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桩头施工协议书_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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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桩头施工协议书甲方:_乙方:_现有_工程机械钻孔桩的破除工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承包给乙方施工。现实详细协议如下: 一、甲方以每立方_元_元的单价将桩的破除工程承包给乙方,详细计算以施工图纸计算。 二、施工范围:乙方将所有该破除的桩混凝土完全破除。在破的过程中,所有的桩应以锯桩机高的位置切割一定的深度,但不能伤及桩钢筋,破除后的桩头必须保持平整完好。预留钢筋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所预留。破除后的大渣甲方用挖机尽量配合乙方去除。 三、乙方进场后,甲方负责提供生活水电以及适量借支生活费用。乙方自带破桩工具包括锯桩机。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必须严密配合如挖机配合清渣等,确保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的

2、如期完成。乙方人员在施工中必须注意平安,上班必须平安帽,穿胶鞋,如发生平安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平安,消费制度和各种生活制度。另乙方必须保证施工进度,如进度严重跟不上,甲方有权中止乙方的合作。 四、结帐方式:甲方在乙方工程完工后3天内,以现金的方式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相关的合同范本施工分包合同房屋建筑装修施工合同钢构造施工合同家装施工合同施工监理合同油漆施工合同维修施工合同广告牌施工合同景观施工合同五、此协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积极履行。如有违背,那么由违背方负完全责任。 六、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消费,待工程完工,甲方付清乙方工程款后自行失效。甲方盖章:_乙方

3、盖章:_甲方代表签字:_乙方代表签字:_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编辑推荐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_合同范本 买卖不破租赁系一习惯说法,其根本含义是: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出租人获得原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_关于贯彻执行案例买卖不破租赁_合同范本 1990年,李某作为承祖人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某私房两居室,期限为XX年,租金每月300元。以后数次变更租金,至1996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1996年9月21日,王某因儿子出国,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借款20万元。王某到期未能还款,又与孙某协商将房屋

4、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王某即通知李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孙某通知李某,该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李某腾房。李某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问题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2.为什么王某冲抵债务时要通知李某?有何法律根据?答:1.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在理论上称作“买卖不破租赁”。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根据物权优先的原那么,买卖本应破租赁。合同法特别规定买卖不破租赁,那么说明租赁权物权化,具有物权化的效力。这样做更加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

5、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李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在本案中,王某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应通知承租人李某,因为承租人李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买卖不破租赁原那么_合同范本 曾先生在选购了一套二手房时,被前业主告知该房产已经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个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为购置了房屋后就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搬离,于是于前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在与承租人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承租人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要求继续承租,并指责前业主和曾先生没有尊重其 “优

6、先购置权”,其有权主张曾先生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这是在转让已经租赁的房产过程中普遍存在遍的问题,承租人所提出的“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专业法律术语,详细解释为租赁房屋发生转移的场合,承租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买受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此时租赁权的效力大于买卖双方的转让效力,只有当租赁期限到期时,买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好所有权。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_关于

7、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而承租人提出的“优先购置权”那么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置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起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置权。”;_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

8、早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置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由此可见,在该案例中,承租人提出要求继续租赁的要求是合法的,承租人的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曾先生无权要求承租人限期搬离,但是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因为,曾先生在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的同时也获得了收益权。另外,假如前业主确实没有通知过承租人该房屋要出售或者承租人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愿意购置该房屋的话,承租人确实有权主张该买卖关系无效。建议二手房买受人应当在购房前充分理解要购置的房屋是否已经出租,假如出租,租赁期限是否快到期,防止影响自己的购房用处或自己的投资方案。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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