二)有关关约定夫夫妻共同同财产制制方面的的缺陷7三、完善我我国夫妻妻财产制制度的措措施8(一)明确确对婚前前的个人人财产于于婚后产产生孳息息的归属属问题8(二)立法法明确“一方专专用的生生活用品品”的界定定范围9(三)应允允许约定定的变更更或撤销销,完善善约定财财产制9(四)完善善我国夫夫妻约定定财产制制度9结语100参考文献11夫妻财产制制度,在在婚姻家

3、家庭立法法中占据据十分重重要的地地位,它它关系到到夫妻纠纠纷的妥妥善处理理,关系系到家庭庭成员合合法权益益的保护护,甚至至关系到到家庭和和社会关关系的稳稳定。新新婚姻姻法虽虽然比119500年婚婚姻法和和19880年婚婚姻法在在夫妻财财产制的的立法方方而有了了很大的的进步和和完善,但但仍存在在许多不不足之处处。当我我国民法法典正在在制定当当中,婚婚姻家庭庭法将作作为一编编列人其其中,所所以我们们有必要要对夫妻妻财产制制进行深深人的研研究和探探讨,从从而使即即将出台台的民法法典更系系统、更更完善。一、我国夫夫妻财产产制度的的概述夫妻财产制制度,在在婚姻家家庭立法法中占据据十分重重要的地地位,它它

4、关系到到夫妻纠纠纷的妥妥善处理理,关系系到家庭庭成员合合法权益益的保护护,甚至至关系到到家庭和和社会关关系的稳稳定。新新婚姻姻法虽虽然比119500年婚婚姻法和和19880年婚婚姻法在在夫妻财财产制的的立法方方而有了了很大的的进步和和完善,但但仍存在在许多不不足之处处。当我我国民法法典正在在制定当当中,婚婚姻家庭庭法将作作为一编编列人其其中,所所以我们们有必要要对夫妻妻财产制制进行深深人的研研究和探探讨,从从而使即即将出台台的民法法典更系系统、更更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是民法的一部分。当属于私法的范畴,其立论的依据便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

5、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制度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夫与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显然属于民法的范畴,而民法就是私法的代名词,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性质是私法。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私法之同,其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台湾的林秀雄教授。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从规律夫妻关系之观之,理应属于身份法之范围。但从规律财产关系之观点,又脱不了财产法之性质。从规律身份关系的角度来说,属于社会法,而从规律财产关系的角度来说。又属于市民法。因此夫妻财产制度介于社会法与市民法之间。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财产制度是社会法。其较有代表性的是台湾的刘得宽教授认为:家庭法虽然被列入民法中,其本

6、质并非民法,因民法为商品交换关系,即排斥他人追求自己之利益之对立关系,以利益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具有财产性格;家庭法以规律家属共同生活关系,即使有一碗饭,亦由夫妻子女共同分享。以利益共同关系,即以共同社会关系为规律对象,行为规范之性格较强。应属于社会法。所谓大妻财财产制是是指夫妻妻婚前财财产和婚婚后所得得财产的的归属、管管理、使使用、收收益、处处分,以以及债务务的清偿偿,婚姻姻解除时时财产的的清算等等方面的的法律制制度。夫妻妻财产制制度与夫夫妻人身身关系一一样,总总是与一一定的社社会制度度相适应应。某一一国家采采取什么么样的夫夫妻财产产制,首首先决定定于它的的社会生生产关系系。所以以,不同同社

7、会制制度下的的夫妻财财产制具具有不同同的本质质,同样样又受着着自身立立法传统统、风俗俗习惯以以及其他他思想文文化因素素的影响响。因此此,即使使在相同同的社会会制度下下,夫妻妻财产法法律制度度也存在在着许多多差别。二、我国夫夫妻财产产制度现现阶段存存在的问问题(一)有关关法定夫夫妻共同同财产制制方面夫妻共同财财产制是是我国夫夫妻财产产制的主主导。119800 年的的婚姻姻法比比较宽泛泛地规定定了法定定夫妻共共同财产产的范围围,即“夫妻在在婚姻关关系存续续期间所所得的财财产,归夫妻妻共同所所有,双方另另有约定定的除外外”。这一一规定反反映了夫夫妻关系系的特殊殊性,也体现现了在民民事财产产关系中中约

8、定与与法定的的效力层层次。但但是,该条规规定将法法定的夫夫妻共同同财产范范围规定定得过宽宽,忽视了了夫妻作作为独立立民事主主体的个个体性和和自治性性,因而不不利于保保护夫妻妻一方因因个人特特定的身身份或行行为所取取得的财财产所有有权,因此婚婚姻法(修正案)在继续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基础的前提下,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总体而言,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保护弱者一方,特别是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收入的一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但是,通过仔细考察和具体分析,不难发现婚姻法(修正案) 的有关规定或者体现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或者与相关法律

9、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1关于知知识产权权的归属属问题知识产权属属于民事事权利,它是人人们对于于自己的的智力活活动创造造的成果果和经营营管理活活动中的的标记、信信誉依法法享有的的权利。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而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创造者自己,如作者、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内容可以转移,如继承、转让、赠与等 。正是基于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婚姻法(修正案) 第17 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只是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的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对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期待权如何确定其归属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10、因此,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但是在离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该收益却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则对取得知识产权人的配偶不公。从法理上说说婚姻姻法(修正案案)第17 条的有有关规定定符合知知识产权权的特点点,但是,如果适适用到具具体的个个案之中中,就可能能出现不不公平的的问题。例例如,就上述述第二种种现象而而言:假设甲甲是职业业个体作作家,整天在在家创作作作品。作作为妻子子的乙,不仅拿拿出自己己全部的的劳动收收入供家家庭生活活,而且承承担着所所有的家家务

11、劳动动。但是是,在甲的的作品完完成之后后出版之之前,双方离离婚。对对于此案案,依照婚婚姻法(修正案)第17 条的规定,乙对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创作而未出版的作品不享有任何利益。但是,甲可以分得作为共同财产的乙的劳动收入的一半。而且,如果甲乙离婚后不久,甲很快将作品出版发行,并因此获得一笔巨额稿酬,乙对此却无权分享。不难看出在这个例子中,有关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后果对乙确实是非常不公平的。2关于因因继承或或受赠与与所得的的财产归归属问题题按照19880 年年婚姻姻法的的规定,在没有有特别约约定的情情况下,婚姻关关系存续续期间,一方因因继承或或赠与所所得的财财产为法法定的夫夫妻共同同财产。对

12、对此, 婚姻法法(修正案案)作了修修改。根根据婚婚姻法(修正案) 第17 条和第18 条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是在法定继承情况下,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在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情况下,一方因遗嘱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财产,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夫或妻一方所有;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与1980 年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比,婚姻法(修正案) 的这一规定已经考虑到了配偶一方因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财产与一般婚后所得如工资、生产收益等的不同性质,但是这一修改并不彻底

13、,依然有值得斟酌的地方。(1)不符符合国际际通例任何国家的的立法,首先应应从本国国的具体体情况出出发,考虑本本国的政政治、经经济、文文化、历历史、风风俗习惯惯等具体体国情。但但是在当当今世界界,经济全全球化的的格局已已经形成成,国家之之间法律律影响也也有所增增强。在在“入世”之后,我们在在立法上上应当注注意借鉴鉴或参考考他国的的先进经经验。就就夫妻共共同财产产范围来来看,目前绝绝大多数数国家不不论是大大陆法系系或英美美法系国国家法律律都规定定,夫妻一一方继承承或受赠赠的财产产属于个个人。例例如日日本民法法典第第7622条第1 项规定定“夫妻一一方于婚婚前所有有的财产产及婚姻姻中以自自己名义义取

14、得的的财产,为其特特有财产产。”意大大利民法法典第第1799条第1款第2 项规定定:“配偶一一方在婚婚后取得得的、在在赠与文文书或遗遗嘱中没没有特别别表明属属于共同同财产的的赠与或或遗产”,不构成成夫妻共共同财产产,属于夫夫妻个人人所有。(2)与我我国继继承法的的规定不不致根据我国继继承法第第10、11、12 条的规规定,法定继继承人的的范围和和顺序是是确定的的,法定继继承制下下的遗产产只能由由法定继继承人继继承,遗嘱继继承人也也必须属属于法定定继承人人的范围围。如果果将夫妻妻一方依依法继承承的财产产,包括法法定继承承和遗嘱嘱继承作作为法定定的夫妻妻共同财财产,实际上上是将我我国继继承法规规定

15、的法法定继承承人的范范围扩大大到了继继承人的的配偶。夫夫妻一方方因遗嘱嘱取得被被继承人人的财产产,这是死死亡公民民生前意意愿的体体现,但是,被继承承人(遗嘱人人) 的意意愿必须须受继承承法的约约束,即只能能通过立立遗嘱的的方式,“将个人人财产指指定由法法定继承承人中的的一人或或者数人人继承”,这就要要求遗嘱嘱继承人人也必须须属于法法定继承承人的范范围。因因此,不论是是法定继继承还是是遗嘱继继承,继承人人都必须须是法定定继承人人。婚婚姻法(修正案) 第17 条将夫妻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得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18 条将遗嘱中未确定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二)有关关约定夫夫妻共同同财产制制方面的的缺陷我国夫妻财财产约定定制度的的历史,可以追追溯到上上个世纪纪30 年代。中中华民国国民法第第4 编亲亲属第第4 节“夫妻财财产制”第10004 条条就有规规定:“夫妻得得于结婚婚前或结结婚后,以契约约就本法法所定之之约定财财产制中中,选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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